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和鸟类,仅仅靠我们奔走疾呼,或者仅仅靠救护中心的微薄之力则远远不够。在民众素质意识还没有达到所需的高度前,靠法律严惩最有效!
认识和了解野生动物有利于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晶报记者 刘刚/摄
话题主持:郑毅(晶报法治新闻部主任)
主持人语
今年一月,深圳森林公安机关在宝安机场成功破获了一起非法运输野生鸟类案,现场在37个泡沫箱里缴获鸟类死体7万多只,价值300多万元。嫌疑人被捕后交代,这批货是从北京装运上机,运来广东销售的。经过警方核查,发现截获的这批鸟类体态完整,身体上也没有枪伤,估计是用药物猎杀。虽长途运输,但保存良好,没有异味,很可能进行了防腐处理。换句话讲,如果你在现场也亲眼目睹了那密密麻麻数以万计被毒杀的小鸟,恐怕无论如何也不能再和餐桌上出现的美味相提并论,那种视觉冲击,让人特别揪心。
确实,在暴利的驱使下,这样血腥的场面可能对不法分子早已习以为常,他们不大可能有任何地忏悔收敛。为了保护野生动物和鸟类,仅仅靠我们奔走疾呼,或者仅仅靠救护中心的微薄之力则远远不够。对于这个问题,很多市民回答的直截了当:在民众素质意识还没有达到所需的高度前,靠法律严惩最有效!
法律空白期让野生动物遭殃
天然的地理和气候优势,使深圳野生动物资源较为丰富,猕猴、黑脸琵鹭、黄嘴白鹭、中华秋沙鸭、鸳鸯、蟒蛇、蛇雕、黄麂、豹猫、野猪、鸬鹚等上百种有益的、有经济价值和科研价值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可以说都是深圳人的财富和骄傲。
另外,深圳还地处全球候鸟和我国候鸟迁徙的路线上,是候鸟迁徙的主要“加油站”和“越冬地”。据统计,每年在深圳迁徙停留或越冬的鸟类有数十万只,其中福田红树林自然保护区、深圳湾、侨城湿地、西乡红树林、海上田园、铁岗水库、大鹏半岛、梧桐山风景区等地都是候鸟迁徙的停歇地和越冬地。说深圳就是一个野生动物园,一点都不为过。
但另一方面,翻阅资料会发现,自上世纪60年代,在深圳土地上还有6只华南虎,但是之后就再也找不到华南虎的踪迹。而有学者通过观察研究证实,在深圳市建市的三十五年中,相当一部分野生动物已经在这片土地上消失,完全失去踪迹的有赤麂、水獭、大灵猫……
记者从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了解到,广东省政府办公厅曾发出的通知,2002年起至2004年12月31日,定为全省全面实施禁猎野生鸟类时期,可以说那两年间,是全省野生鸟类最安心的日子,但之后就一直没有再出台类似相关政策。在接下来的空白期里,大量不法分子利用法律和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每逢候鸟迁徙季节,便在深圳多处湿地、森林(郊野)公园等野生动物栖息地,大肆进行非法张网和猎杀、毒杀各种野生动物。例如候鸟中的黄胸鹀,它迁徙于中日两国之间。在中国,它从天津、湖南,一路飞到广东、福建。而在广东,它一直享有“天上人参”的佳肴之称,因此途经广东的时候,有存在非法猎杀现象。日本发现黄胸鹀数量减少,究其原因,或与其在迁徙过程中被捕杀密切相关。黄胸鹀也因此被列入了中日候鸟保护协定。
而由于当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就算森林公安抓到了非法张网者,也无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最多只能是轻微罚款和批评教育,根本起不到惩戒作用。
加大犯罪成本保护野生动物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去年5月,深圳市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该通告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文要求除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郊野公园为永久禁猎区域外,深圳其它区域自2014年7月1日到2019年6月30日禁猎,禁猎期5年。
这样一份深圳有史以来保护野生动物力度最大的明文规定能得以出台,就是因为再不禁猎根本无法有效惩处。按照《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只有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列为禁猎区,其它区域为非禁猎区,而对于在非禁猎区内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只有一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即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才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此前日常执法中查获的非法猎捕案件中多是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立案标准,一般只能警告或者进行数额较少的罚款,处罚力度太轻或根本无法执法,很难起到有效的惩处和警示作用。
在设立禁猎区后,在深圳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视情节的轻重,森林公安机关可对非法猎捕者采取强制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严抓重判震慑犯罪,从而有效打击非法滥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很多市民为深圳将非法猎杀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入刑拍手称快,认为一旦政府部门动了真格的,有了法律为武器,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让犯罪成本最大化,再胆大妄为的不法者也只能闻风销声匿迹,这样就使那些赖以生存的野味餐馆和地下交易链条无法维继,进而更加有利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形成良性循环,也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宝贵的自然资源。
相关
规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第二条第十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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