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谈“利用”,修订草案向何处去?

《野生动物保护法》谈“利用”,修订草案向何处去?

2016-1-17 07:17点阅:1345来源:凤凰网 澎湃网 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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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野生动物这样一个同时关涉生命、生态和人与自然关系的特殊议题时,《草案》仍持旧时以发展为中心的立场,这种立场不但已经不合时宜,而且正变得越来越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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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向何处去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将《草案》与旧法相对照,可以看到一些立法上,尤其是法律技术方面的改善,但是无论以当初人大代表提出的修法议案来衡量,还是以国家新的发展理念来观照,其不足都显而易见。甚至在表明立法基本理念的原则方面,《草案》不进反退。这一进一退,不但反映出立法过程中的观念冲突和利益纠葛,也彰显出《草案》本身无法克服的结构性矛盾。

关于立法上的改善,有《草案》公布者所做的说明在,不赘述。这里仅就其最主要的问题略加陈说。

《野生动物保护法》谈“利用”,修订草案向何处去?

修法未改“野生动物利用法”之实

旧法开宗明义,将立法主旨界定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范围欠广,“利用”却是无所不在。旧法实施20多年来野生动物保护不力,尤其是滥捕、滥杀、滥用、滥食野生动物的情形愈演愈烈,部分地与这种立场有关。

正因为看到这一点,人大代表修法议案的第一条,就是要求改写立法宗旨,明确禁止对野生动物的商业性利用。然而,这一主张完全没有被采纳。《草案》第一条:“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虽然增加了栖息地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诸端,但是旧有的视野生动物为资源、以所谓合理利用为原则的立场却无改变。

更重要的是,这里的“利用”,不限于公益性的,如科学、教育、物种保护等,也包括(实际上更主要是)商业性的。《草案》第二十四条关于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许可证制度,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家允许利用和人工繁育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对利用和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目的和范围均未设限。而在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和三十条里,我们看到,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可以是经营性的,其范围包括公众展示(演)、药用和食用。

这些规定马上让我们想到近年来一些极具争议性的话题,比如屡屡传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非正常死亡的狮虎养殖业,欢乐其表残酷其里的动物表演,各种滥用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尤其是以残忍闻名的“活熊取胆”。黑熊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却被规模化地豢养繁育,活体抽取胆汁以牟利,此一行业以其残酷无益而招致社会公众的强烈批评,却在过去30年间发展壮大,恰与《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这些,在许多人大代表和公众眼中,既是旧法失败的一个明证,也是它必须要修改的一个缘由。

尽管《草案》细化了保护条款,加强了保护机制,强化了法律责任,但它不仅没有放弃利用原则,反而不惮重复,比旧法更直接地更具体地再三申明这一原则。这意味着,新法的用途不是通过限制、引导,最终减少乃至取消对野生动物的商业性利用,而是为这种利用提供新的合法性。

旧法因为保护对野生动物的利用,而被批评和嘲讥为“野生动物利用法”,《草案》无意改变这一点。问题是,一部为商业性利用野生动物大开方便之门的法律,真的能为野生动物保护提供切实的保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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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生动物的商业利用必须遏制

一种为商业性人工繁育和利用野生动物辩护的说辞是,这样做有利于野外野生动物的生存。但事实恰好相反,当所谓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公开合法地成为人们的赚钱工具时,它们那些生活在野外的同类就将面临更大的灾难。因为,它们是真正野生的,它们更具经济价值,更能满足捕猎者的贪欲和消费者的虚荣。当那些形态各异、血肉丰满的野生动物在人们眼中不过是一件炫富的皮草、一桌猎奇的菜肴、一群活的赚钱机器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不过是为了利用的保护,而这种保护不可能真正奏效。今天的世界上有野生动(植物)物保护法的国家不在少数,但是把利用奉为其原则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却绝无仅有,原因就在于此。

这里,关键的问题是,野生动物究竟是我们应当怀抱敬畏之心对待的大自然的一部分,还是我们可以据为己有、予取予求的某种资源。要维护生物多样性,只能采取前一种立场,而以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和生物多样性相标榜的《草案》采取的却是后一种立场。尤其是,它反复重申的“利用”原则,不但让现有各种商业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活动都成为合法,还为进一步发掘野生动物的商业价值留下巨大空间

《草案》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依法保护、繁育、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但《草案》通篇没有对可以人工繁育和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提出特别要求,没有对从事这类活动的目的做出限定,也没有对可供人工繁育和利用的野生动物的种类和范围加以分类和划定界线,更没有表现出对这类活动加以限制以减少乃至最终取消之的意向。所以,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草案》成为法律,很快就会有新一波开发、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商业活动出现。

如何从需求方面减少和阻断对野生动物的杀戮,这是野生动物保护面临的一个挑战。如今,“没有消费,就没有杀戮”的理念已经妇孺皆知,但是如果没有政策和法律的介入,单纯的道德呼吁难以奏效。

《野生动物保护法》谈“利用”,修订草案向何处去?

修订草案整体上的正当性存疑

然而,针对国内巨大而畸形的野生动物消费市场,包括大量公开或半公开的违法消费活动,以及各种虚荣、腐败和野蛮的消费习惯,《草案》没有作出任何有力应对,却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公序良俗”(第二十七条)。这种冠冕堂皇的说法,与其说是限制对野生动物的商业性利用,不如说是通过把这种活动与人们日常最普通的活动视同一类而充分肯定了它们的正当性。

让我们看一下那些常见的法律表述:“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或者,“公民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然而,对野生动物的商业性利用难道不是一种需要法律加以特别限制和规制的事项?一个健全、良善、文明的社会,难道不应该把尽量减少乃至最终不再利用野生动物奉为值得追求的目标?

《草案》紧接着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经营和利用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且不说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经营和利用”视为当然在今天如何不当和危险,一部冠以野生动物保护之名的法律,不能对这类活动加以规制,难道食品和药品方面的法律能够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有效手段?

《草案》在重要问题上的无所作为不止于此。比如,在旧法支持下形成的人工繁育、养殖和利用的野生动物数量惊人,其中不乏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但对于这方面的情况,公众只是经由诸如狮虎被饿死或因饥饿相残、老虎被电击致死分售一类新闻才间接知晓,政府方面则没有一套严密完整的制度和手段来加以监管,更不用说让整个过程向社会公开和透明。这些严重问题没有进入《草案》的视野,或者不如说,《草案》无意改变现状。

总之,在涉及野生动物这样一个同时关涉生命、生态和人与自然关系的特殊议题时,《草案》仍持旧时以发展为中心的立场,这种立场不但已经不合时宜,而且正变得越来越有害。因此,我们不但有理由怀疑《草案》提出的各种新举措能够取得多大预期的效果,而且有理由在总体上质疑它的有效性和正当性。

一开头就四提“利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引争议

《野生动物保护法》谈“利用”,修订草案向何处去?

野生动物保护法时隔26年大修,修订草案关于“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规定在收获掌声的同时,关于利用的条款也引发了野生动物保护者们的争议——草案在总则中就四提“利用”,学者建议关上这个危及野生动物生存的“法律口子”,但也有人认为暂时不能“一刀切”禁止利用。

进步与争议

2015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今年1月29日。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89年3月1日起施行,仅于2004年对单项条款做过一次修改,内容严重滞后,被动物保护者、法律界人士诟病为“为利用而保护”。

修订草案首次明确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5年评估一次、违法经营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要追刑责等内容。

“与以往单一的名录制不同,这次(草案)增加了栖息地保护,我觉得这已经是一个比较大的进步。”1月14日,曾参与该法前期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周珂接受采访时表示,早期法律中关于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的保护,是把动物作为财产权属性;近百年来各国法律关于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的保护,人们更多的不再关心财产权的属性,而关心的是生物多样性和动物福利问题。周珂认为,目前的草案应该更符合国际动物保护立法大趋势。

多年来一直关注和呼吁动物福利的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莽萍表示,现在几乎没有国家及地区在其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主旨中加入“利用”、“合理利用”、“科学利用”之类的字样。中国台湾地区于2002年颁布《野生动物保育法》,其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保育野生动物,维护物种多样性,与自然生态之平衡,特制定本法”,其中也没有为“利用”野生动物留下空隙。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此前接受专访时表示,全国人大调研组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繁育、利用都已做过调研,法律不可能脱离现实条件。“这部法律不是光针对保护组织的,也不是光对养动物的农民说的,因为法这个概念人人都要遵守,所以还是要考虑现实条件。有些地方经济发展不可能离开野生动物,你让农民养猪他就不养猪而养其他的,你不可能剥夺他们的生活来源,但法律有具体条款加以规范。”

《野生动物保护法》谈“利用”,修订草案向何处去?

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王鸿举在做修订草案说明时指出,总体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违法猎捕、猎杀、买卖野生动物在很多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滥食滥用野生动物的陋习在一些地区还相当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问题在边境地区时有发生;野生动物栖息地侵占破坏情况比较严重,成为野生动物种群减少的直接原因。

从2013年起,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被列入人大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环资委牵头起草,几易其稿。

仅草案总则就4次提及“利用”:第一条“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第二条“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繁育、利用”,第三条“国家保障依法保护、繁育、利用野生动物”,第四条“实行保护优先、严格监管、科学繁育、合理利用的方针”。

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提出,因人工繁育的需要,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以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修订草案也首次明确提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作为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经营和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中医药药品、保健品、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对定。”

而与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同时征求意见的中医药法草案第十五条,则提出“鼓励发展人工种植养殖,支持开展珍贵、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的繁育及其相关研究”。

两部法律草案中关于野生动物入药提法的相互“呼应”,在动物保护人士看来或将使野生动物保护陷入“利用”窠臼,对切实有效的保护带来挑战。

周珂认为,作为文化遗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药必须要保护,但作为产业,“必须要限制,必须要尽快淘汰”。至于中国民间吃野生动物这种恶习,更不应当用野生动物繁殖、驯养来满足,而必须通过立法把这种恶习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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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为“利用”开口子

现行法律和修订草案对“利用”野生动物的规定受争议,因其背后存在着利益冲突。

“现行草案不可能一刀切放弃‘利用’,否则这部分群体反对声会很大”,1月12日,海南师范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IUCN/SSC)龟类专家组理事史海涛接受采访时说。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经过26年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在中国已然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及人群。

严旬此前接受专访时提到,以水貂养殖为例,山东水貂养殖规模已经占全球市场的60-70%,水貂产品约占80%,“俄罗斯基本上都是从中国进口。”

1月11日,周珂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举办的草案研讨会上说,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背后的利益链,一部分是养熊、养老虎等涉及上千亿元的产业链,另一部分来自行政许可制度,“抛开可能的权力寻租不谈,养殖审批、打猎审批都涉及到巨大利益。”

2004年后,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各种濒危珍稀动物都涵盖在一个“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系统下。国际环保组织英国环境调查署贸易和政策分析师李维琪认为,这一制度刺激了野生动物制品市场的发展,例如标本、鹿茸酒、速冻鳄鱼肉、壮骨酒、皮制品、麝香、熊胆粉、中成药、蟒皮二胡、穿山甲片等等。

李维琪,2013年国家林业局在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生产经营、马戏表演、观赏展览等形式来利用,曾受到阻力没有改成,“现在反成了野保法里的内容。”

公开信息显示,我国于1980年6月25日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该公约禁止附录所列濒于灭绝品种的国际间一切商业贸易,一些传统中药品种,如犀角、虎骨、象皮等均在被禁止之列。自1993年5月29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我国正式禁止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邮寄虎骨,取消虎骨药用标准,今后不得再用虎骨制药,与虎骨有关的所有中药成药停产。

可在2015年12月26日草案分组审议时,有委员建议,针对药用或其他用途的野生动物法律应该“开个口子”,“东北有些老虎死亡后一直关在冰柜里,针对这部分可以考虑合理利用。”

全国人大代表蔡素玉对此感到非常担忧,“如果是稀有和濒临绝种的动物,一定要非常、非常、非常地严格,应该只限制于在正常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用,不能开其它的口子。”

她还表示,整个法律草案中应该有专门章节规定对濒临绝种动物的保护,“比如用于药品,如果拿到批准就可以动用濒临绝种的动物,实在令人非常担忧”。

在北京爱它动物保护公益基金会秘书长张小海看来,野生动物商业性繁育和利用,不仅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反而会因为错误地影响了全社会对野生动物的态度、刺激了人们消费野生动物的需求以及传播了野生动物保护的错误观念等原因,对野生动物保护起到相反的作用。

“在应不应该利用野生动物,特别是商业利用野生动物的争论中,支持利用的一方所关心的实际上并不是不同观点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影响,而是野生动物繁育和买卖这个生意还能不能做下去,做的时候能不能更轻松一点。”张小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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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还要为中药‘开口子’”

很多动物保护主义者担心,一旦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和中医药法草案以目前条款通过,濒危药用野生动物养殖、入药就会得到法律支持。

“东北有大量人工养殖老虎死了,还关在冰箱里,也想利用起来,但关键是不确定是不是正常死亡的。穿山甲鳞片入药准备合法化,肉可以食用也准备要合法化。”一位长期关注野生动物保护的医药界人士透露,此前,人们只听说活熊取胆,而草案一旦通过,未来或将发展出更多新兴产业。

野生动物资源利用过程中,利润最大的部分都与中医药产业相关。上述医药界人士表示,遗憾的是,前述两部草案中没有提及濒危野生动物药用资源要支持、鼓励人工替代品的研发。

中国古代四大名贵动物药包括牛黄、熊胆、麝香、虎骨。公开信息显示,目前,牛黄、麝香、虎骨均已有人工合成,人工熊胆也在研制过程中。

据文汇报2015年8月报道,由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医药大学、重庆大学组成的产学研联合攻关团队,已在“体外培育熊胆粉”研究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上海中医药大学陈凯先院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熊胆粉项目研发审批是一个历史性转折,意味着传统熊胆汁生产熊胆粉的模式将彻底改变。我们不仅将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与天然熊胆粉化学等值、生物等效的熊胆粉替代品,解决熊胆的资源紧缺问题,也将对保护濒危动物做出重要贡献。”

前述医药界人士认为,随着科技的发展,野生动物药都可能被人工替代。“那么野生动物保护为什么还要为中药‘开口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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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加入动物福利规定

在2015年年初举办的“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研讨会”上,参与提出野保法修改建议的多位与会专家曾表示,野生动物福利保护应当入法、利用野生动物应当遵守社会公德。

动物福利是指动物“心理愉快”的感受状态,包括无任何疾病,无任何行为异常,无心理的紧张、压抑和痛苦等。而在我国,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受到虐待的现象较为常见。

西北政法大学动物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孙江介绍说,云南某动物园做表演的老年大象伤痕累累,陕西和吉林两地野生动物园虐待供照相用的老虎的劣行,也曾引起国内外的强烈抗议。2011年11头东北虎饿死在辽宁某野生动物园的惨剧,震惊了全世界。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式军表示,现行野保法将野生动物资源化,忽视了野生动物“仍有感觉的生理器官,可感知痛苦”的状况。如果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利用,伤害和虐待野生动物的事件便难以根除,所以十分有必要将动物福利的思想纳入立法宗旨。

周珂在接受采访时说,国外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把动物福利作为第一位来考虑,但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动物福利法出台条件还不够成熟,“我们希望从动物福利的角度能够做出些规定,至少要明确地提动物福利这个点,但是这次立法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没有能够采纳这个意见”,“是很遗憾的一点”。

对此,严旬表示,“把栖息地保护好就是野生动物最大的福利。但我并不是说,我们不注重养动物的条件。我们当然不能虐待动物,既然它给你创造效益,你要向公众展示,那你就要好好善待它,不要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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