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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权利全球宣言

2014-2-18 19:14|查看:1262|评论:0|字体: 繁体

  1977年9月21-23日,在伦敦举行的国际动物权利大会上,国际动物权利联盟和附属的100多个国家及地区的组织正式签署通过该文件。此后,这些国家和地区将该文件的有关条款写入了本国相关的法规中。

 

  导言

 

  我们认为:

 

  生命是统一的,所有的生命都有一个共同的起源,只是在各个物种的演变过程中出现了差异;

 

  所有的生命都拥有天赋的权利,而任何有神经系统的动物都各有其权利;

 

  对这些天赋权利的轻视,甚至是简单的无知都会给大自然造成严重的破坏,导致人类对动物犯下罪行;

 

  物种共存意味着人类对其他动物物种的生存权力的认知;

 

  人与人之间的尊重与人对动物的尊重是不可分割的。

 

  在此,我们宣告:

 

  第一条

 

  所有动物都生来平等,同样享有生存的权利。

 

  第二条

 

  1.每个动物都有被尊重的权利。

 

  2.人类,和其他动物物种一样,不能侵犯该权利,声称自己有权消除其他动物或剥削他们。人应该用自己的良知来为动物服务。

 

  3.每一个动物都有被人体谅、善待和保护的权利。

 

  第三条

 

  1.不能虐待任何动物。

 

  2.如果一个动物必须面临死亡,它的死亡应该是瞬间的,而且没有恐惧或痛苦。

 

  第四条

 

  1.所有属于野生物种的动物都有权自由的生活在自然环境中,并拥有繁殖的权利。

 

  2.任何对自由的剥夺,即使是用于教育目的,也是违背这一权利的。

 

  第五条

 

  1.每一个通常生活在家庭环境中的动物必须按照该物种的自然规律生活和成长。

 

  2.人类为了商业目的而造成的对这种规律和环境的任何变化都是违背该法则的。

 

  第六条

 

  1.所有被人类选作伴侣的动物必须享有与其自然寿命相当的生命历程。

 

  2.遗弃动物是一种残忍而可耻的行为。

 

  第七条

 

  工作动物必须在有限的时段内工作,而且不能被过度使用。他们必须享有充足的食物和休息。

 

  第八条

 

  1.给动物带来生理和精神痛苦的试验,包括医学、科学、商业或其他形式,都是不符合动物权利的。

 

  2.必须研制开发出可替代的技术。

 

  第九条

 

  对于用于食用的养殖动物,必须进行没有恐惧或痛苦的喂养、管理、运输和宰杀。

 

  第十条

 

  1.不能把动物用于娱乐活动。

 

  2.用动物做的展览和展出是有损动物尊严的。

 

  第十一条

 

  任何造成动物的不必要死亡的行为都是残忍的,是对生命的犯罪。

 

  第十二条

 

  1.任何导致大量野生动物死亡的行为都是有计划的屠杀,这是对物种的犯罪。

 

  2.造成物种灭绝的污染和破坏也是犯罪行为。

 

  第十三条

 

  1.必须尊重动物的尸体进行处理。

 

  2.除用于宣扬动物权利外,必须在影视作品中禁止以动物为牺牲品的血腥场面。

 

  第十四条

 

  1.在政府层面必须有保护和保障机构。

 

  2.动物权利必须和人权一样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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