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中国侠文化 - 侠与法律
2015-1-11 20:37 参与:3063 评论:0 小 中 大 繁体
侠与法律
鲁迅说:“孔子之徒为儒,墨子之徒为侠。”这一概括基本是合理的。《墨子·经上》曰:“任,士损己而益所为也。”“任”是“任侠”的意思。《墨子·经说上》:“任,为身之所恶以成人之所急。”侠客行事的标准,《墨子·小取》表述为必须“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侠正式走进人们的视野,归功于汉代史家司马迁。这个敢于鞭挞本朝皇帝、歌颂皇帝对手的“秉笔直书”的史官,在《史记》七十二列传中设立了《游侠列传》,为一批侠客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从此使侠客这一社会群体在中国历史进程中占据了或隐或显的地位。对这一群体,太史公的评价先是借用了《韩非子·五蠹》的说法“侠以武犯禁”,然后又加上一段评语:“今游侠,其行虽不轨于正义,然其言必信,其行必果,已诺必诚,不爱其躯,赴士之困厄。即已存亡死生矣,而不矜其能,羞伐其德,盖亦有足多者焉。”这些观点,至今仍是理解“侠”的基本思想。
“侠”行为的存在,渐次形成了侠文化。班固在《汉书》中,对侠给予基本否定,此后侠客不再列入皇家正史,侠文化的政治地位下降,反倒是在民间野史、文学作品里流传开来。唐代李白有多篇写侠客的作品,如《少年行》:“君不见淮南少年游侠客,白日毯猎夜拥掷。”“好鞍好马乞与人,十千五千旋沽酒。”“府县尽为门下客,王侯皆是平交人。”《侠客行》:“赵客缦胡缨,吴钩霜雪明。银鞍照白马,飒沓如流星。”“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事了拂衣去,深藏身与名。”唐传奇中的《虬髯客传》、《聂隐娘》,以及明清时期的《水浒传》、《三国演义》等各种侠义、演义、评话,更是将侠文化推到了一个高峰。民末以《蜀山剑侠传》为标志,现代武侠小说一时大盛,梁羽生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领军发起的新一轮创作潮,其作品则被称作“新武侠小说”。
“侠”是什么?按照司马迁的描述,侠客就是一群以拼命的方式侵犯法律、王道等禁忌,谋取公平正义和平的人。班固则认为,他们是一群以私力窃取生杀大权的暴徒,罪不容诛;虽然也有可以称许之处,可惜不合正统,要是走入歧途,沦为末流,还有杀身亡族之祸。唐李德裕也认为,“夫侠者,盖非常人也,虽然以诺许人,必以节义为本。义非侠不立,侠非义不成,难兼之矣。”处于两难境地,这是矛盾。因其两难,兼而有之方为侠。清末汤增璧《崇侠篇》说,侠“白刃可蹈,而坚持正义,弗见,则起而舛之,是之谓侠。”这是对侠的完全正面评价。
侠,重在精神。没有武功,行不成侠,因此武功高低,一般是侠义能否行使的前提。司马迁不设武侠列传而称游侠列传,是因为他收录的侠客有以武功行侠的,也有不以武功见长的,同时,也反映了武侠身处正统之外的边缘性。诚如班固所言,侠之上者,以德为先。清人苌乃周《苌氏武技书》言“学拳宜以德行为先,凡事恭谨谦逊,不与人争”,鲁仲连云“所贵于天下之士者,为人排患、释难、解纷乱,而无所取也”,《国民新魂录》中说“重然诺轻生死,一言不合拔剑而起,一发不中屠腹而谢,侠之相也;友难伤而国难忿,财权轻而国权重,侠之概也。”基本勾勒出了侠的精义。至于有武功而不重视德行大义,滥杀无辜侵扰弱者,那不算侠者。
侠会挑战法吗?
韩非一句“侠以武犯禁”,长期以来都成了侠与法之关系的基本注脚。历代统治者,对侠客是能拉拢使用最好,否则格杀勿论。汉王朝对田横五百壮士的处理,可为明证。尤其和平时期,侠更是被视为作奸犯科的危险分子。时至今日,仍有不少法律学者反对人们读武侠小说,甚至主张灭掉这个门类。
首先看看韩非的论断。
韩非生当战国末期,群雄割据,战乱频仍,统治者都想一统天下。诸子百家,各售其说。主张法治的韩非认为,法是一种布之百姓的成文规则,是帝王治民之具。法基本等同于刑:“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据考证,“法”与“禁”在《韩非子》中是一个概念的不同表达形式,都是从“禁止”的角度来讨论应该如何对待民众的。
“禁”这个字,有人认为其本身有两层意思。一层是法律条文,是国家颁布的人定法,即“禁令”;还有一层是作为禁忌的“禁”,是人们道德、伦理方面根深蒂固的不可触犯的“天条”,禁忌是自然法范畴,于侠客而言,犯“禁令”可以,但绝对不可以触犯人间共有的基本的价值观念,此即所谓的“游侠亦丑之”,是以武侠小说中经常有清理门户之类的事情出现。
一般来说,指责侠客对法律之“禁”的侵犯,是有实际依据的。
中国是一个主张集权的国家,主张政令的统一,“天无二日”,权力只有一个中心,当然不能容许侠客形成威权,形成另立于王权的重要力量。任由侠客行事,势必对皇权王道形成侵犯。果如李白所说,“府县尽为门下客,王侯皆是平交人”,礼制秩序、封建等级观念一概打破,对就是对,错就是错,帝王将相与贩夫走卒一样,都是普通的生命,一命抵一命,这样平等的追求不是对既有秩序的挑战吗?所以,中国历代帝王只要政权稳定了,就会腾出手来打击削弱江湖势力,这在武侠小说中多有体现。
从法律的角度说,法的秩序就是禁令,社会按法令行止。而侠无需经过法的繁琐程序(法往往事后施救),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当场自行施救,只讲实体正义,轻易剥夺他人生命,即便对他人造成伤害也不作为“犯禁”处理,是以私权力侵害公权力。当侠胜过了法,天下就乱了。
凡此等等。
但现在看来,韩非的观点具有明显的缺陷。作为论战的一方,法家的排他性非常明显。他的“儒以文乱法,侠以武犯禁”,不仅反侠,亦且反儒,就是为了得到王侯采纳而使用的攻讦术,不是理性判断。《韩非子·显学》篇云:“世之显学,儒、墨也……孔子、墨子俱道尧、舜,而取舍不同,皆自谓真尧、舜。尧、舜不复生,将谁使定儒、墨之诚乎?”这就有些无赖了。
胡适就把韩非的理论定位为极端的狭义功用主义,说他着眼于眼前利益,忽视整个社会利益和远期意义。“他把一切‘微妙之言’、‘商管之法’、‘孙吴之书’,都看做无用的‘禁品’。后来他们的同门弟兄李斯把这学说当真实行起来,遂闹成焚书坑儒的大劫。这便是极端狭义的功用主义的大害了。”(王守泉 郑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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