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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重点保护动物拟追刑责

2016-4-26 08:03

来源:新华网|1421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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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二是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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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严格规范了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一是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二是禁止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根据草案,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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