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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要常态化

2015-8-4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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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尤其“三有”动物保护的法律宣传和知识普及,进而让野生动物保护观念深入人心,有效维护野生动物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安全。切忌偶然性、临时性、选择性执法,否则只会让人们更加困惑不解,无所适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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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6日晚,常州市民薛某在田里及河边,拿手电筒引出青蛙后用网捕捉,抓了100多只青蛙。6月17日一早,薛某带着这些青蛙去菜市场卖,被在现场巡查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薛某捕捉的青蛙为黑斑蛙和金线蛙,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据悉,薛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近日被提起公诉,这也是常州首起因为抓青蛙被刑事处理的案件。(7月31日《广州日报》)

  抓了青蛙,自己也被抓,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刑事处理,事件如此“诡异”,代价如此之大,不但捕蛙人薛某没想到,一般人也都不会想到。

  不是吗,菜市场、花鸟市场、农贸商铺,经常有公开兜售叫卖“田鸡”(青蛙)的画面;酒店、餐厅、大排档每天都有爆炒、红烧、水煮的美味蛙肉上桌,在青蛙养殖远未推广普及的当下,很难保证这些被售卖、烹饪的“田鸡”不是天然野生产品。但也鲜见有专门的执法监管人员到这些场所去巡视、检查并督改、追责的。

  也正因此,捕捉贩卖野生青蛙、享用美味蛙肉,成为人们的“集体无意识”,而很难形成此举可能涉嫌违法犯罪的法律意识。

  事实上,我国《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以下三类野生动物明文受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那些常见的、经常被人们捕捉、烹饪的青蛙、麻雀等“不起眼”的小动物,很可能就属于“三有”保护动物,但长期以来被人们所忽视。

  为贯彻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早在2000年8月,国家林业局第7号令就发布了“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具体罗列了受保护动物或其品种,比如薛某捕捉的黑斑蛙和金线蛙,就在此中。

  不过并非只要捕捉“三有”保护动物就一定会接受刑事处罚。《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

  可见,是否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以及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数量,是决定此类违法行为能否刑事立案的标准。薛某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方法非法狩猎国家“三有”保护的蛙类,且数量达20只以上,符合“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故其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并被提起公诉。

  但在薛某和一般群众心里,如此结局还是难以接受的。一则,人们对“三有”保护动物的意识模糊,根本缺乏概念认知和保护观念;二则,相关的普法宣传缺失和执法监管疏忽,“三有”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也有待完善细化,哪些属于重点野生保护动物,什么是“三有”保护动物,如何捕捉“三有”动物就会构成犯罪,人们对此并不明了,而“三有”动物多达1700多种,常人也根本难以分辨尽晓,以致“抓青蛙、麻雀,过去根本没人管”长期深入人心,如今构成犯罪,自然深感困惑。

  因而,除了进一步完善法规、清晰执法标准外,林业部门、公安机关等要将野保执法列入日常性工作议程,通过日常监督巡查有效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活动,并以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常态化,带动野生动物尤其“三有”动物保护的法律宣传和知识普及,进而让野生动物保护观念深入人心,有效维护野生动物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安全。切忌偶然性、临时性、选择性执法,否则只会让人们更加困惑不解,无所适从。

  文/符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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