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法律概念模糊和缺失。未对外来物种作出定义,因此对其管理缺乏基本法律依据;没有规范野生动物处置和救助流程的规定,使得对野生动物运输、救护等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为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建议禁食一切野生动物,停止一切为食用而养殖野生动物。
□本报记者陈丽平
“建议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禁食一切野生动物。”中国红十字会曲阜医院(曲阜市红十字会医院)院长、党支部书记姜健代表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透露,她拟在大会期间领衔就此提出议案。
法律保护范围狭窄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通过后,曾于2004年进行过修正。
“该法在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姜健说,但该法实施中仍面临一些问题,急需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姜健通过调查发现,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一些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前野生动物保护及利用的需要:
保护范围过窄。该法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简单分成保护、发展和利用三个方面,缺乏宏观管理的内容,排除了包括野生动物资源动态监测、疾病控制以及外来物种控制等重要内容。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只有“珍贵、濒危”和“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在这样的定义下,我国580种哺乳动物中,只有29.5%的野生动物为该法保护对象。许多在生态系统中扮演重要角色并受到严重威胁的野生动物未受到法律保护。目前斑鳖在我国的已知数量只有两头,却未被列入保护名录中。
部分法律概念模糊和缺失。未对外来物种作出定义,因此对其管理缺乏基本法律依据;对野生动物市场商业买卖管理的相关概念存在模糊不清、漏洞以及免责情况;没有规范野生动物处置和救助流程的规定,使得对野生动物运输、救护等工作的法律依据不够充分。
管理机关职责界定不清晰。目前,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分为水生物种管理部门和陆生物种管理机构,同时管理野生动物进出口、市场交易的分别是海关、工商等部门,这些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导致管辖权重叠和漏洞。
重新界定野生动物
“建议尽快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作出修改。”姜健在议案中建议,要在立法精神上重点突出保护,适度弱化利用,强调统一管理,避免多头管理。
她强调,修改法律时应对陆生、水生、两栖、爬行类动物实现统一的主管部门管理,避免因多头管理而造成管理标准不一,甚至出现扯皮现象。
“应对野生动物的含义和范围重新界定,扩大保护范围,使我国野生动物得到较为全面的关注和保护。”姜健建议,建立定期更新保护名录机制,使得斑鳖这种极度濒危的物种能够适时纳入到保护体系中。
姜健还提出,应明确要求建立完善的野生动物资源监测、疾病控制体系。同时,对外来物种进行明确定义,并建立外来物种管理和监督制度。
建议改补偿为赔偿
“修改法律时,要对保护地居民因为保护野生动物而作出的牺牲进行合理补偿。”姜健提出。
她建议的具体规定是: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共同赔偿。
“随着我国珍稀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群众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一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数量逐渐出现恢复性增长。”姜健说,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张,野生动物栖息地不断缩小,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和人员伤亡的事件日益增多,云南西双版纳州的亚洲象、陕西的羚牛、福建的猕猴等,已影响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甚至威胁群众生命安全。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野生动物分布密集的地方基本上都是经济落后地区,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补偿不足现象普遍存在。
据有关资料统计,西双版纳在2005年至2007年间发生野生动物肇事事件3.8万余起,伤亡61人,直接经济损失6545万元,其中仅20%的损失能够得到补偿。许多老百姓对此感到既无奈又无助。
“动物损害是补偿而不是赔偿,使受损者的损失难以得到完全弥补。”姜健分析说,补偿是弹性的,并不要求必须足额补足损失,而赔偿应该是足额的、与损失等量的。由于没有硬性要求,实际上大多数受损者得到的补偿都低于受到的损失。因此,应尽快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野生动物肇事赔偿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建议增加规定,禁食一切野生动物,停止一切为食用而养殖野生动物的行为,强化对野生动物制品的管理。”姜健说。
为进一步保护野生动物,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前一段时间发出《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树立文明健康饮食方式》的建议书,建议禁食一切野生动物,停止一切为食用而养殖野生动物。姜健建议,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本报北京3月6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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