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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要拖着“原罪”上路吗?

公益视角|2014-3-29 09:01

来源:NGO发展交流网|1627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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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我们还是没有注册的时候,组织公益活动可以凑份子,以AA制来解决经费问题,机构负责人似乎不必为员工的待遇发愁;而当我们正规化运行时,负责人就必须转换角色了,专职员工需要按时发工资,办公场所需要缴纳房租,还有原来听都没有听过的各种名目的税收,压力可想而知。特别是机构刚起步时,账目上可用的资金往往又少得可怜,恨不得一个钱掰成两个子儿来花。于是乎,有些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不惜压低员工的薪酬以及牺牲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公益机构员工来说,周末加班似乎已经成了家常便饭。

 

  有网友表示,已经有很多捐资者意识到,为降低成本而压低专职人员工资将不利于公益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让公益慈善行业成为青年人有尊严的职业选择?我想,首先就要摒弃道德忽悠与道德绑架,不要再用“奉献、高尚”等画大饼的方式忽悠员工与志愿者了。记得2010年李连杰曾说过“公益专业人才必须给足工资,否则他也将在三年后变成被救助对象。”

 

  我们都知道,公益不能只靠激情与理想生存,也是需要有面包与牛奶。公益机构一定要善待员工,尊重他们享受美好生活的权利。如果他们无力担起养家糊口的责任,却要去帮助别人,不是很可笑吗?公益慈善论坛主编天之心就指出,“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机构一定要给员工最好的待遇,这也是对员工和他们家庭负责,更是管理者义不容辞的责任。给员工低工资,甚至不给工资,实际上是对他们的家人不负责任。如果一个公益人上有老下有小,却为了自己的理想无法让家人过上体面的生活,便是自私与不负责任。”笔者深以为然。

 

  根据几家大型基金会联合推出的2010《中国公益人才发展现状及需求调研报告》调查结果显示,NGO从业者的薪资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约占90%,2000元~3000元段最为集中。无固定收入和月薪资在1000元以下的占到18.4%,近4成机构未给员工上社会保险。

 

  不但很多公益机构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对待志愿者权益问题上也令人惊愕。比如,在某些公益机构召集活动的帖子中常会看到一些所谓的“免责声明”,“志愿者的安全与活动组织方及召集人无关,如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风险完全由志愿者自行承担”等等,这是典型的侵害志愿者权益的做法。

 

  且不说这个“免责声明”是不是组织方的自我安慰,在法律上根本没有任何效力的。倘若真正因为出了安全事故,志愿者与公益机构对薄公堂之时,这个所谓的“免责声明”绝对会让公益机构的“节操”碎得满地都是!

 

  为参与公益活动的志愿者购买一份人身保险,这既是对志愿者本人负责,更是对他(她)的家人负责,而且这也还应该作为公益机构不容推脱的责任。即便对于无数没有正式注册的草根组织,也应该如此。因为,我们任何人、任何机构都没有任何理由漠视一位志愿者的生命安全。

 

  在保护员工权益方面,NGO和企业一样平等,没有豁免权。可喜的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公益机构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了,也开始为志愿者购买人身保险了,即使机构目前还没有能力承担购买保险的资金,也应该告知志愿者自愿购买保险,毕竟,如果出现人身伤害,不管是志愿者还是公益机构,都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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