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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

2014-9-1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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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使陆生野生动物得以生息繁衍,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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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使陆生野生动物得以生息繁衍,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狩猎、捕杀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干扰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

 

  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以及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为永久禁猎区,永久禁猎。上述区域之外的其它区域自2014年8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禁猎,禁猎期为5年。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

 

  三、禁猎物种:所有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禁猎期和禁猎区内,禁止包括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火铳、铁夹、吊杆、电捕、弹弓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工具和装置等一切违禁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下夹、张网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从事捡蛋、掏巢等惊扰、破坏野生动物繁殖行为。

 

  五、禁猎期间,因科研、救护、驯养繁殖、国际交流等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和狩猎证。如因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应急措施。

 

  六、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发现病弱、受伤、饥饿、受困、迷途的野生动物,应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现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侵占或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七、违反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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