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信息公开的条例,反倒成了不公开的“挡箭牌”
行政机关嫌麻烦,只是依申请公开难的一个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的缺陷,也让行政机关钻了不少空子,成为拒绝公开的“挡箭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存在着一些不科学的地方,应该尽快修改。”王敬波认为,条例强调“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是,关于例外的规定很宽泛,实践中不公开的范围很不精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条规定也往往成为百姓对行政机关拒绝答复的重要考虑和担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说,由于该规定内容的模糊性,行政机关很容易借此钻空子、想方设法不公开,甚至让可以公开的变成不能公开的。
无独有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保密内容可以不公开,但是保密设定的范围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没有界定清晰。否则有例外可以不公开的规定,就变成了回避不公开的理由。”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翔举例告诉笔者,环境诉讼必然涉及一些企业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往往是政府掌握、且依据法律可以公开的。但是,出于地方利益考虑,环保部门通常会以涉及国家安全或商业秘密为由,逃避相关信息的公开。
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是法律义务,而不是对申请人的恩赐
“如今,一些地方政府对政府公开信息条例的执行明显存在‘缩水’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本该满足的申请,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王敬波说,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专门制定了信息公开的相关监督措施,但是,这些监督措施在实践中还没有真正运转起来。因此,亟须调整和修改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对条例的执行力度,避免条例沦为“美丽的花瓶”。
“主动公开的越多,申请的就越少;公开的越详细,要求公开的就越少。”王旭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依申请公开所面临的困境,亟须行政机关转变观念。“‘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应该成为行政机关的基本认识。行政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公开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恩赐,而是一种公共服务与法律义务的履行。唯有转变观念,让公开成为一种自觉,才能真正落实‘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才能真正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政府信息公开至少要突破两个‘堡垒’:观念和技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也有类似观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丰富。如果相关政府信息得不到公开,如果公民的依申请公开得不到满足,就会让社会产生积怨甚至是谣言。因此,信息公开需要专门机构、媒体、网络、电子政务等相应技术的支撑,让老百姓不但能及时获得其工作、生活和参与国家管理所需要的信息,而且是真实、准确的信息。
扩展阅读
“依申请公开”的四大窘境
答复拖延
【案例】6月8日,浙江理工大学法律专业大二学子魏煌雄向人社部申请公开全国“临时工”信息,但人社部并没有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而是拖延至7月4日。
万能拒绝理由
【案例】6月26日,南京女童被饿死后第五天,五名律师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四个部门分别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7月16日,上述四个部门统一口径回应:“无法按您的要求提供信息”。
保密成为挡箭牌
【案例】2012年5月16日,律师王录春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等事项。申请未果,王某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7月29日,在法庭上,财政部代理人称收费标准因“涉密”无法透露。
重要信息不公开
【案例】根据社科院2012年6月所做的关于“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的现状”调研显示,政府有关房屋征收信息的公开程度严重不足。在对203件信息公开案件中政府信息答复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仅一半政府机关愿意依公民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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