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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建立“野生动物救治专项资(基)金”的建议

2015-12-22 07:40

来源:新民网|763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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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后,辽宁社会科学院低碳发展研究所课题组,奔赴白石水库等地,调研湿地、候鸟保护情况。根据现场调研,提出尽快建立辽宁省“野生动物救治专项资(基)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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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4日,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后,辽宁社会科学院低碳发展研究所课题组,奔赴白石水库等地,调研湿地、候鸟保护情况。根据现场调研,提出尽快建立辽宁省“野生动物救治专项资(基)金”的建议。

  一、野生动物救治工作存在难点

  调研中,课题组了解到,每年由南半球飞往西伯利亚的候鸟,大多在辽宁的鸭绿江口、盘锦及北票白石水库等湿地驻留、栖息。大量候鸟的到来,表明辽宁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已成为候鸟迁徙的重要通道。但一个不容忽视的情况也随之而来,这就是野生动物救治问题。

  在各候鸟栖息地,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候鸟因种种原因受伤,有的因此丧命,有的错过向北迁徙的时机,极不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一般情况下,各地的野生动物保护部门,或根据群众报告,或在巡视中搭救、捡拾受伤的野生动物并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予以施救。

  在野生动物养伤期间,购买食饵的经费却是一个难题。以北票市野生动植物管理总站目前救治的东方白鹳(国家一级野生动物)、天鹅(国家二级野生动物)和鹊鸭(国家三级野生动物)为例,它们平均每只每天分别耗费40元、30元、20元不等。据统计,北票野保站每年的救治支出多达5.4万元(包括食饵、兽医、交通和人工等费用),这只是全省众多野生动物救治的一个缩影。

  目前,无论是《野生动物保护法》还是《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野生动物救治经费的出处。在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也没有用于野生动物救治的专项资金。野保部门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用其它行政经费,救治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这即违反预算法和专款专用的规定,不利于全面依法治国,又有悖于“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制度化轨道”的要求,还不利于对受伤野生动物的及时救治。

  二、建立“野生动物救治专项资(基)金”的建议

  1.建立“野生动物救治专项资金”。建议省、市两级业务主管部门,全面总结野生动物救治的工作经验,匡算省、市两级自然保护区,每年野生动物救治经费的支出规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建立“野生动物救治专项资金”的议案。通过法制程序,在省、市两级政府每年的财政预算中,设立“野生动物救治专项资金”,分别用于省、市级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救治支出,更好地为生态为文明建设服务。

  2.建立“野生动物救治专项基金”。建议省、市两级业务主管部门,协调宗教慈善机构,提请民政厅(局),批准建立省、市“野生动物救治专项基金”,这个“基金”是对“野生动物救治专项资金”的辅助和补充。

  长期以来,各类宗教信众、慈善人士,多以购买野生动物“放生”的方式,还愿或表达对自然的尊重。这种行为,不但会形成非法盗捕、贩卖野生动物的利益驱动,还由于不了解野生动物习性的放生行为,或对生态链产生破坏作用,或对所放动物形成过失戕害,结果事与愿违。建立后的“野生动物救治专项基金”,接受上述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基金”专门用于对野生动物救治和科学的、以修复生态链为目的的放生活动,实现捐赠者的美好愿望。

  “基金”在使用过程中,要形成一套完整、透明的机制,要让捐赠者实实在在的了解、掌握自己捐赠款项的走向,使“基金”的使用更具公信力。

  3.建立国家级“野生动物救治专项资(基)金”。建议省政府和人大常委会,采取相应的方式,敦请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尽早建立国家级“野生动物救治专项资(基)金”,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救治支出。在国家级“资(基)金”未建立前,省级财政应拨付专款,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野生动物救治工作。

  (辽宁省社会科学院低碳发展研究所 所长 毕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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