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法案
2014-6-3 10:00|查看:1499|评论:0|字体:小 中 大 繁体
立法目的
濒危物种保护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是于1970年代通过的法案,也是美国12条环保法案之1。这法案的目的在于保护因为经济成长与发展导致物种严重濒临灭绝的后果。
1972年时,美国尼克森总统(Nixon)有鉴于当前法律的不足,因此促使国会通过这项法案的立法,并于1973年12月28日由尼克森总统签署通过。
此法案不仅止于保护动物,而是将整个生态环境包括在内,植物、菌类以及无脊椎动物也包含在内。
法律效律
美国《濒危物种保护法》是世界范围内最富效力的物种保护法律之一,其效力主要源自其濒危物种优先的先进立法理念、对部长和政府部门的有力规范、切实可行的公众参与制度与公众诉讼制度及其法律规定的明确、细致和可操作性。
濒危等级
美国濒危物种法案濒危物种等级
1973年美国总统里根签署了美国濒危物种法案。根据该法案,如果
一、1个物种的栖息地正在受到破坏;
二、1个物种受到过度的开发;
三、由于捕食和疾病,物种的数量下降;
四、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足以保护这种物种;
五、存在其它危及物种生存的自然或人为因素。
美国内务部部长可以根据美国鱼与野生动物管理局的建议将1个物种列为濒危物种。美国濒危物种法案的物种濒危等级分为“濒危”和“受胁”两大类。如果1个物种在它的分布区面临灭绝的威胁,则列为濒危物种,如果l个物种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面临灭绝,则列为受胁物种。1个物种一旦被列为濒危或受胁,美国濒危物种法案要求为该物种制定1个恢复计划,执行这个恢复计划,直到该物种恢复到成功地脱离濒危或受胁状态为止。
从1973年开始,美国每年大约有40个物种被列为濒危或受胁物种,仅18个物种从濒危降为受胁,或完全从濒危物种名录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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