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是为了达到教育目的,依法对学生失范行为进行管理,促进学生合范行为产生和巩固的一种教育手段。从消极方面来说,它可避免学生再次做出失范行为;从积极方面来说,它可促进学生养成良好习惯,维系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教育惩戒是惩戒的一种特殊形式,有其独特性。一般惩戒以惩罚失范行为为目的,教育惩戒则以培养人为目的。但是在现实教育中,一些教育惩戒主体往往把教育惩戒混同于一般法学和管理学意义上的惩戒,在实施过程中,把教育惩戒本身当成了目的或主要目的,只惩不教或者多惩少教。为了让教育惩戒成为名副其实的教育手段而非目的,教育必须永远成为教育惩戒的底色。为此,至少要做到如下要求。 体面对待学生 体面是比正义更低线的道德伦理要求,它注重的不是“做什么”,而是“不做什么”。如果说正义旨在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体面则旨在把人当人看,不羞辱每个人。教育最终目的在于使人“成人”。不羞辱人,承认每个人都有价值、尊严,有潜能“成人”是教育存在的前提。 如要让教育成为教育惩戒的底色,在任何情况下,教育惩戒主体都必须“对事不对人”,体面对待学生,不能因为学生行为失范而贬低学生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进行羞辱。为了体面对待学生,教育惩戒主体须因人施惩。同样的惩罚,对有的学生不存在人格和尊严的羞辱,对有的学生则存在人格和尊严的羞辱;对此时的学生可能不存在人格和尊严的羞辱,对彼时的学生则可能存在人格和尊严的羞辱。因此为了充分尊重学生的尊严,不羞辱学生,教师需要了解学生,在规则范围内,根据学生的特点和所处的具体情境等艺术性施惩。为了体面对待学生,还不能对教育惩戒行为进行无限度传播。有时候教育惩戒合法合规,也不存在羞辱,但是超越限度进行传播,则会伤害学生的价值和尊严。譬如,在教室里面公布学生成绩是合适的,但是把成绩公布到网站上则是不合适的,有可能对低分学生造成人格侮辱。 正义守护学生 体面对待学生只是认可学生通过教育可以“成人”,但还无法确保学生得到切实的教育。为了让学生切实受到教育,须确保任何制度和行为都不能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正义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教育正义是对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公平分配。为了不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惩戒需要合乎教育正义。 第一,教育惩戒规则要合乎教育正义。权利可分为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就学生受教育权而言,基本权利是学生作为学生可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听课权、课堂发言权等。正义的教育惩戒规则自然要保护每个学生最基本的受教育权利不受侵犯,并且实施平等分配。非基本权利是学生因为努力、能力等取得的额外的受教育权利。在非基本权利方面,实施平等分配会剥夺学生自由发展的权利和机会,实施差异分配才能切实尊重个体的努力和能力,切实促进学生发展。因此作为正义的教育惩戒规则必须对学生的非基本权利实施差异分配。 第二,要依据教育正义规则施惩。教育惩戒主体不能从一己认识或个人情绪出发实施教育惩戒,而必须依据正义规则实施教育惩戒。依据正义规则实施教育惩戒,可以给教师划定惩戒范围,避免教师发泄私愤,把教育惩戒演绎成体罚或教育暴力,确保学生的受教育权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可以引导学生把注意力集中到规则及其正义的义理上,明白教育惩戒的宗旨;也可以让教师找到实施教育惩戒的制度依据,免除后顾之忧,从不敢施惩到敢于施惩。 第三,确保学生拥有教育惩戒的诉讼权。人们往往把教育惩戒归属于行政惩戒,但是我们不可按照行政惩戒的方式剥夺学生的诉讼权。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行政人员被行政处罚后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为了充分保护学生权利,特别是其受教育权,可以允许学生对其不服的教育惩戒提起行政诉讼。其实从1999年“田永案”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已不断允许学生就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事关学生重大利益的教育惩戒提起行政诉讼。 积极引导学生 教育本质上是对学生的心灵产生积极影响,促使学生成长的一种活动。为此,教育惩戒必须对学生产生积极的引导作用:不能只惩不教,要一边惩一边教,一边罚一边引导。因此,我们要重视修复性惩戒,反对报应性惩戒。 报应性惩戒的对象是失范行为,它的目的是报复失范行为。报应性惩戒强调罪责相当和依规施罚。在教育中运用报应性惩戒,会导致教育惩戒主体重惩罚,轻教育:只注重按规施罚,不注重引导学生明晰自己的行为为什么是失范行为,失范行为有何伤害,也不注重引导学生如何补救自己造成的伤害。 修复性惩戒致力让做出失范行为者及相关利益者协同一致,修复失范行为造成的伤害。修复性惩戒的对象是失范行为造成的伤害,它的目的是修复伤害。修复性教育惩戒除了问责学生,强调学生担责,还强调让学生明晰自己的失范行为的危害性,并促使学生通过努力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一起修复自己造成的伤害。在这种修复的过程中,学生不仅明晰自己要为自己的行为担责,还明晰了如何才能成为一个积极的主体,承担起主体责任;不仅充分感受到失范行为所造成的伤害,还学会了如何协同各方消解危害。在这种修复中,教育惩戒成了名副其实的教育手段,而非教育目的,它不仅在“惩”,也在“教”,而且重在“教”。 为了推进修复性惩戒,首先要做到严爱结合。爱和严是个有机体。只有怀有爱,教育惩戒主体才不会忘却教育惩戒的初衷,才不会只惩不教,或者多惩少教。只有怀有严的要求,教育惩戒主体才会高标准要求学生,才不会因为一味地爱护,而放纵学生。只有当教育惩戒主体既严格要求学生又热爱学生,和受教育者之间才能建立起融洽的教育关系,才会帮助学生积极担责,协同各方力量,致力修复伤害。第二,并用惩戒和表扬。惩戒之后,当学生能够正确反思,并修正行为,降低甚至消解自己造成的危害之后,应给予适时的表扬。通过表扬,既能表达教育惩戒主体对其关爱,实施了正强化,巩固学生改正后的行为,也传达了教育惩戒主体的引导方向。第三,适时消除惩戒记录。在修复性惩戒中,教育惩戒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因此,为了留给学生更多改过自新的机会,消除不良记录对学生未来成长的影响,更好促进学生成长,适当时候可以消除学生的惩戒记录。比如中小学生的教育惩戒记录,可以在高中毕业后删除;大学生的教育惩戒记录可在行为改正之后的一段时间之后,由学生申请撤销。 耐心等待学生 不同于动物,人的生长缓慢,很多动物刚出生不久,就已经成熟,人则需要20年左右的时间才趋于成熟。延迟性成熟让人的发育获得更多时间和空间,让人习得更多能力和智慧,从而变得更加强大。因此,符合人身心发展的教育是慢的教育,是按照人的身心成长规律实施的教育。追求立竿见影的教育往往都是不明智的教育:扼杀学生学习的天性,脱离学生身心发展需求,强制性推进学生片面成长。 对教育惩戒所要面对的行为经常失范的学生而言,他们自主、自理和自强的能力差,纠正他们的错误需要更大的精力,更长的时间,因此,对于这些学生,教育更需要放慢节奏。但是很多教育者误以为教育惩戒具有强制性,它可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其实教育惩戒往往也很难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对于成效不明显的惩戒,教师不可因此怠慢学生,放弃学生。教师要留给学生更充裕的时间让他们自我梳理和自我教育,要静下心来反思自己的举措,改善自己的方式和方法,耐心地与学生交流,按照学生心理需求和成长规律实施教育,运用更多方式方法打开学生的心结。也许永远都无法打开学生的心结,永远无法看到教育惩戒的实效,但作为促使人向善的教育者也不能因此放弃学生。用慢的心态对待失范的学生,陪着学生慢慢地度过学生期,是教育者应有的姿态。 (作者:严从根,系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副院长。本文系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国家一般课题“中小学生的公共空间意识及培育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BAA19023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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