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
2015-2-5 16:10|查看:2816|评论:0|字体:小 中 大 繁体
伊斯兰教法,音译为沙里亚(阿拉伯语:شريعة,Šarīʿa,阿拉伯语发音: /ʃaˈriːʕa/),意为“道路”,是一套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准则的法律,根据《古兰经》和可靠圣训的内容,对人民日常生活和行为作出法律规定,因此又被称为伊斯兰法律(قانون إسلام,qānūn ʾIslāmī)。
适用范围
在伊斯兰国家,受到伊斯兰法规范的不只穆斯林,齐米亦包括在内。另外传统上,伊斯兰不承认“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说法、并把放弃沙里亚视为一种叛教的行为。伊斯兰教法涵盖人民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包括政治、经济、银行金融业、商业法、合同法律、性别、婚姻,和社会问题,但大体分为两大部分:
1.伊巴达提。有关宗教功修的法律。
2.麦阿麦拉提。有关人与人交往的法律。
19世纪之前,大部分伊斯兰教的学者学习伊斯兰教法并应用为法律理论的基本原则,他们既是学者又是法官,所以伊斯兰国家亦没有律师这回事,律师的权力交由当事人和被告自己在庭上辨护,一切案件最终都交由法官裁决,速审速罚,判案亦以化解冲突,不至令双方日后留下积怨,保障穆斯林社会和谐为主。
只是,在真实情况中,大多数穆斯林政权都只会执行有利其政权统治的法律,对其政权不利(家族或独裁的世袭统治)的敏感法律(对于当时政权不利的法律)则普遍不采用。一些地方实行伊斯兰教法时,规定仅适用于穆斯林,例如马来西亚(不过也有非穆斯林的家事案件被身为穆斯林的诉讼对方提交伊斯兰法庭处理);亦有一些地方规定伊斯兰教法同样适用于当地的非穆斯林;伊斯兰教法的具体适用对象及涵盖范围视乎当地法律而定。
教法学派及教法学家
现在,伊斯兰教法有以下五个派别:
逊尼派哈乃斐派
罕百里派
马立克派
沙斐仪派
什叶派贾法里派
当代的实施情况
根据各国各地区的情况不同,有如下的实施情况:
政教合一的国家:完全施行伊斯兰教法,如沙特阿拉伯、伊朗。
政教分离的国家: 政府部分施行。在涉及婚姻、遗产继承等方面施行伊斯兰教法。
族群内部施行。在非伊斯兰教国家生活的穆斯林族群在族群内部施行伊斯兰教法,主要集中在宗教功修、婚姻、丧葬、遗产继承等方面。没有强制约束力,类似道德约束。
非议
许多西方国家,包括欧洲人权法庭,认为一些国家的伊斯兰教法指明的刑罚是野蛮及残忍的。伊斯兰学者反驳,谓如果实施得宜,那些刑罚可以阻吓犯罪。伊斯兰教法被一些国家付诸实施时,不时引起国际媒体的批评,尤其当被执行的判刑被认为严重偏离已被西方国家确立多年的一些国际人权标准。其中对已婚通奸、亵渎伊斯兰教、叛教及同性恋者施行死刑,对偷窃者斩手,对婚前性行为或饮酒者鞭打,不承认多神教徒、异端信徒和无神论者的基本人权(特别是后两者),的确是不符合该等标准。穆斯林则认为西方国家借题发挥,别有用心,并不是真正关心穆斯林世界,对法制背后收到的阻吓作用,社会的稳定作用等则视而不见。双方在法律和人权标准上的迥异,核心价值亦不同,导致时有冲突。
印尼亚齐省一位警官已宣布,该地立法机关提出的一项法案会向所有非穆斯林、武装部队及执法人员实施伊斯兰教法。在此前的2006年3月,德新社警告“塔利班式伊斯兰警察在印尼亚齐施行恐怖”。
2008年2月,时任英国坎特伯里大主教罗恩·威廉斯在公开演说中希望英国和基督教社会引入部分伊斯兰教法解决涉及穆斯林的法律问题,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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