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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宜杰:也谈“义和团的真面目”

2012-11-8 10:33 参与:2272 评论:0 繁体

义和团照片

 

义和团照片

 

  拜读了周育民与我商榷的大作《我看“义和团的真面目”》(《炎黄春秋》2012年第9期),尚有一些浅见,谨按周先生大作的顺序,逐一请教。

 
  我在拙文的第一部分,列举了几条史料,并从几个方面加以论述,指出义和团运动的实质:“如果说烧杀抢掠无辜的教民还打着‘灭洋’的幌子,实际干的是盗匪勾当,那么,烧杀抢掠无辜的平民、回民和官署官员则是赤裸裸的强盗行径了。”


  周先生对我讲的事实一概不顾,只指出我举出的县令张瑞芬禀报山东长清县团民勒索教民40余家、平民十余家的例子,说:“似乎坐实了山东义和团打砸抢的罪状。其实,要找到这类‘罪状’,岂止长清县,山东几乎到处都有。”言下之意,自是不能“坐实”,只要这个例子不能“坐实”,我举出的事实和论证就全部站不住脚了。


  周先生论证说,长清团民勒索教民、平民之事,是袁世凯1900年1月19日上报诸清单的一份。“作为袁世凯研究的专家,侯先生应该知道袁世凯对这些案件的基本看法和结论:‘实由民、教积怨构成,而巨盗奸民,因而从中煽惑。’”如果袁世凯的判断基本正确,“我们就不能不承认义和团运动是激于洋教压迫而起”。而后又说:“是教民‘鄙俗的贪欲’激起了平民反抗外国教会势力的义和团运动,还是平民搞义和团以一逞对于教民‘鄙俗的贪欲’?读者是相信以前众多历史学家得出的‘人云亦云’的‘陈词滥调’,还是相信侯先生的新发现,尽可以自作判断,至少在我看来,历时百年之后的今人,见识仍不应不如百年之前的袁世凯。”


  我确实知道袁世凯说过上面那几句话。但是,他说的是“实由民、教积怨构成”,这话不难理解。而“积怨”之构成,责任可能在甲方,也可能在乙方,他并未言明在哪一方,请问周先生:是从袁世凯所说的哪个词汇里断言“义和团运动是激于洋教压迫而起”?


  鸦片战争之前,清政府一直实行禁教政策。其后虽然解禁,但暗中仍对教民严密监控,予以打压。有些平民由于种种原因,也极其歧视欺压教民。如直隶曲周县牛家寨的平民耿作林、耿洛协等,在1872年就带人多次捆打辱骂教民,并用粪水强灌,还让教民设宴赔礼,讹索教民京钱十三千文,毁坏教民秋禾,不许教民吃村中的井水,不许使用碾磨,逼令他们反教。(转见黎仁凯等《直隶义和团运动与社会心态》第92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涞水县南高洛村平民与教民结怨,“此事起衅,在同治末年,该村有习摩尼教者六家,其村首事阎老福,恶其淫邪,禀请县令于子坚笞辱之。六家挟仇,遂入天主教以图报复。”(艾声:《拳匪纪略》,《义和团》1,第448页)调查资料亦证明,“当南高洛村信教人去北高洛村传摩尼教时,却遭到北高洛村绅士阎洛福的严厉斥责。阎洛福原是北高洛村大户……为防止摩尼教的蔓延,有一天他准备了一些狗肉去南高洛村,强制所有迷信摩尼教的人吃狗肉,逼使他们反教(民间流传吃了狗肉能破邪教)。不久,意国传教士在南高洛村建立了天主教堂,那些被迫吃了狗肉反摩尼教的人们,怀着对阎洛福的仇恨加入了天主教。在洋教士支持下,不断扬言准备报复阎洛福,并伺机寻衅。”(黎仁凯主编《直隶义和团调查资料选编》第151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信仰摩尼教的教民并没有欺压平民,而且还未投入天主教,阎洛福却禀请县令“笞辱”,强逼他们吃狗肉反教,公然侵犯剥夺他们的人身安全和信教自由。显然,最初结怨的责任不在教民,而在仗势欺人的阎洛福。有了这最初的结怨,方有以后的六家人改投天主教,挟仇伺机报复。山东巡抚毓贤在1899年也坦然承认:“在二十年前,平民贱视教民,往往有之”(《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第24页,中华书局1959年)。他是极力庇护义和团的高官,不会诬蔑平民,所言应当可信。这些说明,民、教最初的积怨,至少有相当大一部分是由平民首先欺压教民所构成。


  我的见识很可能不如袁世凯,那就看看他对义和团的基本看法和结论吧。据我所知,袁世凯上任山东巡抚路经德州接见吴桥县令劳乃宣时,即称赞劳乃宣请明降谕旨惩办“拳匪”,并电促直隶总督裕禄上奏。上任的第二天,就颁布了《禁止义和拳匪告示》。1900年1月13日上奏说:“该匪等虽托名仇教,而观其举动,实祗在于纠众劫财。得财稍多,则蓄马购械;分赃不匀,或互斗交殴。乃犹立帜大书,侈口于洋人可灭,借以行其耸动号召之私,而不知其伎俩毫无。”(沈祖宪辑《养寿园奏议辑要》卷2,第1~5页,项城袁氏宗祠藏版1938年)5月1日,清政府征求把义和团改为官办团练的意见时,他又上奏说:“该拳会聚众游行,每于数百里外劫取财物,不得谓之为保护身家;焚杀掳赎,抗官拒兵,不得谓之非作奸犯科;掠害平民,骚扰地方,不得谓之为专仇洋教。”最后又不容置疑地说:“是宜严禁预防,未可权宜迁就。”(《义和团档案史料》上册,第95页)这两次上奏,他不仅指出义和团“仇教”“灭洋”只不过是“托名”,实际上是“借以行其耸动号召之私”;同时极其明确地道出义和团“实祗在于纠众劫财”,“劫取财物”,“焚杀掳赎”,“掠害平民”。他到底是指教民有“鄙俗的贪欲”,还是指团民有“鄙俗的贪欲”,表白得够清楚了,用不着再把他多次下达剿灭义和团的命令指示罗列出来吧?


  周先生还举出署济宁知州汪望庚在禀报中所言:“教民倚势欺凌,借端讹勒,或罚银钱,或罚屋宇,或罚酒席……”之后说:“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教民教士的控告大多失实,各县据以汇总的清单未必就是历史真相。”用以证明长清县义和团烧杀抢掠教民、平民,不是“历史真相”,不能“坐实”。


  周先生既然认为“教民教士的控告大多失实,各县据以汇总的清单未必就是历史真相”,不足凭信,就不应再用这样的清单作为立论的根据。而周先生引用的这条在全文中唯一的史料,恰恰就是汪望庚在教民教士控告后汇总禀报给巡抚毓贤的清单,而且对其所说坚信不疑。这是否有点自相矛盾?张瑞芬是奉袁世凯之命禀报的。袁世凯是为防止“各教士藉端勒索”而下令各州县“确查详勘”(《义和团档案史料续编》上册,第505页,中华书局1990年)的,有何理由认为张瑞芬禀报的不是“历史真相”?否定某条史料当然可以,但必须摆出事实,举出有力证据。周先生并未对张瑞芬的禀报进行考证,去伪存真,仅仅和一条连自己都不能自圆其说的史料加以比较,即加否认,是否轻率武断了些?


  我在拙作中说:“只因烧杀抢掠、绑票勒赎向为社会所不齿,并为历代官府所不容,义和团的头目们害怕清政府派兵剿灭,才利用当时部分平民仇恨洋教的情绪,特创了‘扶清灭洋’的口号。”在此,我仅说明口号提出的原因,并未指明提出于何时。周先生却硬说我认为在1899年11月以前,义和团没有提出这个口号。并以山东冠县梨园屯玉皇庙基地的争执为例,证明义和团提出“灭洋”在前,“向教民索讨罚款”在后。是否如此,且看事实。


  梨园屯的居民将近300户,其中入天主教者20余家。庄内旧有义学1所,玉皇阁数间,学地38亩。后经兵火灾伤,义学已废,阁亦倾圮。1869年3月1日,庄中各首事议定四股均分。分单写道:“立清分单:冠邑北境梨园屯圣教会、汉教公,因村中旧有义学房宅一所,护济义学田地三十八亩,日久年深,风雨损坏,墙垣坍塌,无力修葺,今同三街会首、地保公同商议,情愿按四股清分。汉教三股,应分田地三十八亩,圣教会应分房宅一处,上带破厅房三间,破西屋三间,大门一座,计宅地三亩零九厘一毫,以备建造天主堂应用。邀同各街会首、地保觌面较明,并无争论,同心情愿,各无忌言,亦无反复。恐后无凭,立清分单存证。”(廉立之、王守中编《山东教案史料》第125页,齐鲁书社1980年)


  但教民分到宅基地之后,也无力修盖教堂,当年将“地基献于传教士梁司铎(即梁宗明)名下修盖教堂。”(《山东教案史料》,第124页)1873年,梁宗明修盖教堂,三街会首阎立业等到县控告教民拆毁义学、庙宇,盖立天主堂。知县韩光鼎听取了双方供词,核对了当年分单,判曰:“此案既已明立分单于先,何得追悔混控于后,殊属不合。”(《山东教案史料》,第125页)并将原来的分单移送主教。这次依分单判决完全正确,阎立业等败诉,受到责押,后经人保释。


  1881年2月7日村民庆祝玉皇神会,经过天主堂时将教堂大门挤开,教民出来计较,然亦不过空言争论。韩光鼎再次审明案情,判决:“至该教堂地基,断令民、教仍旧和好,暂行借用,俟该教民等另买地基设立教堂,再议归还。”(《山东教案史料》,第156页)这次判决改为地基由教民“暂行借用”,违背分单和法理,是错误的。


  1887年,传教士费若瑟购买砖瓦木料,欲重建教堂。三街会首刘长安等又到县禀报:“前因教民将庄内旧庙改建教堂,庄民不愿,屡经涉讼。现在教民王三歪等复将教堂拆修,扩充地基,庄众忿怒,拟往拆毁教堂,索地修庙。”并发动村民“用教堂砖料在堂内盖瓦房三间,装塑神像。”堂内衣物亦有失少。知县何式箴等到该屯查验情况后判决:“因查刘长安等理曲肇衅,本应究惩,姑念衅非一日,议出多人,从宽详革监生,断令遵限拆还教堂”。教民仍然上控。新任知县魏起鹏又会同何式箴审理。正在提讯间,经绅耆调处,王三歪等情愿将教堂所占庙基归与该村为庙,刘长安等亦情愿另购地基,为王三歪等新建教堂,言归于好。何式箴和魏起鹏考虑到“此案刘长安等肇衅理曲,本应仍照前断勒令拆还教堂”,但为了避免民、教“嫌衅滋深”,既然“两造悔悟请和,莫如就此完结,以期民、教得以互释前嫌。”(《山东教案史料》,第126~128页)维持了韩光鼎的第二次错误判决。


  法国主教马天恩以韩光鼎初判后移文内“有‘既已明立分单于先,何得追悔混控于后’等语,并将分单串票移交教堂管业,未有‘暂行借用’之说。可见教堂并未霸占地基,地方官屡以此地为教堂产业”(《山东教案史料》,第128~129页)为由,又提出重新审理。


  其后的发展过程,戚其章先生记述较为详尽,兹节录于下:


  马天恩提出异议后,巡抚福润令东昌府提集复审,1892年改判为:“将庙宇让与教民,改建教堂。并恐民心不服,由该县何令捐银200两,京钱1000串,听民另购地基,建盖新庙,设立义学。俟新庙工竣,再拆毁旧庙,移置神像。”


  教民仍不满意,扬言要将控争之人拿究。村民也不服,当年4月底,请来道士魏合意赴庙主持,并将办团练的枪械移存庙内。教民畏惧,纷纷逃避。济东道张上达亲往查处,到后魏合意已被何式箴拿获。他们又传集附近乡耆开导,“该庄居民情愿遵照原断,仍将庙基交出,让改教堂。”并“将庙内正殿三间拆毁”。


  1897年春间,教民王太和等备齐砖瓦木料,准备在庙基上建堂。该村“十八魁”阎书勤等见状不悦,约请威县梅花拳师赵三多于3月24日到梨园屯“亮拳”。“亮拳”活动进行了3天,四周20里内拳众到者甚多。教民虑及村民意图阻拦修盖教堂,“遂以梅花队阻工、谋叛为词,向冠县投递信函”。村民不服,前往教堂理辩。教民见“人多势众,闭门不纳,并上房抛掷砖石,开放洋枪,致激众怒,群起相投,以致互有受伤”。4月27日,阎书勤等带领村民,各执刀械,攻打教堂。“在格斗中,教民王太清重伤致死。全村25户教民,除2户外,俱遭抢掠”。村民还拆毁教堂,重新将庙盖起。案发后,东昌府知府洪用舟前往查办,他认为“庙基为始祸之由,议为归官经理,作为义学。另为洋人置买地基,建立教堂”。费若瑟转商主教马天恩,马天恩不同意,坚持惩凶,归还教堂地方,赔偿教堂损失。洪用舟与新任县令曹倜传到赵三多,晓以利害,令其解散梅花拳,并搜捕阎书勤。后便“督勇役将庙宇拆毁,以原基交还教堂。”阎书勤在被官府追捕之下,联络拳众3000余人,并改名为义和拳,在1898年10月祭旗起义,旗上书写“扶清灭洋”四字。(参见戚其章、王如绘编《晚清教案纪事》第301~304页,东方出版社1990年)


  该案当初的分单是经全村平民同意的,也是为了防止以后有人不承认而“立清分单存证”的。区分是非曲直,只能依据分单。如果平民诚意遵守,争执不会出现。分单写得极其清楚,宅地和上面建筑物,均归教民所有,并“以备建造天主堂应用”,教民如何处置,平民无权干涉。可是,平民却违背分单协议,控告教民在宅基地上盖教堂,还撒谎说“教民将庄内旧庙改建教堂,庄民不愿”。此事的是非曲直,一目了然。但平民官司败诉,带领打官司的阎立业受到责押,刘长安被革去监生功名后,怀恨在心,又置械“亮拳”,威胁教民。教民恐惧,才诬告平民“阻工、谋叛”。当平民前往教堂理辩时,教民出于自卫,不敢放进,上房抛掷砖石,开放洋枪,诚然理曲,但仅“互有受伤”。而4月27日平民攻打教堂,却致教民王太清重伤而死,并“抢掠”全村25户教民中23家的财物。不难看出,当初的民、教积怨构成,“肇衅”完全在理曲的平民一方,是他们依仗人多势众,首先撕毁分单协议,欺压弱势群体的教民,企图霸占已属教民的宅基地。同时整个过程也证明,与周先生的结论相反,教民并没有勒罚过平民,平民“抢掠”教民财物绝非是“向教民索讨罚款”,亦非在提出“灭洋”口号之后。究竟是教民有“贪欲”,还是团民有“贪欲”,不是一清二楚吗?

 

       责任编辑: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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