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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鸟鱼”成无意识犯罪重灾区

2015-9-25 08:03

来源:东北新闻网|627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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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售各种野生动物和制品,近几年已有多名个体业主受到法律惩处,可仍有后来者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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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鸟鱼”成无意识犯罪重灾区

“花鸟鱼”成无意识犯罪重灾区

“花鸟鱼”成无意识犯罪重灾区

  张文魁/摄

  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了,花鸟鱼市场也活跃起来。9月21日,记者从大东区法院获悉,因出售各种野生动物和制品,近几年已有多名个体业主受到法律惩处,可仍有后来者铤而走险。该院近期又判处三起此类案件,被告人均来自花鸟鱼市场。这种集体的无意识犯罪何时才能警醒?法官说,市场经营者应对所卖宠物是否为国家保护动物有更多注意义务,不能用不懂法推卸责任。

  出售盔犀鸟制品缓刑一年

  2014年5月19日,王某在大东区小津桥花鸟鱼市场,将盔犀鸟头骨以4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关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扣押盔犀鸟制品2件,扣押象牙项链、挂牌、挂坠等象牙制品。经沈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送检的2只盔犀鸟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盔犀鸟制品,共计价值5344元,送检的象牙制品及原料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象牙制品,总重量为533克,价值22208.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王某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赃物盔犀鸟头二只、象牙制品,予以没收。

  贩卖八只红爪隼获刑五年

  2014年10月16日8时许,温某在大东区小河沿附近的鸟市,将8只红爪隼、170只野生鸟类出售给吕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沈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红爪隼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鸠、红胁绣眼鸟、燕雀、大山雀、黄喉巫鸟、黄胸巫鸟为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喜鹊、麻雀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温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爪隼八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其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贩卖一只猕猴获罪免刑

  2014年10月31日11时许,胥某某在大东区小津桥花鸟鱼市场,欲贩卖一只猕猴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将该猕猴扣押并移送沈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经鉴定,上述猕猴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胥某某明知猕猴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胥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法院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涉案猕猴予以没收。

  小心玩宠物进牢房

  大东区法院刑庭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上述三起案件都是贩卖者犯罪,而且都来自花鸟鱼市场,他们对贩卖动物及制品应该比普通人有更强的法律意识。通常人们都知道大熊猫、金丝猴、扬子鳄、丹顶鹤这些动物是保护动物。但很多人还不知道,梅花鹿、绿孔雀、蟒蛇、天鹅、穿山甲、猕猴、四爪陆龟、凹甲陆龟、大壁虎等,都属于国家保护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即使是国家有计划的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也必须经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因此,凡违反上述规定,只要实施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三种行为之一,便可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也一样获罪。

  在这里提醒大家,市场有许多“宠物”陷阱。比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八只,天鹅六只、梅花鹿二只、绿孔雀二只等,即构成“情节严重”,可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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