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不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2014-1-1 13:21点阅:1383来源:法制日报小 中 大 繁体
近年来,“驴友”在景区内遇险而与景区发生的纠纷日渐增多。而“驴友”未通知景区在景区露营而遭受山洪、动物袭击等伤害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
近年来,“驴友”在景区内遇险而与景区发生的纠纷日渐增多。而“驴友”未通知景区在景区露营而遭受山洪、动物袭击等伤害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对此,王中强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文章《旅游景区对“驴友”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中指出:
笔者认为,在“驴友”未通知景区在景区露营而遭受危险和伤害的情况下,景区不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理由是:
第一,“驴友”在旅游景区露宿未向景区告知,亦未取得景区许可,“驴友”不属于安全义务保护的对象。
第二,旅游景区对“驴友”的安全状况没有注意义务,其对“驴友”的遭受损害不存在过错,这是旅游景区不承担责任的“过错”前提。
第三,“驴友”自身存在过错,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这是旅游景区不承担责任的“因果关系”前提。“驴友”未做好自助旅游的准备工作,在遭遇自然灾害,不能根据同行自助游组织者的提醒采取及时行动躲避灾害,其自身行为存在过错,这是导致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旅游景区与其的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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