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讨者治理需法治化
每当走在大中城市火车站、地铁里、大路旁,甚至是行车道上,总能看见一些“惨不忍睹”的乞讨者,或口中喃喃,执碗乞讨;或残肢伏地,逶迤前行;或旁卧老人,磕头不已,甚至别出心裁,一拳十元。另一方面,乞丐月入过万,住宾馆,打飞的的新闻屡见报端。究其原因,城市中乞讨者多为“职业化”工作,利用大家对弱势群体的同情心,企图不劳而获,甚至“公司化”运作,成为被黑恶势力所操控的滋生犯罪的群体。
对于广大群众来说,面对一个乞讨者,给钱可能被骗,而且还会诱使更多的人行乞,甚至自残或者残害少年儿童;不给钱又良心过不去。对于社会而言,当人们没有办法确认是否应该给予乞讨者施舍时,实际上也在不断考验着人们的同情心,甚至损害整个社会的同情心。而乞丐群体,多为老人、小孩、妇女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处于社会底层边缘,流动性强,不易管理。因此,加快乞讨者的法治化治理,既要保护其行乞权,又要打击其中的违法犯罪,而不仅仅是一阵风的运动式或驱逐式管理,才是解决这一个两难问题的根本办法。具体建议有以下几点。
完善社会救济救助制度。政府首先要以立法的形式保护乞讨者的生存权,保证乞讨者吃得上饭,有地方睡觉。要把乞讨者可以得到国家救济的情况通过新闻媒体使全体民众知悉,也就是让公民知道给不给钱都不会影响他们的生存,在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饿不着,这样就不用再考验人们的同情心,有助于人们正确判断是否需要对乞讨者施以援手,防止变相鼓励乞讨者不劳而获并不断扩张。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未成年人乞讨或携带未成年人进行乞讨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对于未成年独立乞讨的,有家庭的应救助返回原籍,没有家庭的应由社会福利部门收养;对于携带未成年人的,要予以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笔者认为,当前要加大执法力度,同时对情节恶劣的还应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这么做可以有效遏制不法者买卖儿童甚至残忍虐待儿童。
严厉打击骗乞及残害他人乞讨行为。儿童行乞对于儿童一生都会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儿童乃至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凤凰卫视就曾报道过一些乞丐头为了激起大家的同情心,把孩子的脚从小就用木板敲残,然后不给治疗,直到“流脓”以便有“更好的卖相”获得人们的同情而得到更高的回报。因此,对于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骗取他人同情乞讨的,应按社会治安管理严肃处理,对于暴力残害他人的,应加紧取证,追究刑事责任。
限定行乞范围,结合城市管理,对行乞时间,行乞地点加以规定。行乞是个人生活方式自由选择,但是这种自由不能损害社会及公众利益,如早晚高峰时段,人流密集区域,不准行乞。
乞丐这种现象在古代主要是缺衣少食造成的,在现代社会则有一部分人是不愿工作或更倾向于这种生活方式,因此彻底消除几无可能。应促进乞丐这一群体形成行业内相互监督的良性自治状态。此外,也可以发挥其他社会组织,如慈善机构、社区、社会团体的作用。
加强宣传教育。既要加强对乞讨人的宣传教育,鼓励他们自食其力,自力更生,自立自强,也要对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教育,告诉人民群众乞讨人“有地方吃饭”以及乞讨背后的残忍犯罪行为,让人们做出恰当的判断。
当前,乞讨者的治理法治化迫在眉睫,法治治乞既有助于打击犯罪,又不用考验人们的同情心,是社会和谐和进步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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