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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规定禁止不规范放生

2016-4-28 07:52

来源:新华网|916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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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严格规范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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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蒲晓磊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严格规范了对野生动物保护;明确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在分组审议时认为,此次二审稿回应了社会关切,综合考虑了当前各方面意见,体现了保护优先、严格监管的原则,有了很大进步。

与此同时,针对不规范放生现象、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后的补偿、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也提出了相应修改建议。

规管合法放生禁止随意放生

数百只人工养殖的狐狸被随意放生,咬死、咬伤村中家禽,造成当地村民恐慌。目前警方已介入调查,并正组织人力捕捉放生的狐狸。据悉,已有一些狐狸因不具备野外生存能力陆续饿死——4月初发生在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村的任性放生事件,引起了委员和代表关注。

闫小培委员说,生态系统是一个很精密、相互关联的体系,随意添加、减少成分或改变各个部分之间的比例关系,都会对系统的稳定和健康造成危害。动物放生行为应该是一种严格的、科学的、专业的活动,而不应成为一种随意的、大众的、作秀的活动。不当的随意放生活动,既会破坏当地生态系统平衡,甚至酿成生态灾难,也会对被放生的动物本身造成伤害。

因此,闫小培认为应当在第三十八条之后增加一条“规管合法放生、禁止随意放生”的内容,并建议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作为一项专业性工作,放生应该由专业机构实施,并且对放生的生态影响进行评估,个人、民间机构和宗教团体的一般放生活动应当禁止,确有特殊必要的应报放生地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专业部门,经主管部门评估其对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后予以批准或否决,即使批准放生,活动也应由主管或评估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管;大规模的风险性较高的放生以及外来物种投放活动,即使是当地政府部门组织的,也要由国家层面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估以后进行,当地政府部门无权随意实施。

补偿规定应体现责权利一致

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与保险机构合作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由这一规定带来的补偿标准、地方立法等问题引起了委员和代表们的极大关注。

马志武委员认为,规定应当体现责权利一致原则,要明确上级主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比如第十八条没有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参与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但是在第二十条对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补偿,尽管在第二十条第二款有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的规定,但弹性太大,地方政府事权、责任多,不利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建议修改时要进一步明确责权利的相匹配。

针对条款中“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王明雯委员建议把“人民政府”删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按照立法权和行政权应适当分离,进而更好地保障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思路,笼统地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更符合当前情况,仅规定人民政府制定将会阻碍省一级人大就此制定地方性法规。

此外,赔偿标准的具体化和可操作性也被提及。

王明雯认为,条款“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的表述,使得补偿标准不明,无法执行,建议明确补偿标准,规定按照实际的损失给予公平补偿。

处罚条款应该更具可操作性

重拳出击震慑违法行为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如何使得第四章中的关于处罚条款的规定更合理、更具可操作性,也受到委员和代表的关注。

“第四十五条至第五十二条都规定了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是野生动物如何定价,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应该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规定为宜,否则法律修订以后我们担心难以执行,或者处罚的结果五花八门,差异很大,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陈喜庆委员认为,第四章有关处罚条款要增加可操作性。

全国人大代表郭军同样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无价的,但在处罚条款的规定上,还是应当设定具体标准,最好是高一点才更有震慑力。

“规定中关于处罚的标准不够统一,有的是以猎获物价值为标准,有的是以野生动物价值为标准,有的是以违法所得为标准,有的直接规定罚款。这种标准不统一的规定缺少科学性,建议进行梳理使之更清晰。”郎胜委员认为。

与此同时,罚款中的公平性也需要保证。

“第四十三条对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整改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罚款弹性比较大,因为栖息地环境的修复资金的弹性空间很大。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没有按照环评文件采取措施消除和减少野生动物不利影响的,处10万元以上到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三条相比,明显差距很大,两种行为同样对栖息地有较大影响,性质都是差不多,但给人感觉罚款太不公平。”马志武委员认为,处罚必须要保证公正公平。

王明雯同样认为,法律责任部分中很多条涉及到罚款的数额幅度非常大,有些是10万元到100万元、1万元到10万元、2000元到1万元等,这样给执法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就很大,会带来一些其他问题,建议缩小幅度。

本报北京4月27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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