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狗事件”为我们敲响了出台《动物福利法》的警钟

“虐狗事件”为我们敲响了出台《动物福利法》的警钟

2016-8-3 14:35点阅:1849来源:新浪司法 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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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态度如何,在某种程度上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因为残酷地对待活着的动物,会使人道德堕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健全的动物法律,也将面临危及自身和文明衰落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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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狗事件”为我们敲响了出台《动物福利法》的警钟

8月1日,威海人的朋友圈被一则“虐狗”事件连续刷屏,网友曝出威海一司机在用绳子拖拽一只宠物狗,并导致宠物狗当场死亡。此事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人们在纷纷谴责该司机残暴行径的同时,也有人不得已用上了人肉搜索。几乎是同一天,深圳一男子虐狗图片在网上传开,该男人自称为了好玩已虐杀50余只狗,并将虐杀的血腥小视频发至网上夸耀。网友除了谴责,只能对该男子进行人肉。

从“广西玉林狗肉节”到一系列的虐待动物事件,每一次悲剧发生过后,人们对虐待动物的行为,除了以堵路解救动物或者人肉搜索的办法应对,人们却显得束手无策,相关部门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有效处罚。社会陷入这样的尴尬境地,更凸显了国家出台保护动物福利法律法规的迫切性。

“虐狗事件”为我们敲响了出台《动物福利法》的警钟

那么到底什么是动物福利?

动物福利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动物福利指动物如何适应其所处的环境,并满足其基本的自然需求。有学者根据定义,提出动物有五大福利:生理福利,即无饥渴之忧虑;环境福利,即有适当的居所;卫生福利,即减少伤病;行为福利,即表达天性的自由;心理福利,即减少动物恐惧和焦虑。动物遭受人为虐待,动物的卫生福利和心理福利即遭受伤害。

我们为什么要重视对动物福利的保护?

每次发生虐待动物事件,都让人们发自内心认识到保护动物的重要性,但这不应该成为文明社会,人们保护动物福利的唯一因素。也许我们可以从功利主义者边沁的哲学观点去领悟保护动物福利的重要性,边沁认为:“人并不是因为拥有理性或语言,而是因为拥有感知力而有权得到直接的道德关注,而动物也有这样感受苦乐的能力,所有人有直接的责任去防止它们受到无谓的痛苦”。边沁首次从哲学的高度提醒人们,动物有着自身的福利,它们同样有体验苦乐的能力,人类不能毫无忌惮地把痛苦加在它们身上,更不能剥夺其康乐的权利。边沁的哲学观点也警示人们,重视动物福利首先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发人深省的道德问题,是文明社会的标配,其次才是一个法律问题。

我国关于保护动物福利的立法现状如何?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人们知道的我国对动物进行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但这些法律法规只为频临绝种的动物提供保护,在保护范围上并没有包含其他动物,包括人们的宠物。同时,这些法律法规也有着自身的局限性,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保护濒危动物的免受人们捕杀的时候,对这些动物遭受虐待时该如何应对,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立法缺位与法律规定空白导致虐待动物悲剧发生事后,人们无章可循,这迫切需要我们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尽快出台我国的《动物福利保护法》。

认识国外的立法现状,借鉴其立法经验。

国外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动物福利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英国《动物福利法》。美国在动物福利保护立法方面也走在了世界的前列。美国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在联邦层面,美国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在地方,从州一直到社区,美国都有动物保护相关规定。

学习国外的立法原则和理念。在保护动物福利的立法活动中,欧美国家的立法者形成了维护动物的自然权利的原则和理念。保障满足动物的需求和生境是这些国家制定《动物福利法》的首要原则,承认动物利益和保障动物福利是立法者制定《动物福利法》的基本理念。这些理念可以归纳为:保障动物的基本利益,满足动物的基本天性;爱护和善意管理各类动物,为动物营造和维护适宜的生境;人类在更好地、合理地、人道地利用动物的同时要兼顾动物的福利,即活着要舒服、死时少痛苦;提供符合动物天性的基本条件,让动物过上符合其天性的生活, 不给它们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或额外的痛苦。这种理念其实从根本上颠覆了人们的传统观念,即动物没有自身的内在价值和需求。的确,在这些国家意识到动物福利之前,动物总是处于被支配、被控制的客体地位,动物只是所谓的物品,财产,满足的只是人们的欲望,充当的只是人们的利益载体,根本没有“动物权利”这个概念。

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国外的《动物福利法》大都已经确认了动物在法律上的地位,立法者从法律调整范围(即法律行为、权利和义务)出发,已经承认了动物的法律权利。但是动物的法律权利并不是说动物有所谓的人权,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动物的法律权利包括动物生存资格权和活动自由权,以及对人的行为的相对限制。除了在一般法律法规上对动物权利实行保护,更有国家上升到了宪法层面。德国的宪法就规定,为了后代的利益,国家负有保护生命和动物的自然基础的责任。由此可见,国外对动物福利保护的深度和力度。

实际上,目前我国关于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中也可以看到这些立法理念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0、11、12、13条,关于有关部门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划出自然保护区,并定期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等规定,其实保护的还是野生动物的自由生存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9条关于要求单位和个人对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提供救助的规定,实际反映的也是对野生动物福利(生理、心理等福利)的保护,初步展示了我国立法者的动物福利保护理念。

比较我们国内的立法现状以及与国外的差异,我们其实看到的,还是树立尊重生命的观念的重要性,不论珍稀动物还是家庭宠物,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于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这些理念上的充分认识,也自然会推动今后我国从立法上扩大保护其他动物的动物福利。

了解了国外的先进的立法理念,最后需要重点提到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与执行,怎样有效实行《动物福利保护法》,国外对违反《动物福利保护法》甚至有虐待动物的行为,大部分上升到了刑罚的层面,规定处以徒刑或监禁。有学者不建议舍近求远,直接借鉴香港地区的做法,香港在这方面有成熟的立法经验。

香港在1935年由殖民当局通过的《防止残忍对待动物条例》(香港法例第169章),这部法律2016年修订后,提高了对“残酷对待动物”的刑事罪行的惩罚标准,最高可以是罚款港币20万元和3年的有期徒刑。针对目前频发的虐待动物事件,确实有必要在今后的《动物福利法》中强化刑事责任的规定, 比如设立虐待动物罪或者破坏动物福利罪,对虐待动物或者破坏动物福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定罪论处。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对虐待动物的行为产生震慑效果。

小结

最后引用一段话结束并呼吁,一个国家的国民对待动物态度如何,在某种程度上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因为残酷地对待活着的动物,会使人道德堕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健全的动物法律,也将面临危及自身和文明衰落的危险。因此为避免中华文明的衰落,完善我国现有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动物福利保护法》迫在眉睫。

律师简介

孙行政(微信公众号:闲来无事来说法),同济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德恒(苏州)律所专职律师,担任苏州金方弈资本法律顾问,以及苏州优投创业营、常熟市同济科技园等产业园和孵化器的创业导师。专长于公司与资本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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