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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若危害野生动物 拟最高罚百万元

2015-12-22 07:34

来源:南方都市报|972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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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21日)上午提请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了数条关于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发布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破坏栖息地可处5倍罚款,建设项目若危害野生动物的,则最高可罚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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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建设项目若危害野生动物 拟最高罚百万元

  南都记者 商西

  今天(21日)上午提请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新增了数条关于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法律规定,国务院发布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破坏栖息地可处5倍罚款,建设项目若危害野生动物的,则最高可罚100万元。

  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内容,增加防止规划和建设项目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规定,并细化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

  草案规定,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省级以上政府参照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划定相应的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对野生动物以及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草案规定了3项具体内容,分别是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等;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等。

  草案规定,禁止或限制在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内从事营造单一纯林、引入外来物种、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将被责令停止,限期整改,并处整改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草案还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涉及到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应当充分保护的需要,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造成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建设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围栏(网)等项目,可能影响野生动物迁徙洄游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减少不利影响。

  根据草案,建设项目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并处10万-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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