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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亟需筑牢法律根基

2014-11-29 08:36

来源:消息时报|931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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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然而,遗憾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款不够给力,使执法部门在监管捕杀、食用行为中颇为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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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11月26日,在贺兰山滚钟口风景区,自治区森林公安局民警将红隼、苍鹰、凤头白灵等收缴的24只国保级野生动物放飞。(本报11月27日12版)

 

   对于非法捕杀、收售野生动物的行为,尽管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媒体也大量曝光,但各类捕杀、收售仍然层出不穷,防不胜防。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然而,遗憾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部分条款不够给力,使执法部门在监管捕杀、食用行为中颇为尴尬。该法第二条规定,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依照该法律规定,非珍贵、濒危的或者不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却成为法规监管盲区,这是目前存在的最突出的现实问题。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并公布。然而,从国家到地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已经10多年没有得到更新,使得部分濒危野生动物失去了有效的法律保护。因此,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整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亟需引起各级各部门足够重视,对其尽快进行调整,并根据捕杀案例,随时更新。

 

   由于法律上的漏洞,使得一些不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屡遭捕杀、食用,并呈上升趋势。因此,打击捕杀野生动物犯罪,亟需司法解释,对保护种类、保护目录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根本上筑牢法律根基,让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处于法律的严查监管之下。

 

   禄永峰/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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