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小动物保护法何时才能出台,何时才能让生长在具有几千年文明传统国土上的小动物过上具有法律保障,不被任意虐待宰杀的平安日子,何时才能不让中国的小物保护者孤军奋战,不再让他们无助、悲愤、遗憾。
本文就京珠高速拦狗事件引发的社会关注,从法与道德,法的作用与价值等角度,对中国小动物保护问题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对策进行了阐述。
前一段时间,在京珠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小动物保护者拦截拉载贩运小狗的货车的事情。此事一出,更进一步引发了我们对中国小动物保护话题的关注。中国的小动物保护法何时才能出台,何时才能让生长在具有几千年文明传统国土上的小动物过上具有法律保障,不被任意虐待宰杀的平安日子,何时才能不让中国的小物保护者孤军奋战,不再让他们无助、悲愤、遗憾。这个问题已经到了不能再拖的时候了,已经成为了一个影响百姓生活和社会发展,及国际形象的问题。以下我们从法学理论与现实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从法与道德的角度看。法与道德共同作为社会规范,对社会都起着调整和规范的作用。
(1)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必须体现和维护道德。也只有这样,法律才能真正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然而在现实中,虐待小动物的事件屡见不鲜,我们对它却没有任何有效办法,只能舆论声讨,究其原因就是没有法律的保障。正如京珠高速拦狗事件参与者的动物保护组织者所说:我们所做的事是道德的,却是违法的,而他们所做的是不道德的,却是合法的。一语道破我们目前所面临的保护小动物的尴尬现状。所以我们必须为小动物建立生存的法律保障,制定我们的小动物保护法,制止和杜绝那些不道德、不文明的虐杀小动物的行为。
其次,从法的作用和价值角度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2)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虐杀小动物的现象,已经影响了社会秩序,伤害社会大众的感情。其中,很多小动物已生病或没有检疫就被屠宰,送上餐桌,这本身就是一种隐患。这种无序无法的状况必须改变,仅仅靠民间的爱心人士和小动物保护组织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法具有正义和秩序的价值,法必须维护正义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为了改变目前小动物毫无生存保障的现状,我们必须加紧制定小动物保护法,杜绝肆意虐杀小动物的行为,用法律来制裁那些虐杀,贩卖小动物的人,来规范人与小动物的关系,建立文明和谐的社会秩序。再次,我们从法的移植角度来看,简单地说,就是借鉴外国法。发达国家大都有完善的小动物保护法,由于我们在这方面尚属空白,可以借鉴外国有关小动物保护的规定。比如,在严惩虐待虐杀小动物者方面。“美悬赏捉拿猫咪连环杀手”,恶性虐待动物罪可以被判处18个月监禁和罚款10万美元。在加拿大,虐待动物最高处罚为5年监禁;在日本,滥杀和任意伤害动物也要判刑;在英国,虐待动物的人将被剥夺饲养任何动物的权利,处罚包括:罚款或送进监狱;没收其所养动物送到政府或动物保护组织办的护养区;虐待动物的人一段时间或终生被禁止养任何动物;即使是主人不慎造成自己的宠物走失,也要缴纳25英镑罚款。意大利的动物保护法规也规定,虐待或遗弃宠物者可被判入狱1年或罚款10000欧元。同样的,在港澳台地区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台湾:遗弃动物将处以高额罚款,例如“宰杀非肉用动物可处2000至1万元罚款;弃养动物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等。
最后,我们来探讨一下解决措施。
第一,对于流浪的小动物谁来抚养和管理的问题。由于流浪的小动物数量非常庞大,所以对它们抚养和管理是一个成本很大的问题。其解决途径,无非有三种。第一是官管,既政府来管理;第二是,民管,即单纯靠爱心人士和志愿者来管理;第三是官民共管,即政府和民间的力量来共同管理。本人认为,第三种比较切实可行。首先,根据我们目前的综合国力和财政状况,不可能拿出那么钱来抚管流浪小动物。并且,我们也无法保证抚管机构的国家工职人员是否有爱心热心和责任心来抚管小动物,以前不是发生动物园管理人员故意杀害老虎的事件吗?其次,完全靠民间人士来管理,其成本又实在太高,难以承受。比如重庆有位爱心人士,收养了1000多只流浪猫狗,自己把房子车子都卖了,投入了200多万元,现在处境艰难仅靠社会捐助来勉强维持。既然国家没有合适的机构和人员,民间有爱心责任心的人士却缺乏经费,所以二者合一,民办官助是一个折中的好办法。政府可以拿出一部经费资金,再动员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筹措一部分款项,来支持民间管理机构。救助流浪小动物本来就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休现,理应得到社会和国家的支持。
第二,对于特殊情况的处理。中国地域辽阔,国情相对复杂,对于一些特定地区和群体的宗教和民族习惯,我们本着尊重少数民族和宗教习惯的精神,可以保留延续,作为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除些之外的非特定区域,群体及相关产业,应逐步禁止,移风易俗。对于人们日常生活必须品来源的畜牧屠宰,也要借鉴国外的作法,尽量采用人道非血腥残忍的和缓文明方式。很多动物为人类生存和发展作为巨大的牺牲和贡献,我们理应善待它们,这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
第三,如何根治流浪小动物问题。这必须从源头入手,社会上之所以有如此众多的流浪的小动物,就是因为有人随意丢弃。这是不负责任的体现,是不道德的行为,但却缺乏法律的制约。侵权责任法仅规定被遗弃的小动物伤人,遗弃小动物的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我们的小动物保护法应当规定惩罚措施,如罚款,缴纳社会抚养费等。这里又遇到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寻找到被遗弃小动物的主人。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平时作好对小动物的管理。我们的相关部门对于本辖区内的小动物饲养及其主人情况予以登记造册,并配以图片习性等信息,并建立变更注销制度,对于违反相关制度的人也要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小动物管理部门也要定期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总之,不能让小动物的管理处于无序失控状态,造成社会负担和问题。
圣雄甘地曾说过,看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要看这个国家的国民是如何对待动物的。我们应加快构建和完善法律及相关制度的建设,使我国真正实现,人与小动物、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使我们这个具有几千年文明传统的国家,真正成为小动物的天堂。
赞助我们 您知道行者物语这些年来一直都是非营利网站吗?我们秉持“思想自由”与“价值共享”的信念,致力于打造一个不受商业操控、专注在读者身上的平台。如果您也认同我们正在努力呈现的观点,请通过左侧二维码赞助我们~
分享到: |
野生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