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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小动物摊上大事不是一个人的悲剧

2015-12-3 07:36

来源:大河网|1369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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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告诉我都有哪些动物、植物、微生物是受国家保护的。我害怕今天出门踩死一只不知什么品种的蚂蚁,然后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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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小动物摊上大事不是一个人的悲剧

  □本报记者黄岱昕 实习生 魏然

  据媒体报道,家住新乡辉县市的大学生小闫,最近摊上了大事儿:他和朋友将自家门口鸟窝里的鸟掏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被公安机关抓获。按小闫的说法,直到森林公安抓了自己,他才知道那些白色胎毛还没褪净的小鸟,竟然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今年8月,小闫和朋友分别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大学生掏鸟16只引来牢狱之灾引发网友热议。

  网聚观点身边小动物受法律保护你知道吗

  @来不及的拥抱:农村小孩掏鸟窝很常见,大人也只会指责他淘气、没有爱心,殊不知这已经涉及法律问题了。大部分人并不知道,身边很多野生动物也受法律保护。

  大河网网友“weiranmoran”:提到国家保护动物,一般人想到的都是熊猫、东北虎之类的,像麻雀、青蛙、壁虎这种司空见惯的动物,很少有人将它们和国家保护动物联系起来。

  可怕集体无意识原来已违法

  @雪峰传说:别以为捕捉野生动物是小事一桩,集体无意识已经违法了。蓄意盗猎出售国家二级野生动物,理应受到处罚,这位大学生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大河网网网友“云中山”:我们应该依法治国,但前提是大家都知法、懂法,如果一个学生不知道,是谁的错?反正我是记不住,也没有人告诉我都有哪些动物、植物、微生物是受国家保护的。我害怕今天出门踩死一只不知什么品种的蚂蚁,然后被抓。

  野生动物保护普法要常态化

  大河网网友“老马识途”:很多人不知道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更不懂得相应的处罚。如果小闫事先知道,想必也不会去掏鸟,更不会去买卖。

  大河网网友“小落落”:普法之路还很漫长,社会、学校和各级政府都应拿出足够的精力进行普法,也期待每起类似案件都能引起大家的警醒。

  记者连线

  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避免悲剧重演

  12月1日,记者在大河网大河论坛随机做了网络调查。结果显示,80%的网友并不知道很多常见野生动物受法律保护。

  12月2日,记者采访了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主任马伟。他表示,生活在农村和城市郊区的人们,对掏鸟窝司空见惯,认为不是大事,更和违法犯罪无关,其实不然。

  两个大学生是否有点冤?如果我们仔细阅读该案判决书可知,一是他们并非只是在“自家附近”掏鸟窝,而是去树林里;二是燕隼每窝仅产卵2至4枚,说明他们不止一次掏鸟窝,把掏燕隼当成挣钱的手段;三是他们把燕隼高价在网上出售,足见其明知掏的不是麻雀等普通小鸟。依据我国现行法,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避免此类悲剧重演,马伟建议,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和协会应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宣传力度,让社会公众知道野生动物的种类和重要作用。

  据新乡市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科的一位同志介绍,近年来,新乡市每年会组织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活动,特别是在4月的“爱鸟周”期间,会根据有关部门统一组织部署,在公园、广场组织鸟类展览,请高校专家到现场为百姓讲解鸟类知识,并举行万人签名等大型活动。平时,也会通过布置街头展板、新闻媒体宣传等手段,积极向大众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

  ■新闻1+1盘点因抓动物获刑的事件——

  2014年7月4日,驻马店确山县一村民汪某,在村头附近的河沟里逮了87只蟾蜍。因非法狩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蟾蜍的数量超过50只,涉嫌非法狩猎重大案件被依法逮捕。法院认定汪某违反狩猎法规,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2014年5月12日,62岁的许昌禹州市农民张某捕杀了一只“短耳鸮”(别名猫头鹰),结果在销售时被当场查获。后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3年10月27日,北京的牛大爷在石景山区八大处地区竖起粘网,非法猎捕黄雀3只,灰喜鹊2只,被民警当场抓获。最终,法院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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