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1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是《野生动物保护 法》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9年实施至今26年来第一次修订。法律专家、环保专家、环保组织、动物保护组织的技术专家对法律的修改格外关注。
央广网1月13日消息(记者孙莹 实习记者丁玉格)《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5年12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是《野生动物保护 法》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9年实施至今26年来第一次修订。法律专家、环保专家、环保组织、动物保护组织的技术专家对法律的修改格外关注。
动物福利是否应该入法
动物福利是指动物如何适应其所处的环境,满足其基本的自然需求。科学证明,如果动物健康、感觉舒适、营养充足、安全、能够自由表达天性并且不受痛苦、恐惧和压力威胁,则满足动物福利要求。
有专家表示,我国以前没有经济条件,大家可以不考虑这个事情,现在经济越来越发达,经济生活、物质生活都已经达到一定水平,应该可以考虑动物福利;同时,国际商业对中国的动福利很关注,这个问题已经影响到很多商业贸易的出口问题。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表示,不同意用动物福利这个概念。他透露,在立法机关讨论的时候,针对动物福利这个概念,反对声很高,特别是来自基层的代表,对此表示反对。他进一步分析。从中国世俗角度出发,现在用动物福利的概念,没有深厚的文化基础。但是,孙佑海强调,我们应当进一步强化一种意识——不能虐待动物。山东大学王亚民教授也认为,目前我们所认为的动物福利,科学基础不成熟。他建议先不要把动福利放在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里面,“如果条件成熟了,研究基础提高一定程度了,链上产生非常完美链的时候,再提出动福利法或者其他法,现在短时间内很难解决具体问题。”他说。
野生动物入药与食用恶习如何规制
关于野生动物入药问题,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周珂有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中药涉及野生动物的制品入药的情况,比如说熊胆入药甚至虎骨入药,应该作为文化遗产予以保护,而不是作为一个产业保护。
至于中国民间吃野生动物这种恶习,周珂认为不应当用野生动物繁殖、驯养来满足这种恶习,必须要通过立法把这种恶习消除。
法律名称能否改成《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中国绿发会给出的修改建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应当是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平衡,建议利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的有利契机,应将其上升为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以全方位、系统 性的保护我国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
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分析,生物多样性保护不是狭义的动物、植物微生物,生物多样性保护主要由三方面组成:基因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推展下去,它得有一个法律方面的依据,我们觉得总体宏观上缺少一个多样性保护方案。”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说:“如果说单独制订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的法律,甚至包括植物方面的保护的法律,那么不能从一个完整意义上更系统地保护我们整个生态环境。因为动物保护也好,植物保护也好,甚至微生物保护,不是割裂开来的分别保护,而是系统性地一个保护。如果我们依旧割裂开来分别保护,可能效果没有太好。生态文明建设一定是要全局性的战略性地考量。” 而中科院动物研究所的汪松教授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改成《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从实践角度看,名称修改后,法律内容将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短期内无法完成相关的整合、协调,这样的修改恐怕是遥遥无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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