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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最大修订:虎骨 熊胆都可售卖

2016-7-6 07:48

来源:南方都市报|906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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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近十年来争议较大的虎骨、熊胆入药及外来物种放 生、调整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等做出了调整,是该部法律自1988年颁布实施以来修订幅度最大的一次,2004年及2009年的两次修订,均未涉及前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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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最大修订:虎骨 熊胆都可售卖

  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对近十年来争议较大的虎骨、熊胆入药及外来物种放 生、调整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等做出了调整,是该部法律自1988年颁布实施以来修订幅度最大的一次,2004年及2009年的两次修订,均未涉及前述争议。

  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在2013年就已列入立法规划,历时3年,对违法经营与食用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及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调整,外来野生 物种监管与人工繁殖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修订。弥补了长期以来野生动物保护过程中的一些立法空白,明确了一些模糊条款约定与法律责任的分配,对当下野生动物 的保护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一直以来,民众对虎骨、犀牛角、熊胆是否可以入药公开销售争议很大。国务院过去也规定,尽管这些属于传统中药材,但是不能入药。这是因为一旦准许入药,将可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带来更多障碍与不利影响。

  本次修订在第25条提到,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给予支持。在第29条提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这表明,在符合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虎骨、犀牛角、熊胆是可以作为药品经营与利用的,这未必不是一个进步。但后续行政审批与制度建设如果不能较好衔接,将可能给一些靠违法豢 养、繁殖野生动物的不良企业带去更多商机,这显然与保护野生动物背道而驰。

  当下,基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或某种信仰,放生的人越来越 多,放生的野生动物种类也不断增加,放生的方式却不见得有所提高。放生的人总是一厢情愿认为,只要放到野外,回归自然,野生动物们就将获得重生。

  实际上由于对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及生态系统的不了解,放生有可能对生态系统带来危害,可能危及居民生命安全,可能让野生动物不能顺利存活等。

  因此本次修订在第37、 38条对野外放生、外来物种放生都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在第10条,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通过主管部门科学评定后,每五年根据评定结果 予以名录调整。

  过去,因为人们不知道哪些属于野生动物保护物种,从而涉嫌犯罪的情形时有发生。引发舆论持续发酵的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就是因犯罪嫌疑人最初 并不知道自己所捕的鸟(燕隼)属于国家野生保护动物引起。

  显然,五年一次的野生动物保护名录调整,对提高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普及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知 识,均具积极指引作用。

  然而,本次修订仍然没有对“动物福利”通过立法条款形式予以保护,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2009年9月完成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借鉴国外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将“动物福利”概念纳入其中,即强调动物的生理福利、环境福利、卫生福 利、行为福利和心理福利,强调各种动物从生至死应拥有的基本权利。遗憾的是该部法律至今尚未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而在本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 中,对涉及的动物权益与动物福利问题没有任何实质性修订,只是在第11条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显然远远不够。几年前国内规模最大的 某熊胆产品生产企业因在活熊体内取胆过程被曝光,从而引发对“动物福利”的讨论。

  支持者认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活熊是二级保护动 物,而二级保护动物是被我国法律允许“合理开发利用”的。因而认为以驯养繁殖的方式“活熊取胆”属于法律上的“合理开发”。

  反对者认为,从驯养取胆熊那天开始,其身体就处于被虐待的持续中,先在胆囊部位切出一个口子,再通过技术手段变成一个气门孔,再借助引流管取出胆汁,更甚者还有穿铁背心、插管取汁的原始方式……这足以说明,取胆熊受到的伤害表明我们的“动物福利”观念还很落后。

  显然,在允许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药的同时,加大 对“动物福利”的保护,这两者之间并不矛盾,遗憾的是这并未引起立法者足够重视。

  “禁止虐待动物”的基本原则,已被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形式在动物福利保护法律规范中予以确认。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略显滞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实生活中,虐待、虐杀动物或野生动物的行为并不少见。

  把动物(野生动物)当成人类的朋友,是环境保护的需要,是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人与动物(野生动物)和谐共处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加快动物福利的立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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