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利用提供法律依据的,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被动物保护者、法律界人士诟病为“为利用而保护”,施行25年来无实质修订,内容严重滞后。
2014年11月中旬:调查发现,吉林、黑龙江多地有销售野生鸟类的现象,引发社会关注。记者调查发现,部分养殖的野生物种,如果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手续,并非违法行为。
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加工利用提供法律依据的,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被动物保护者、法律界人士诟病为“为利用而保护”,施行25年来无实质修订,内容严重滞后。
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CS)中国项目主任、国际动物学会秘书长、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解焱博士对澎湃新闻表示,“目前,我国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的现状已经有点失控”,要改善中国生物物种普遍面临威胁的状况,亟待修法保障。
条款和刑法冲突:许可买卖养殖的野生动物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针对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及《公约》相关物种的“驯养繁殖种”进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属于违法行为。
但吉林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处处长于长春向澎湃新闻坦言,现实情况是,国家也允许一些机构或者个人在拥有合法手续后,饲养、繁殖部分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于长春表示,如果持有《国家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育许可证》、《国家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经营加工许可证》等证件,可对部分野生动物进行合法的驯化、饲养和销售。
内容严重滞后,各界呼吁修法
在解焱看来,目前中国合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许可证明的颁发条件其实并不明晰,缺乏评价标准,她认为情况有些“失控”。此外,部分野生动物获批进行人工饲养繁育、加工销售,反而给野外种群带来威胁,使得野外种群数量减少。
解焱表示,目前被中国科学界所评估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有10000种,其中受到威胁的就有6000多种,但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法与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保护的动物仅200多种、植物1700多种。“这些受到威胁的物种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数量还会减少,甚至导致灭绝。”
现今中国唯一一部动物保护法律是1989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但25年来,该法仅仅对单项条款做过一次修改。解焱告诉澎湃新闻:“很多核心内容已严重老化,不能适应现在要求,亟需修订。”
此外,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动物保护研究中心主任孙江曾公开指出,野生动物保护法不仅在立法目的上表现得过于单一和功利化,还存在着保护力度不足、动物致害补偿不完善、缺乏操作性、主管部门权责界定不清等多方面问题。
亡羊补牢:明确名录,公开信息
解焱介绍称,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把动物当成一种资源进行考虑,她希望将来修订的方向是将野生动物作为中国生态安全保障的一个重要条件来考量,是以保护野生动物为宗旨,而不是利用野生动物为宗旨,因为利用本身就是一种威胁。
此外,解焱建议不允许养殖任何陆生脊椎野生动物(鸟兽、两栖爬行类),允许养殖部分水生濒危野生动物以及无脊椎动物。对于允许养殖的,也要建立名录,并定期进行更新;对所有获得养殖许可的单位的信息也要公开,包括允许饲养物种、规模大小等,利于公众监督;对于允许饲养的单位,要定期评估,监督是否合法运营。
解焱承认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难度颇大,这是因为中国在生物多样性管理体系上没有理顺,相关部门之间在立法上应该怎样修订意见分歧较大。她认为,“我们现在的法律更多是部门法律,但野生动物保护是关系全民的,不应该由部门来确立,我们需要一个高于部门的决策机制,从国家的根本利益来考虑立法。”(绿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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