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阴影笼罩之下,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再遭口诛笔伐。 2月10日,据“新华视点”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 2003年的“非典”(SARS )疫情源于野生动物。据2013年11月1日《科技日报》报道,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石正丽研究团队证实中华菊头蝠是SARS病毒的源头,认为人类感染非典是因吃了携带SARS病毒的野生动物所致;如今的新冠病毒初判也是来源野生动物,中科院院士、中国疾控中心主任高福此前曾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新型冠状病毒的来源是武汉一家海鲜市场非法销售的野生动物。 相隔短短十几年,两次因为食用野生动物爆发疫情。虽然新冠肺炎疫情还未解除,但相关专家已开始呼吁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之路似乎又走到了一个新的路口——难逃“利用”窠臼的野生动物保护之路是否该重新审视?法律应该如何完善?执法又该如何加强? 商业利用违背野生动物保护初衷 “我明确反对商业利用野生动物,因为这违背保护野生动物的初衷。”2月10日,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博士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野生动物保护是一项公益事业,奇怪的是,在中国它一直被当作产业来管理和经营。 孙全辉认为,禁食只是治标,只有全面禁止商业繁育才是治本,否则就是换汤不换药,相关问题今后还会层出不穷。 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旧版《野生动物保护法》“积极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经过30年的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在我国已然形成一个庞大的产业及人群。国家林草局一位官员曾向澎湃新闻表示,以水貂养殖为例,山东水貂养殖规模已经占到世界市场的60-70%,水貂产品占到了约80%,俄罗斯基本上都是从中国进口的。 在过去“积极鼓励”的法律政策下,许多人不该驯养的也驯养,甚至有些人打着驯养繁殖的旗号,大肆从野外捕捉野生动物。因此,2016年,野生动物保护法时隔26年进行了大修,从理念上说,新《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是一部“积极”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生态环境,借此促进人与自然相处之法,但新法关于“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规定在收获掌声的同时,关于“利用”的条款却引发了野生动物保护者们的争议,认为法律为“利用”留了口子。 “对于野生动物利用,我认为,如果是出于保护目的,最好仅限于公益范畴,例如,拯救极度濒危的物种、科学研究、公众教育等方面。”孙全辉说,受到贸易和需求的持续威胁,当前野生动物的整体生存状况并不乐观,继续允许以逐利为目的商业利用只能加剧危机,削弱中国乃至世界其他国家已有的保护努力。 孙全辉表示,纵观利用实践,往往也是弊大于利,利用增加市场对野生动物的需求,刺激野外偷猎,严重伤害和虐待动物;商业利用还误导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理解和认知,加大执法的难度,增加管理的成本,当然还包括人畜共患病防控的巨大挑战。 “三无”动物的执法监管存在空白 来自北京大学、山水自然保护中心团队的梳理发现,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只规定了三类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有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动物),其中,省级重点和“三有”动物合称“非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剩下的“三无”动物,即没在任何保护名录里的物种,却不受该法限制。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野生动物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合法进入市场。对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如果是野外猎捕的,需要捕猎证,可以通过国家医药生产任务直接进入医药市场;人工繁育的,可以进入其他各种市场,但是除了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也即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物种外,都不能食用。 非国家重点的保护动物和不在任何名录里的“三无”动物,无论是野外捕猎的还是人工繁育的都可以进入各种市场,但所有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要求都有合格的检疫证明。 即便有上述多种合法途径,但进入市场非法交易的行为仍然普遍。 在我国,野生动物进入市场交易的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林草部门负责向企业和个人发放捕猎、驯养和经营许可或专用标识,农业部门负责检疫,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发放营业执照。 “实际上,市场监督部门去各种抽查检查贩卖野味的集市和花鸟市场的时候,只会看有没有林草部门发的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理论上还有农业部门发的检疫证,但农业部门制定的检疫标准都是针对家养动物,绝大部分野生动物因为缺乏对疾病和病原的研究也只能按照最接近的家养动物来,很多野生动物类群(比如竹鼠)没有检疫标准可参考。”上述团队公开声称。 2月10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珂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欧美国家的《动物福利法》可以与动物防疫法直接结合起来,而动物福利法是把野生动物、驯养动物、农场动物都涵盖了,这样就使得野生动物如果要利用都按照所有动物都适用的检验检疫标准进行防疫,野生动物进入市场的难度比较大,对疫情的防控涵盖的动物范围也比较全面。 中国目前的法律对动物的界定范围存在差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动物防疫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法律适用的范围较窄,这就导致两部法律的适用对象有一定差距,使得“接合部”的动物出现了问题,监管起来环节多,漏洞就会存在,而且在法律执行上,不同的部门在管理,管理的衔接上也出现了问题。 “实际上,对于发了养殖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在防疫方面漏洞是相当大的,从实践来看,像这次武汉的海鲜市场售卖的野生动物,在检疫方面很明显就存在巨大漏洞,失于监管。”周珂说,在我国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与传统的畜牧业养殖有所区别,前者需要向林草部门取得许可证,但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单靠发许可证对野生动物养殖进行管理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把它归到一个正规的产业上,并且所有的防疫环节都应该涵盖这类产业。 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频发的地方应尽快启动立法,部门规章也应尽快完善 周珂认为,在法律上对野生动物利用尤其是食用进行严格限制肯定是一个大的趋势,新冠肺炎防控期间,禁食野生动物已成为共识,绝不能象过去那样立法上存在漏洞且执法上疏于监管。 但现在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在立法和执法上落实这一共识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对此,周珂提出了三种路径,第一种是立即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一步到位地规定严格限制食用野生动物,包括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目录,提倡不吃任何野生动物,并对繁殖驯养和经营销售等行为也作出最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是最理想的路径。 但这种路径如果落实到制度上难度会比较大,修法时会面临不同方面利益群体间的博弈。 “(2016年法律在修订时)我也主张在立法上严格的禁止(利用野生动物),但当时难度比较大。”周珂说,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前鼓励利用的方针指引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已成为一个“尾大不掉”的产业,并且,近几年,一些国有林区停止伐木,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也成为部分林区转型、安置林业工人,解决他们就业的的一种方式,禁止利用野生动物会次生一些社会问题,这也是修法后必须考虑和妥善解决的问题。但修改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而且相信会得到社会普遍的认可和支持。 在国家层面修法之前,周珂建议的第二种路径是,可以推动广东、湖北等野生动物食用比较泛滥的地方启动地方立法,并且涉及环保的地方立法规定可以严于国家立法,并且野生动物保护和防疫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规章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防疫。 周珂认为如果修法不成,还有一种相对比较容易的解决路径,即利用当下公众对于禁食野生动物的强烈呼声,管理部门可以把主要精力放在严格限制食用野生动物上,比如,规定经营野生动物的餐饮店要实行特别许可并且加大经营成本,所有野生动物食材必须取得检疫证明,并且这些成本是非常高的,可以考虑加收特别消费税,使消费成本提升。 另外,周珂建议可以借鉴控烟立法的经验,在处罚方面,可以处罚提供野生动物餐饮的场所,使得在吃野生动物方面实行最严格的限制。“从消费端控制这条路径相对比较容易,并且如果消费需求不在了,驯养繁殖行业就会缩小,相关的从业者自然就会考虑转产。” 周珂强调,“无论哪条路径,食用野生动物的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 孙全辉向澎湃新闻表示,野生动物属于大自然,它们在进化上就是为了适应野外环境。从疫病防控的角度,打破自然规律,增加与野生动物的接触,势必会加速病毒的扩散和传播,让人类社会更不安全。 “疫情面前没有赢家,人类跟野生动物都是受害者。疫情可以看作是大自然对人类的警示,我们难道还不吸取教训?野生动物产业的获利者终归是少数,但危机来临国家、社会、我们每个人却要为之买单。“孙全辉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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