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滞后、执法力量的相对薄弱以及滥食陋习根深蒂固等新老问题,已经制约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如何?如何解决新形势下的野生动物保护问题?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滞后、执法力量的相对薄弱以及滥食陋习根深蒂固等新老问题,已经制约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开展。目前,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如何?如何解决新形势下的野生动物保护问题?3月3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中国绿色时报》记者采访了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
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喜忧参半
我国自古就有重视野生动物保护的传统。譬如,西周时期曾颁布《代崇令》,明确禁止采集鸟卵和禁止用毒箭狩猎,还规定“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法院、检察院以及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我国已基本形成由分级保护、自然保护区、狩猎许可、野外救助、人工繁育、科技支持、财政支撑等组成的保护体系。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开始对濒危物种实施抢救性保护,迄今已投入了数千亿资金启动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湿地保护恢复等一系列生态建设重点工程,并严厉打击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
最新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结果显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总体保持稳定,朱鹮、扬子鳄、藏羚羊、海南坡鹿等物种种群数量增长,基本摆脱濒危状态;栖息地保护范围逐步扩大,全国共建立森林、湿地、野生动物等类型自然保护区2163处,面积达1.25亿公顷,占总国土面积的13%,约85%左右野生动物种群受到了保护。从目前来看许多物种的数量有所回升,例如,中国的朱鹮已经从上世纪80年代的7只上升到1700多只。同样是中国的特有物种扬子鳄,在30年的时间里,从300条发展到1万多条。野生大熊猫十年间增幅高达近17个百分点,甚至一度在野外灭绝的野马、麋鹿也重新恢复了野外种群。
然而在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将面临新挑战,如,部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仍在下降,滥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的案件时有发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还面临着蚕食、污染、割裂等威胁,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益尖锐,人与野生动物的冲突呈多发态势。
修法提升野生动物保护力度
如何解决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问题?修法则被认为是保护工作的当务之急。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11月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这一部沿用至今的法律,为后来野生动物保护的各项实施条例的制定提供了依据。2012年《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显示,如今我国涉及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超过350部。从数量上看,法律规定已经不少,但为何难以解决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
杨朝霞认为,作为规范野生动物保护最重要的法律,《野生动物保护法》自实施以来,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历经近30年的历史,这部规范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已捉襟见肘,严重滞后,亟待进行修订以适应生态保护的需要。
以执法管理而言,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法主体涉及林业、工商、海关等多个部门。
但目前,有关野生动物管理的政策与规定大都由林业部门制定和颁布,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这些规定既不熟悉,又缺乏野生动物管理的专业人员,以致执法效果不佳,监管不力的现象频频出现。杨朝霞认为,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理顺各部门职责关系是修法中应重点考虑的内容。
此外,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保护范围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很难适应经济发展带来的野生动物资源领域的形势变化。
如现行法律的保护范围以名录的形式限定于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使得绝大多数野生动物被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
据杨朝霞介绍,我国消耗较严重或濒危程度较高的野生动物有252个,处于濒危状态的有104个,有的野生动物尚未列入“三有”名录就已处于濒危状态。譬如,目前斑鳖在我国只剩两头,却依然未将其列入保护名录之中。再如,2013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更新物种红色目录,将禾花雀由“易危”级别提升至“濒危”,与大熊猫同一级别,然而在我国,禾花雀却由于未列入保护名录而处于无法律保障的边缘地位,遭受大量捕杀和食用,数量已急剧下降。
类似问题,在法律责任、生态补偿等多个层次均有表现,最终导致野生动物保护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因此,加快修法进程,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严密的法治保障,已成社会共识。
找准切入点力求法律更加完善
据记者了解,目前,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初稿已基本成型,正处于广泛征求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意见的过程中。
杨朝霞告诉记者,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修订草案初稿在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名录定期调整、禁食、种源保护、人工繁育规制、放生规制、动物福利保护、遗传资源保护、应急救助等方面作出了诸多可贵的探索和创新,令人欢欣鼓舞。但是,在杨朝霞看来,尚有一些难点问题有待深入研讨。
其一,关于动物福利。由于动物福利问题涉及“活取熊胆”、耍猴等传统产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到底该不该规定动物福利,应该给予何种保护力度,各方之间争议很大。杨朝霞以为,动物福利是野生动物保护的第三条道路,因为依靠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这两大传统路径已不能实现对野生动物的全面和有效保护。
其二,关于禁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食用问题,关乎历史传统的尊重和现代文明的发展,二者之间存在结构性的冲突,关键是如何确定禁食的范围,这是一个极富挑战的问题。杨朝霞认为,应借鉴韩国、日本等的经验,并在我国深圳等地方立法试点的基础上,科学规定野生动物禁食制度,逐步改掉我国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其三,关于野生动物商业繁育。当前,有一种声音主张废除野生动物的商业繁育和利用,禁止一切商业驯养野生动物。但问题是,禁止商业驯养,就能有效阻止滥捕滥杀野生动物的发生吗?杨朝霞以为,这一主张,恐怕是开错了药方,打错了板子。因为,许多野生动物属于重要的自然资源,当然可以利用,问题的关键是利用要合理,不能滥用动物,也不能滥情保护动物。绝不可因噎废食!当然,在野生动物资源丰富而经济落后的80年代,可以把鼓励利用、发展生产作为指导思想,但到了生态文明的当代社会,则应以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为基本原则。
其四,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监管体制。杨朝霞指出,实际上,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资源和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权力机关,理应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力量。他建议修改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森林公安机关保护野生动物中的刑事、行政执法地位,发挥其强大的执法力量。
其五,关于公益诉讼。野生动物保护是直接适用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还是须另外规定专门的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杨朝霞认为,野生动物的保护虽然可以直接适用《环境保护法》第58条,但具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没有规定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二是对于虐待动物的行为,该条难以适用。对此,他特别建议此次修法规定:“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虐待野生动物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动物保护组织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权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起诉或者认为存在其他必要情形的,检察机关也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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