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修改决定(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
2014年9月,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修改决定(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新《实施办法》是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对其中三个法条进行了修改,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批、经营利用以及运输等事宜的审批权限或许可权限下放,将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缩短审批时限,更好地方便相关的公民及法人。
随着时代的发展,有的法律法规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根据全国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用立法引领改革,该制定法律的就制定法律,该修订法律的就修订法律,该废止的就废止。要让重大改革都于法有据,使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顺利地向前推进”的精神,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这项工作仍在继续进行,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此次新《实施办法》的修改,就是我市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举措之一。
新《实施办法》修改的法条共三条,即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的条款将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区分为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与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沿用原来的规定,但对水生野生动物部分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其明显的特点就是权力下放。其中,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将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审批,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批准下放至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办法第二十六条对出售、收购、利用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审批,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下放至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运输、邮寄和携带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出市境准运证,确定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核发下放至所在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核发。公众对行政权力下放的期待,直接反映为公众守法程度的高低。行政权力下放,是国务院简政放权政策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具体落实。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出售、运输等各个环节审批权力的下放,对野生动物保护方式更加科学,有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新《实施办法》的出台,首先促进了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的积极性。对驯养繁殖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从由市级相关部门批准,修改为由区县级相关部门批准。程序的简化,对计划涉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企业和个人,无疑是一种实质性的推动。由市到区县,降低审批机关的级别,在消除企业和个人对该审批权程序冗繁顾虑的同时,势必将加快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业的发展,从而实现促进水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增加的立法目的。其次,延续了禁止条款的规范性。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等涉及野生动物的各个领域进行规范,以实现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规范各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贩运,出售,加工等行为,对于非法加工、食用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行为,也在法规禁止的范围之内。第三,更加明确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对野生动物种类的分类进行细化,在原法条规定野生动物的基础上,区分了市属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直接明确和细化了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是对市辖区内水生野生动物亟需保护和恢复的状况作出的针对性规定。针对性条款的制定,不但能规范相关主体的从业行为,还使得法规更加完备,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缩减了执法自由裁量空间,凸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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