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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猴艺人获罪猴死 动物保护最缺执法落实

2014-9-30 15:03

来源:中新网|1208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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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立法的话题屡屡被热议,其实,和其他问题一样,动物保护当下最缺的也不是立法,而是执法层面的有效落实。以保护动物为名的执法行动,结果却是猴子给“保护”死了——如果负责保护动物的执法者,真正关心的根本不是动物,再好的立法精神也会被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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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驯养繁育证,没办运输证,带着猴子去外地表演就是犯罪?近日,4位河南新野的耍猴艺人携饲养的猴子到黑龙江表演,被判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免于刑罚。新野猴戏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扬海内外,然而,专业耍猴两千年后,新野耍猴艺人首度因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成为被告。(9月29日《大河报》)

 

  走街串巷的耍猴艺人没少看过,虽然并不都像河南新野的耍猴艺人那般专业,但总能赢来掌声与欢笑;还真没想到,因为猕猴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耍猴即便有正规驯养繁育证,竟也涉嫌犯法。这4名耍猴艺人,不说是弘扬“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那么高大上,至少也是“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合法职业;这下倒好,遇到保护野生动物的牡丹江森林公安局,好好的猴子给“保护”死了一只不说,身上仅有的六千多块钱也成了取保金,最后虽然免于刑罚,但毕竟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罪犯。

 

  耍猴难道也要冒着被判刑的风险,还何谈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街头耍猴本就越来越少了,这下是否更得游离于违法的边缘?虽然当地森林公安局否认是报复性、选择性执法,但是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种种诡异,还是让人费解。反正最后的结果是,猴子死了一只,耍猴人被扣的钱也全部变成了取保金,还说是“人性化执法”。可是,为何身体健壮的猴子被森林公安以保护猕猴之名暂时没收后,就莫名其妙地死了?难道有一种保护野生动物,就是把动物给“保护”到死?

 

  当地执法部门抓人和判刑的依据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其在刑法中的详细表述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显然,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是与收购和出售联系在一起的,是指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当中的运输;相比之下,这些猴子本就是耍猴人驯养繁育的,不仅是合法拥有物,平时更视若家人。对其以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判刑,与立法精神完全相悖。

 

  这些年,动物保护立法的话题屡屡被热议,其实,和其他问题一样,动物保护当下最缺的也不是立法,而是执法层面的有效落实。以保护动物为名的执法行动,结果却是猴子给“保护”死了——如果负责保护动物的执法者,真正关心的根本不是动物,再好的立法精神也会被篡改。(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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