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定义是‘资源’。这样就把野生动物视作一种可以被剥削的东西。另外,野生动物保护名单太陈旧了,亟须更新。
【编者按】
中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是1988年审议通过的,近年来,随着中国生态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一些制度和规定不能适应野生动物保护的客观需要。
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要遵守社会公德、野生动物福利等内容将写进正在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这意味着,中国将为野生动物提供更多的福利和法律“保护伞”。
其实,不少国家和地区的野生动物早已在不断更新的相关法律下获得新生,从濒危品种的名单中剔除。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苑苏文 实习记者孙云帆发自北京 “中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的定义是‘资源’。这样就把野生动物视作一种可以被剥削的东西。另外,野生动物保护名单太陈旧了,亟须更新。”接受《国际先驱导报》记者采访时,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协会专家安德鲁·韦斯特这样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即将修改,引发国内外专家“点赞”声一片。
修改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今年年底之前将由全国人大法工委递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这位美国专家对此感到“很欣慰”,他认为,“一个更加完善的动保法会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
中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1988年审议通过的,随着中国生态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其中的一些制度和规定已经无法适应野生动物保护的客观需要,此外,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野生动物缺少更多福利及法律“保护伞”。
模糊的“保护”界限
2013年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之后,农工党江西省委副主任、南昌航空大学副校长罗胜联就与其他36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此后每年全国“两会”,他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相关的议案和建议。
在罗胜联看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已经到了“非常紧迫”的时期。“野生动物也是地球家园最重要的成员,它们对人类的发展是一个重要的依托,所以保护野生动物应该是人类最重要的任务和职责之一。”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内容和执行方面,罗胜联认为主要存在两方面难题。
首先,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范围偏颇。他指出,在国际上,已经把野生动物的定义范围扩大到野生植物,可谓动植物同时开展保护,但我们在这个方面还没有明确。
其次,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出现了“合理利用”的字眼。不少专家认为,一方面讲保护,另一方面讲“合理利用”,就会使人们在利益驱使下,以“合理利用”为借口进行从事损害野生动物的活动。
“比如,很多有许可证,看似‘合法’的商业性驯养繁殖为保护野生动物开了一个不好的口子,要进行有步骤的取缔。”罗胜联这样补充认为。
这些观点都获得了外国专家的支持。除了把野生动物定义成一种可以利用的“资源”,安德鲁·韦斯特还发现,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同样也模糊了“保护”的界限。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系讲师查鲁·沙曼在一篇论文中指出,将野生动物视为“资源”意味着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社会意识仍有待提高。“不可否认,在很多人心中,一提到野生动物就会想到怎么将其用于商业、交易、视频、药材或者是娱乐,虽然改变公众对野生动物的这种态度艰难,但提高公众意识,宣传濒临灭绝物种的消失对中国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的负面影响与致命后果是可以做到的。”
提高违法成本迫在眉睫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高速发展的中国最重视的问题之一。进入2015年,随着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修订的环保法正式实施,污染行为将受到更严厉的监督和惩罚。而提高违法成本,也是专家们对新修订的《动物保护法》所寄予的厚望。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莽萍指出,《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实施20多年以来,并没有从加重违法成本上作出修订,他举例道,修订《刑法》死刑罪名的时候,第一批脱去死刑罪名的就是野生动物的犯罪,“实际上减轻了这部法律的刑罚”。
此外,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也常常导致法律执行的“低效率”。“比如林业局有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司,环保部有生态司,而农业部也有包括野生水产动物保护在内的相关部门,这就导致各部门的职责不明确。”罗胜联说。
在这背后,还有旧法律由于不适应新理念、新形势,条文之间存在矛盾,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今年1月底的一次研讨会上,海南师范大学副校长史海涛就指出,“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缺乏效力,甚至在执行部分,以‘罚’代‘法’的倾向比较严重。”
动物福利成亮点
在不少发达国家动物保护法的理念中,正如人有“人权”,需要享受社会福利,动物也是一样。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贺海仁一直希望中国对反对虐待动物,维护动物福利进行立法,他指出,在国际共识的“权利福利论”和“权利主体论”中,事实上都是把动物作为生命主体来看待。“这就代表承认动物也有福利,应该受到特别的法律保护,而不应该被看做纯粹的物体或私人财产。”
中国的动物福利问题一直以来是国外媒体和学者关注的焦点。早在1993年,外媒就报道了中国对熊进行“极其残忍”的驯化,而“活熊取胆”等新闻一直以来吸引着国际动保组织的注意,被外媒认为“无视道德的存在”。而在2003年,“非典”爆发之际,中国大规模养殖果子狸的新闻加剧了外媒对中国集中驯养野生动物的谴责。
不过,在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阿曼达·韦福特看来,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和《继承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律特点,同时也突出了中国传统价值取向。在这样的背景下,爱护动物的责任并不是不能实现。“通过法律形式保护动物能够彰显中国传统美德,诸如对生命富有同情心是值得鼓励并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
据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要遵守社会公德和野生动物福利等内容将写进正在修改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并称为外界成为此次修法的“亮点”。
然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指出,这只是一小步,中国还没有为真正的动物福利法做好准备。
“新修订的法案旨在清除动物福利障碍,严禁出口动物肉类、羊毛以及羽毛。但中国有8亿农民,强制农民对动物给予最低程度的关怀并保证不虐待动物,这样的举措在基层推行起来着实困难。”他说。
不过,常纪文还指出,合法的动物保护在中国是一个逐渐进化的过程,随着人民对动物福利意识的觉醒,他相信,中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会在几年后将来越来越完善。
发达地区野生动物福利高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苑苏文 实习记者孙云帆 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期间,社会热议如何修改才能更好保护中国的野生动物。为此,《国际先驱导报》记者梳理了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立法。
美国:很多濒危物种已经排除
早在19世纪60年代,美国就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反虐待动物法案》,此后,美国国会分别于1900年、1901年通过了首部野生动物保护法《雷斯法案》与《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法》,而1966年美国通过的《动物福利法案》,被誉为美国动物保护法律之中的“宪法”。该法案从如何对待动物,到各地收容所如何管理,从运输动物时的注意事项到如何处理被盗动物都做了详细的说明。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濒危物种法案》和《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据相关专家介绍,它们成功避免了超过98%的动植物的灭绝。在这两个法案中,有很多保护动物的成功经验。比如都强调对物种的保护,而不是当资源一样利用;都很灵活,可以供政府对不同规模的物种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并且都配有恢复计划以备保护物种,并且依赖于严格的科学指导。
在《濒危物种法案》的大力资助下,钢头鳟、大马哈鱼等濒危物种受到了上亿美元(1美元约合6.12元人民币)的资助。东北海狮在2008年的恢复计划中受到资助,情况大为好转后被排除到濒危法案之外。
英国:法规要求避免猪的生活枯燥
早在1822年,英国议院通过由爱尔兰政治家马丁提出的禁止残酷对待家畜的马丁法案;1876年,英国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这意味着英国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法的立法。
进入20世纪,英国更加重视动物保护法律机制的建设。1911年,英国颁布了动物保护法,但该法律只是禁止虐待动物,并没有纳入“动物福利”概念。1999年,英国禁止将怀孕母猪单独放置于保定栏内,并随后颁发了《猪福利法规》。
2004年2月,英国依据欧盟指示制定了《农畜动物福利规定》,规定中增加了为避免猪的生活枯燥,必须给予猪木头、锯末等玩具玩耍的条文,条文指出,倘若养殖户主违反规定,轻则罚款上千英镑,重则被监禁3个月。
德国:宪法将动物置于与人平等地位
一百年前,德国就在《德国民法典》第90条中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受特别法的保护。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对动物适用有关物所确定的有效规则。
2002年德国宪法修改,在“人”字的后面加上了“和动物”几个字,第一次将动物置于与人平等的地位,并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这使德国成为了欧盟国家中第一个把动物权益列入宪法的国家。
2007年初, 德国议会重新修订了《动物保护法》,该法规定:每个与动物打交道的人必须仁慈地对待动物,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物质条件。必须考虑动物的苦乐和生存状态,尽量给予动物适合它们需要的喂养和照顾。尊重动物的基本尊严,否则就是虐待。
与此同时,法律规定德国的宠物店无权贩卖犬只等宠物,在德国想拥有犬只猫咪的人通常要去动物收容所收养,收容所需对养主饲养的基本知识、家庭条件予以考察。遗弃宠物将被判犯有虐待罪。
香港:所有雀鸟均受法律保护
在香港不管野生雀鸟还是饲养的观赏鸟类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所有雀鸟均受法律保护。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条例》、《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猫狗条例》、《动物羁留所条例》等众多法律都保护着动物的权益。
事实上,香港自1981年起已经立法禁止打猎,任何捕猎、蓄意干扰、管有、售卖或出口受保护野生动物行为均受处罚,最高可罚款10万港币(1港元约合0.79元人民币)并被监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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