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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贩运象牙虎骨团伙8人获刑

2015-5-28 08:02

来源:新京报|2184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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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象牙牙尖,38套虎骨狮骨制品,涉案总额近420万元。分别以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8人6年至12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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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虎骨狮骨等制品团伙的8名成员,在西城法院听判

昨日,倒卖虎骨狮骨等制品团伙的8名成员,在西城法院听判。新京报记者 周岗峰 摄

6根象牙牙尖,38套虎骨狮骨制品,涉案总额近420万元。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翟某等8人组成的团伙,非法倒卖象牙虎骨狮骨,作案范围跨越北京、天津、广西三地。

昨天上午,西城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分别以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8人6年至12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运象牙被查后仍未收手

该团伙8名成员年龄最大的53岁,最小的28岁。主犯之一是43岁的天津人翟某。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翟某在未取得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庚某处购买净重17千克、价值总计为71万余元的象牙牙尖6根,并指使团伙成员胡某驾车从天津市到北京市通州区京津高速台湖收费站取货,胡某取货后在回津途中被查获。经鉴定象牙牙尖净重17.185千克,价值总计为人民币71万余元。

象牙被查并没有让翟某收手。此后直至2014年4月,翟某又指使多名团伙成员,分三次驾车将大批骨制品由广西运至天津,这些骨制品包括虎骨、狮骨等,价值总计近350万元。

狮骨掺入虎骨牟取不法利益

记者在庭审中了解到,翟某等人贩运这批虎骨、狮骨,是从东南亚等国非法流入我国广西境内。该团伙将狮骨掺入虎骨中,并一律当作虎骨销售,牟取不法利益。

团伙多名成员受审时,均否认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指控,辩称不知所运货物是虎骨,以为是驴骨。

法院未采纳他们的辩护意见,认为该团伙成员的行为,均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一审判决翟某有期徒刑12年半,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6至11年年半。

微信等成野生动物买卖新媒介

法官建议加强网络监管,过滤屏蔽相关信息

记者昨日获悉,作为北京市涉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一审刑事案件的指定管辖法院,西城法院自2008年5月至今已审结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刑事案件70件,涉案价值近5000万元。

“很多人是因为不了解相关规定而犯罪”,西城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喻晓敏说,在对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犯罪案件调研发现,公众对该类犯罪所涉野生动物的类型缺乏明确了解。

喻晓敏提醒,刑法意义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包括人工驯养繁殖。对于确因个人爱好或特殊需求需要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公民,若出于驯养繁殖的目的,首先应当确保该物种属于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可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54种陆生野生动物,并且需要向林业局申请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对于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也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购买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向有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购买。

同时喻晓敏表示,我国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经营权限,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经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的规定。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商户,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管理者应尽监管职责。

此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交媒体和网络论坛成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平台,调查发现,电商平台、网络论坛、聊天室、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正成为野生动物活体和制品买卖的新媒介。互联网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环境和安全的监管,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买卖的信息进行过滤和屏蔽。

【案例】

村民索奖金不成 杀害受伤大鸨

怀柔区村民姜某捡到一只受伤的大鸟,经向林业工作站的人员咨询,得知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大鸨。但姜某拒绝救治并索要奖金,在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后,仍不愿将大鸨上交并残忍地将其杀害,最终姜某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缓刑。

商贩收购虎纹蛙 代替牛蛙销售

京深海鲜市场摊主向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广东引进2700只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代替牛蛙进行销售,触犯刑法。向某称自己知道虎纹蛙是保护动物,但误以为人工繁殖的不属于野生动物的保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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