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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掏鸟窝获刑 别急着鸣不平

公益评论|2015-12-3 07:52

来源:天津网|4032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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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小闫和朋友小王从自个家门外的鸟窝里掏了12只鸟出来,养了一段时间后售卖,后来又掏了4只……结果,两人被分别判刑十年半和十年,并处罚款。掏了鸟窝,也会被判刑?!会有不少人为此感到惊讶。

  对于在山区或农村长大的孩子来说掏鸟窝可能是童年最正常不过的游戏,什么时候掏鸟窝也属于违法,甚至会被判刑了呢?很多人都会有此疑问。这也说明我们国家法律的普及程度依然欠缺。具体来说,小闫和小王犯的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他们所捕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量刑程度上来说,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新乡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的审判结果已经将小闫、小王的行为定义为“情节严重”的最高档。

  两个风华正茂的青年,因为无心为之的猎捕野生动物而身陷囹圄,不得不让人叹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两个已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年轻人,既然犯法,便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和一些刑事犯罪比起来,因为掏鸟窝而获刑,或许有人会感到量刑过重。但应当明确的是,珍稀的野生动物是无法替代的,也是极其珍贵的不可再生资源,各国相关法律对滥捕野生动物都制定了严厉的法规。为的就是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以法律利剑遏制乱捕滥杀,严惩伤害野生动物的行为,呵护我们的生态环境。

  其实,不仅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违法,伤害、猎杀“三有”动物,即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达到一定程度也可能违法。现在,有1700多种动物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单。人们常见的麻雀、刺猬、蛤蟆、壁虎、松鼠、野猪都在其中。就在9月,山东济宁就有三人因捕捉壁虎来“赚点零花”而被刑事拘留。这样的教训,其实真的还有很多。

  随着法治社会的进步,法律体系也在愈加完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但作为一名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了解所在国家的法律。面对法律“不知者无罪”成不了挡箭牌,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加强科普,做好保护野生动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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