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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宜杰:也谈“义和团的真面目”

2012-11-8 10:33 参与:2412 评论:0 繁体

  周先生说:通过他对长清县令的禀报和玉皇庙基地争执的论述,“大概把学术界以往的义和团运动基本性质判断的基本理由讲清楚了。”但在我看来,恰恰相反。


  在论述“反帝性质”时,周先生写道:即使我列举的京津直隶一带大量有关“抢劫”的材料“完全属实,也必须根据一些基本的‘常识’进行具体分析”。“红军当年打土豪,分田地,曾被国民党和地主们污为‘赤匪’,义和团打教堂、分教产、剥夺教民之类的行动,进而派捐商铺、设卡收捐、抢夺富户,从而出现大量的负面记载,情同此理,丝毫不值得奇怪。”


  我没有周先生这样的“常识”,只知道红军当初执行打土豪、分田地政策时,确有严重错误,但他们为的是打倒剥削阶级地主,铲除封建土地制度,将田地和财物分给穷苦人民,使之在政治和经济上得到翻身,或将钱物作为经费,用于实行民主革命。义和团则是只知抢劫绝大多数属于劳动人民的教民,分赃肥己,二者根本不能相提并论。


  说到“常识”,一般群众均能理解“盗匪”二字的含义,也属于“常识”。现在看来,仍有加以诠释的必要,以免与“反帝”混淆。据《现代汉语词典》释义,盗匪:用暴力劫夺财物,扰乱社会治安的人(总称)。强盗:用暴力劫夺别人财物的人。由此可见,判断盗匪和强盗的要素,为其行事的目的、手段和方式,非其行事的对象。因此,凡是以暴力劫夺别人财物,扰乱社会治安的,不论劫夺的是什么人,均为强盗行为,与“反帝”毫不相涉。综观义和团打洋教的所作所为,盗匪、强盗的定义均适用于他们。连极力庇护义和团的山东巡抚毓贤,也不得不承认朱红灯、心诚和尚及于清水是“匪首”,将他们斩首示众。


  我在拙作中写道:“肯定义和团打洋教就是‘反帝’,其前提只能是被义和团烧杀抢掠的教民和平民均为帝国主义的走狗,否则,‘反帝’便无从谈起。”对治史者来说,这也是基本“常识”。我还写道:“历史的生命在于真实,肯定义和团烧杀抢掠教民正义,必须拿出令人信服的确凿证据,经得起客观事实的检验。”可是,周先生肯定“反帝”,只有一句主观推导或演绎出来、含混不清的空话:“教民的背后是外国教会,外国教会的背后是帝国主义列强”。既无事实证明,亦无论证,决然证明不了烧杀抢掠教民和平民就是“反帝”。


  教民入教只是皈依一种宗教信仰,立身行事各有准则,不能一概而论。孙中山、马相伯、夏瑞芳、沈缦云、英敛之几位名人都是基督教徒,能说烧杀抢掠他们就是“反帝”吗?周先生也承认教民中有“善良分子”,想来在周先生眼里,“善良分子”与帝国主义定有严格区别。如果这一推测不错,烧杀抢掠教民就是“反帝”的论断还能成立吗?至少也不适用于“善良分子”吧?大量平民、回民和官员的“背后”均无教会和帝国主义,也不能说烧杀抢掠他们就是“反帝”吧?


  周先生又以**领导的革命运动“冤死的无辜革命者和普通群众恐怕远不止两万之数”,说明不能因此而否定革命运动本身的性质。但是,义和团运动不同于**领导的革命运动,对于“冤死”者,**也理应平反。对“冤死”的教民,历史学家同样应当如此。周先生明知教民有“冤死”的,为何还要把他们打入帝国主义之列?


  对我以洪秀全和孙中山为例,提出“评价同一性质的信奉基督教,必须坚持统一的标准”,周先生认为这是“上演一场‘关公战秦琼’的闹剧”,“架构不分历史阶段、历史条件的‘统一标准’”。我认为,教民中有极少数坏人,绝大部分为良民,并不主张以统一标准看待他们。统一标准的发明权不在我,而在“反帝”论者,基督教徒身份就是他们的统一标准。只要是教民,他们就不分好坏,一律视为帝国主义的走狗或代理人,并由此认定烧杀抢掠他们就是“反帝”。而对孙中山,则是另一个评价标准。我觉得太不公平,才提出用统一标准相辩驳。孙中山与义和团同时,该不算“架构不分历史阶段、历史条件”吧?为什么不能用统一标准去评价?难道孙中山不是基督教徒,其背后不是外国教会,外国教会的背后不是帝国主义列强?逻辑上失之简单的不是我,而是“反帝”论。评价双方,皆不能单纯以教徒身份作为标准,应看其实际表现,才称得上实事求是,公平合理。


 
  学术观点,谁都可以坚持。但商榷历史问题,必须以事实为证。列宁说过一句名言:“用抽象的东西来偷换具体的东西,这是革命中一个最危险的错误。……就是欺骗人民。”(《列宁选集》第3卷,第92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愿与周先生共勉之。

[责任编辑: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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