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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照

2015-1-3 14:52|查看:2800|评论:0|字体: 繁体

拉脱维亚发行的各种类护照

 

拉脱维亚发行的各种类护照

 

各国护照封面的颜色

 

各国护照封面的颜色

 

护照或护证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发放给本国公民或国民的一种旅行证件,用于证明持有人的身分与国籍,以便其出入本国及在外国旅行,同时亦用于请求有关外国当局给予持照人通行便利及保护

 

护照关系到在国外所受合法保护的权利与进入本籍国的权利。护照上通常有持有者的照片、签名、出生日期、国籍和其它个人身分的证明。许多国家正在开发将生物识别技术用于护照,以便能够更精确地确认护照的使用者是其合法持有人。

 

如今国际间旅行通常要求出示护照,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护照实际上仅仅是一种国际认可的用来对旅行者身份鉴定的手段。而这样的鉴定要求在很多情况下或针对某些旅行者可以免除。例如现在美国公民凭驾照即可进入墨西哥,而欧盟国民在欧盟内部旅行也不需要护照。

 

同样的,护照在一个国家内部也可以被当成身份证件而使用。

 

国际民航组织已经就护照的标准格式和特点给出了指导文件。

 

最近有许多关于在护照中采用生物识别技术以改进身份识别安全的讨论,美国在911事件后已经针对27个免签证国家要求启用含有此种技术的护照,它是通过一张RFID卡片来存储生物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被剪角后即被认为无效,即使该证件仍在有效期内。2014年启,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新增便利中国公民出入境措施中,不再以剪角作为废弃的手段。

 

历史

 

中国清朝时的护照

 

中国清朝时的护照

 

以中国历史上为例,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称呼,例如称为符、传、过所、公验、度牒、路证、通关文牒、安全证书、通行证、暂住证等。到了清朝,根据通行证件的证明身份、提请边境关防检查机关予以“保护”和“关照”、给予通行的便利和必要的协助之功能,将“PASSPORT”一词,于1845年首次译为“护照”,并沿用至今。

 

西方观点,护照的西方称呼“Passport”并不是来于“seaport”(海港),而是来于中世纪用于通过城墙大门(“porte”)的文书。在中世纪的欧洲,一些文件可以由当地的统治机关颁发给旅行者,一般包括持有者被允许通过城镇的名单。这种制度延续到法国,直到1860年。在这段时间,护照并不是旅行到海港的必须,这关系到自由贸易,但是从海港到内陆城填则需要护照。早期的护照经常(但不总是)包含持有者体貌特征的描述,照片是直到20世纪初才被添加上去的。

 

二战后,国际联盟、联合国和国际民航组织,颁布了在护照的设计和特征的指导标准,这些指导很大方面上形成了现代的护照。近几年则有MRP(Machine Readable Passport, 可机读护照)统一规定持照人资料页在封面内侧页,并有可利用扫描方式让电脑判读的资料,以节省移民暨出入国管理人员查验证照时的时间。

 

类型

 

普通护照:发放的对象是普通公民。

 

外交护照:发放的对象是外交官和外交代表、或者是根据某些国家法规而发放给该国的公务员。持有外交护照并不自动享有外交豁免权。持有外交护照,同时在一些国家会给予不同于非外交护照的签证礼遇。另外,大多数国家的元首到别国进行访问时,若不持用护照时,会由该国外交部部长签发“元首通行状”供元首及其陪同出访的配偶使用,此通行状会记载访问国家的国名及出访事由,不需事先申请签证,可获礼遇免除通关及证照查验程序,仅会由邀访国另行盖印以兹证明,因此在每次出访前必需签发一份新的元首通行状,出访完成后交由外交部归档列为政府档案。

 

公务护照:发放的对象是政府派出执行公务的雇员(或者技术和行政人员),因为他们不具有外交官资格或维也纳公约认可的外交身分。持有公务护照,在一些国家会有不同于普通护照的签证礼遇。

 

特殊护照:发放的对象是高级政府官员和他们的随从,作为对其免除签证要求的官方许可。

 

集体护照:在某些情况,如学校团体旅行,同团的所有儿童在旅行期间共用一本集体护照。

 

外国人护照:某些国家发给没有公民身份的居民的护照。

 

国内护照:某些国家为管控本国人口迁徙而发行使用。例如沙特阿拉伯的iqama,中国大陆的户口登记制度,还有实行计划经济的苏联,是一种为监控人口流动情况而发行的内部护照。

 

加急护照或临时护照:发放给那些原先护照遗失或失窃但急需出国旅行的人。

 

商务护照:发放给那些频繁旅行的人,这种护照的页数较普通护照的多。

 

联合国通行证

 

联合国通行证

 

联合国通行证(Laissez-passer):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根据《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和《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向本机构的职员颁发一种具有护照效力的身份证件。有红皮通行证和蓝皮通行证两种,其效力分别相当于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Laissez-passer”是法文“请予通行”之意(注:联合国部分机构设立在使用法文的巴黎和布鲁塞尔,以及法国之常任理事国地位,法文亦为联合国官方语言之一;但澳门特别行政区不承认及不接受此证。)。

 

家庭护照:是一种只发放给家庭(家长和儿童)而不是个人的护照,美国政府已经不再发放此种护照。

 

难民旅行证:某些国家的政府根据1951年7月28日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28条及1967年1月31日《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颁发给合法在其领土内居留的难民的旅行证,供持证人到发证国领土以外旅行。

 

国际民航组织标准

 

国际民航组织(ICAO)提供了护照规格的标准化建议,如今被大部分国家政府所采用。护照的大小需要符合 ISO/IEC 7810 标准,即 125x88 毫米,B7 规格。

 

特别情况

 

国际旅行不需护照的情况

 

护照通常在国际旅游中都必须要用到,通常在跨国与国的边境时需要使用。但是有些时候,某些国家的公民出境到另外一个国家时,由于国与国订立了某些契约(如欧盟),可能就无需出示护照,但可能会以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来证明身份,如驾驶执照,个人身份证,护照上的签证。

 

国内旅行需要护照的情况

 

某些国家,例如实行或曾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为了监控人口流动或管控人民迁徙,要求人民在国内旅行或迁徙时,申请并持有国内护照。例如苏联。

 

由于英国的殖民地与国籍法复杂,在英国本土与属土之间,或英国属土之间旅行,也常需要护照。

 

1963年沙巴和沙劳越加入马来西亚联邦时,依据三方事前同意的决议,沙巴和沙劳越两州可保有原先独立的边境管制。西马来西亚人民进入沙巴或沙劳越,以及两州之间相互旅行,均需检查护照,但沙巴、沙劳越人民进入西马来西亚时则不需检查护照。

 

香港及澳门

 

香港与澳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国两制原则下,根据基本法,有签发护照、进行入境管控、与外国订定单独签证协定等权力。中国大陆、香港、澳门之间有各自的边境控制。香港居民进入澳门,需于两地边防出示香港居民身份证(有'*','***','R'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或回港证;澳门居民进入香港,则需于两地边防出示澳门居民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旅游证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前往中国大陆,则不得持港澳特区护照,除需于港澳边防出示上述港澳地区的证件外,还需要于内地边防出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旧为“港澳同胞回乡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国大陆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前往香港或澳门,需要往来港澳通行证(俗称双程证)或者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前往港澳地区定居使用);经港澳过境至外国者,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在香港逗留不超过7天、澳门逗留不超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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