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正式发布,突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重点。
《意见》探索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程序。孙军工分析,环境公益诉讼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加之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具有即时性、紧迫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决定了其审理程序的设置有别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意见》第13条要求:“探索建立受理公告制度,及时公告环境公益诉讼受理情况。对于审理案件需要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证据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可以依职权调取。对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需要鉴定的,可以依职权委托鉴定。”“对于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生效判决,可以依法移送执行。”
《意见》依法确定环境公益诉讼的责任方式和赔偿范围。环境公益诉讼的终极目的是修复被破坏生态环境,凡有可能采取一定措施恢复原状的,要在判令污染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或者由第三方机构代替进行恢复原状。由于公益诉讼的损害赔偿不同于直接受损害者所遭受的私益上的损害,此类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故公益诉讼赔偿金不能由原告直接领取。《意见》第14条规定:“探索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赔偿范围及其与私益诉讼赔偿范围的关系。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预防损害发生或恢复环境费用、破坏自然资源等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以及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诉讼支出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予以支持。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意见》还就充分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环境民事公益诉权,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做了相应的规定。
保障诉权,《意见》第11条强调:“依照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充分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公益诉讼。”“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又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事权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不影响受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探索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环境公益诉讼成本高昂,已经成为制约环保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主要障碍,解决这个问题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意见》第15条规定:“在原告胜诉时,原告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鼓励从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中支付原告环境公益诉讼费用的做法,充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作用。” |
赞助我们 您知道行者物语这些年来一直都是非营利网站吗?我们秉持“思想自由”与“价值共享”的信念,致力于打造一个不受商业操控、专注在读者身上的平台。如果您也认同我们正在努力呈现的观点,请通过左侧二维码赞助我们~
分享到:
|
|
行者公众号
北风的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