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走野路”被困,谁买单? - 驴友应当为其任性买单
2015-10-19 07:01点阅:6191来源:检察日报小 中 大 繁体
面对频发的驴友失联或遇险事件,当务之急不是讨论应否收取救援费用,而应健全制度为生命筑牢安全屏障。
驴友应当为其任性买单
文/张晓东
11名浙江驴友选择未开发的路线挑战武当山金顶被困申请求助,有关方面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实施救援。表面看,这是国家和社会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进行的分内救援行动,被救者只需道声“感谢”即可。往深处想,却非如此简单。核心问题是,解救这些人的费用是否天经地义该由国家买单?
国家财产属于全体人民,除非在法律上具有明确授权,在事实上符合公平正义原则,任何人都没有理由无偿占有、使用、切割国家财政这块“蛋糕”,否则就侵犯了其他公民依法享有的平等权益。
这些驴友明知沿未开发的路线登山会发生难以预料的后果,但是为寻求“不走寻常路”的刺激,在未报经旅游管理部门同意或认可的情况下执意而为,主观上具有民事上的故意而为之过错。
而且,这11人并非国家或地方登山队员,其活动未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委托,既不是商业活动也并非公益活动,从本质上说,是少数旅游者的一种联合动议,是超越了有关方面规定的旅游线路而进行个性化攀援的探险行为,因而,理当责任自担、后果自负。根据我国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此次遇险的过错责任无疑全在此11人自身。
旅游法第82条第3款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因而,这11名受益人作为责任方,应当将救助所发生的费用返还施救人,同时,相关救助方亦有权利通过诉讼渠道就救助费用向11名受益人依法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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