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立了“保护优先和规范利用”的监管宗旨,明确了食用、放生和网络交易野生动物等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刑罚上也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引入了社会诚信机制,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落到实处。
南国早报记者 张文卉
保障动物福利;增加四种违法行为;买卖野生动物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立了“保护优先和规范利用”的监管宗旨,明确了食用、放生和网络交易野生动物等不当行为的法律责任,刑罚上也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引入了社会诚信机制,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落到实处。
首次明确动物福利
记者了解到,与修订前相比,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从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基于立法的目的、保护的方针进行了调整,内容上重在“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推动共同保护。
普通公众该如何保护野生动物?修订后的新野生动物保护法,以生态文明为指导,将社会良俗与依法保护野生动物相结合,认可了实质性的动物福利,明确提出不得虐待野生动物,对待野生动物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在保障动物福利方面做出了具有历史飞跃性的规定。
不得虐待动物就是最低层次的动物福利保护。新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实质性的动物福利保护内容,包括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此外,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增加四种违法行为
“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随着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的不断深入,大部分市民普遍认识到买卖野生动物是违法的。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了四种违法行为的情形:
一是为违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成为违法行为。例如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等。
二是不得违法生产和购买以野生动物为材料的食品。例如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是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四是规定了不得违法放生。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为了提高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法律责任方面做出严厉的处罚。
在野生动物违法案件中,除了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外,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还规定了按照货值倍数来处罚的措施。例如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此外,立法修改结合了目前的社会管理实际,引进了诚信管理的有效方法,例如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对失职渎职的政府官员,规定了撤职、开除和引咎辞职等严厉的法律责任,例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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