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再次发难,而且比SARS病毒更为凶猛,新病毒用一场让无数家庭刻骨铭心的疫情再次警告人们,应该重新审视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关系了。
中国农历新年前夕,新冠病毒突然袭来,造成了一场世界范围的传染病疫情。
疫情溯源显示,新冠病毒是一种动物源性病毒,中国-世界卫生组织的联合考察报告称,目前的全基因组基因序列系统进化分析结果显示,蝙蝠似乎是该病毒的宿主,但中间宿主尚未查明。
中国作为最早爆发疫情的国家,已经在此次疫情的动物溯源领域开展工作,上述联合报告称,除了对武汉2019年12月发病病例开展早期调查,中国还对华南海鲜批发市场和其他市场进行环境采样,并对华南海鲜批发市场售卖的野生动物的来源和种类以及市场关闭后这些动物的去向开展详细调查。
自疫情爆发以来,武汉华南海鲜批发市场就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虽然目前仍没有证据证明该市场就是疫情的首发地,但它仍是疫情动物溯源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历史如此相似。2003年SARS病毒已经给奢食野味者敲了一记警钟。但教训并未被认真吸取,很快食用野生动物的风气又卷土重来。如今,新冠病毒再次发难,而且比SARS病毒更为凶猛,新病毒用一场让无数家庭刻骨铭心的疫情再次警告人们,应该重新审视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关系了。
国家主席习近平2月14日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时强调,要认真评估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
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简称《决定》),正式回应了外界呼吁,也为全国野生动物利用产业按下了“暂停键”。
一
全球的病毒专家们已经形成共识,人类主要疾病大多数是在某种情况下,从动物那里传来的。2007年,美国病毒专家内森·沃尔夫和同事在为《自然》杂志所写的一篇论文里称,容易追踪到动物源头的人类疾病几乎全部来自温血脊椎动物,其中包括灵长类动物、蝙蝠和啮齿类动物。
2003年,SARS疫情的暴发再次证明人类传染病与野生动物之间有着直接关系。
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副主任肖奇友2006年曾在《中华流行病学杂志》撰文指出,世界卫生组织(WHO)将在人类和脊椎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定义为人畜共患传染病。在175种被认为是“新发”疾病中,75%是人畜共患传染病。
他认为,野生动物的贸易和迁移是人类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主要来源,“野生动物贸易市场好比一个网络的枢纽站,而不是终点站,不仅将动物及其产品分送至各地,同时,也将不同种类动物宿主所携带的病原体传播到了遥远的地方。”
“要消灭自然界病原体或消灭带有病原体的野生动物是不可能的。”所以肖奇友建议,应该采取实用的措施降低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的危险性,包括降低与野生动物的接触,关闭野生动物交易市场,以及最终消除野生动物贸易。
目前,新冠病毒是一种动物源性病毒已经确定无疑,业内再次把焦点对准了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
1月22日,北京大学保护生物学教授、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吕植公开建议,把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上升到公共安全层面来看待和制定管理制度。
吕植认为,“从世界范围来看,很多流行病都和野生动物有关,尤其是食用野生动物。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客观上带来两个坏处,既破坏生态系统,又给人类的安全带来隐患。”
2003年之后,中国曾掀起一场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大讨论。当时,《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草案)》备受关注。在当年7月8日举行的立法听证会上,讨论焦点之一便为是否应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但是最后,无论是广东还是全国,都未以立法的方式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随着人们对非典的记忆逐渐尘封,食用野味之风又重新盛行。国人对于食用野生动物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偏好,这个源于茹毛饮血的野蛮时代的饮食习惯,在现代社会被保留下来,并衍生出新的亚文化。
二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变化是,非典之后,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成为人们食用野生动物的主要来源。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在2005-2006年对我国食用野生动物的状况进行的调查显示,在食用物种上,该协会发现被食用的野生动物共有80种,与1999年相比增加了27种。其中,50种即62.5%来源于野外,30种来源于人工养殖。在食用数量上,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占整个食用量的绝大部分。
与之伴随的是,我国野生动物人工养殖产业越发壮大。
中国工程院《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报告》指出,根据调查估算,2016年中国野生动物养殖产业创造产值5206多亿元人民币。其中,食用动物产业的从业者近626.34万人,创造产值1250.54亿元。
值得关注的是,我国养殖业快速壮大对野生动物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起初,合法养殖野生动物的一个目的是降低野生动物偷猎、走私所得的利润,从而实现野生动物的保护,然而这个方法有效的前提是合法的养殖野生动物制品能够替代野生动物制品,能满足市场的大部分需求。”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副研究员张丽荣等人近期联合撰文指出。
显然这个前提并不存在,多年来,部分持有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许可证者以合法的名义,收购、销售从野外捕获的野生动物。许可证成为了“洗白”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金牌”。
阿拉善SEE基金会秘书长、北师大生态学教授张立认为,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制度存在最主要的问题是对商业目的人工繁育规制不足。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制度监督管理不到位,这是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消费仍然猖獗的症结。
这导致中国各地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长期以来处于混乱状态。
“都不用人给你举报,到了市场随便一问,你就能知道哪里有卖野味的,直接去就行了。”从事护鸟工作多年的野生动物保护志愿者刘懿丹告诉界面新闻。
刘懿丹踏足过全国20多个省份,但凡发现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就会向森林公安或110举报,“你一问来源,他说是人工养殖的,办过证。可是再一看,动物的腿都被夹断了,怎么会是人工养殖的?”
此前相关的案件显示,这些交易者和经营者都持有许可证,这些许可证包括“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核准证”,有的双证齐全。
“持有许可证的商户都会超范围经营,他们以此为掩护,做非法野生动物贸易的生意。”北京草原之盟环境保护促进中心“荒野保护”团队曾公开发文指出,目前国内存在一条非法野生动物利用利益链条,从野外捕捉(盗猎)开始,捕捉者将动物卖给中间收购商,中间商又卖给更高级别的收购商,最终,数不尽的野生动物被摆上了各地寻味者的餐桌。
三
驶入快车道的野生动物人工养殖产业也暴露出法律和监管的滞后和缺失等漏洞。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也暴露了这方面的问题,并引起最高决策层的注意,明确提出要认真评估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定于1988年,按照该法规定,受到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30多年来,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前后历经数次修改,但仍然沿用了以往的单一物种保护思路。
张立指出,这种定义让野生动物指代范围较窄,致使很多在常识上被普遍认定为野生动物的物种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法律对人工驯养繁育的野生动物也没有做出说明和界定。
作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配套,1989年,原林业部和农业部颁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简称《国家重点名录》),明确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保护级别分为一级和二级,并且对水生、陆生动物作了具体划分,明确了由渔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的具体种类。
此后在2000年5月,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北京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制定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名录”),该名录于2000年8月1日以国家林业局令第7号发布实施。
然而,除了2003年原国家林业局将麝科麝属所有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之外,上述两个名录历经多年社会变迁,从未有过其他动态修改。
根据民间自然保护组织山水自然保护中心统计,《国家重点保护名录》和《三有名录》累计包含中国1811种脊椎动物,包括哺乳动物215种,鸟类944种,两栖类268种,爬行类384种,被保护物种累计占中国总记录哺乳类、鸟类以及两栖和爬行类动物物种数的62.71%(总2888种),但仍有1077种未列入上述两个保护名录中。事实上,大多数的蝙蝠、众多的鸟类和鼠类都不受我国法律保护。
“这些名录的涵盖范围在实践中出现了严重过时、交叉重叠和遗漏,致使该得到保护的物种却未能实施保护,而且,多重名录划分复杂造成执法困难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张立指出。
《国家重点保护名录》里的动物所受保护等级最高。对于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驯养繁殖,1991年,原林业部公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规制。
《三有名录》和地方重点保护名录里的野生动物则被归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并未禁止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出售、利用,但提出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并附有检疫证明。而且,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没有予以明确。
该法第41条指出,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有很多省份相继出台了野生动物管理办法,但是有些地方没有出台,这导致出现了一个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管理真空。”贵州省林业厅野生动物和森林植物管理站站长冉景丞对界面新闻表示。
张丽荣等人在前述文章中指出,目前我国在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方面,包括许可证发放标准、繁育范围和养殖过程中的监管要求等都缺乏明确细则。
在实践中,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则呈现出失控的局面。
张丽荣等人认为,野生动物交易涉及森林公安、野生动物保护、海关、交通运输、动物防疫、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网络监管等众多部门,在部门协调和区域合作方面存在客观难度。另一方面,与数量众多且隐秘的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和巨大的交易量相比,基层执法人员编制少、执法手段有限、执法权威不足、技术手段有限,而且往往以“运动执法”的方式进行,缺乏可持续的制度化保障机制。
“特别是在基层,缺乏技术人员,没有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基层的人连野生动物都不认识,怎么管理?”冉景丞提出自己的疑问。机构改革之后,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都归口到国家林草局,林草部门的力量看似增强了,但并没有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人员。
冉景丞指出,就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来看,“检疫层面已非常失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省际调运需要有检疫证,但是进入当地市场的,如果没有检疫,就有可能引发公共安全问题。
四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爆发,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已经迫在眉睫。
1月23日,北京大学原校长许智宏等19名院士学者公开联名呼吁杜绝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食用,建议全国人大紧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公共健康安全内容写入法条之中。
在此背景下,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
王瑞贺指出了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的问题,比如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且采用国际通行的名录保护办法,未来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加大打击和惩治乱捕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力度。
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上述《决定》,正式回应了外界呼吁,也为全国野生动物利用产业按下了“暂停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解释,“全面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需要一个过程,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通过一个专门决定,既十分必要又十分紧迫。”
《决定》强调,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实际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之前,天津、福建等地已相继出台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决定。在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月21日也举行立法座谈会,就《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以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方式进行立法,可以针对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避免一些科学上不确定问题的争议,凝聚最大的共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周珂认为。
对于未来《野生动物保护法》该做哪些修改?张立认为,本次疫情凸显的是野生动物利用与公共卫生健康之间的矛盾,“保障公共卫生、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应该成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原则。
扩大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也渐成共识。北大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等环保科研与公益机构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适用的“野生动物概念”定义为“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和人工环境里未经人类驯化的动物”;同时,废除“三有动物”概念,保留原有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其余未在名录上的动物设为“一般保护动物”,实行全面保护。
张丽荣等人则建议实行最严格的野生动物保护利用特许制度。对确需野生动物用于科研、教育、医药研发等社会公共利益研究用途的人工繁育、养殖行为进行特许审批,严格限定和规范从事公共研究领域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及制品的企业及机构清单。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同时明确,还有一些野生动物不在此次“禁野”范围内。
一类是水生野生动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解释,捕捞鱼类等天然渔业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农业生产方式,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渔业法等已对此作了规范;另一类是兔、鸽等动物。这类动物人工养殖利用时间长、技术成熟,人民群众已广泛接受。
3月5日,农业农村部又在官网发布消息指出,对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要按照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中华鳖、乌龟等列入上述水生动物相关名录的两栖爬行类动物,按照水生动物管理。这意味着,中华鳖、乌龟等不列入禁食名录。
五
即便如此,上述政策动向还是震动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产业,众多养殖户担心,禁食野生动物可能会矫枉过正,令一些合法企业遭遇生存困境。
《决定》通过的当晚,冉景丞接到了上百个电话,养殖户纷纷来咨询关于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政策走向。
冉景丞介绍,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在贵州省是一个新兴产业,每年的直接收益为4亿元左右,涉及养殖户超过3万人。
目前贵州有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户养殖户1791家(不包括两栖类和鱼类),有近1200家属于家庭养殖。涉及繁育“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仅71家,其余都是非重点保护动物。其中竹鼠、豪猪养殖户居多,养殖种类(包括两栖类)达62种,约90%养殖的目的都是食用。
“国家应尽快拿出后续政策,一定要高度重视。特别是现在已经进入繁殖期了,合法的养殖户该不该让动物继续繁殖?养殖户的权益也要保证,不能把他们一棍子打死。”冉景丞说。
对此,《决定》已有初步明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而对于哪些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可以排除在禁令之外,?2月27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韩旭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目前正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新要求,争取尽快将《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韩旭表示,畜禽主要是指人类为满足肉、蛋、乳、毛皮等需要,经过长期劳动驯化的各种动物。和野生动物相比,禽畜的区别主要有四点:经过长期人工饲养,并在生产中广泛地应用;其表型和野生动物发生了本质变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已经形成稳定的疫病防控体系;符合国际的惯例。
“怎么判断是不是家禽家畜,现在的四点标准相对比较明确,但仍然要有一个相对独立的专家评审过程,并且进行公开反馈。不能留下利用野生动物的口子,让人以为只要挤到禽畜名录里,就能驯养繁殖。”昆山杜克大学环境项目环境科学助理教授李彬彬对界面新闻表示。
对此,冉景丞建议,要建立动态的信息管理平台,对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实行“户口管理”。一旦有非法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发现后即可曝光。在屠宰和检疫环节,他认为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也需要和家禽家畜一样定点屠宰、定点销售,进行去向管理。
“分清楚谁做什么,就不会乱。”冉景丞指出,要明确科研、繁育、检疫、交易、运输、加工、经营、市场的监督责任,林草部门管好野外生存的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监管部门管好市场经营,农业农村部门管好经营性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生产和检疫,科研部门做好科学研究,就不愁管不好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
北大自然保护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等环保科研与公益机构则建议,在自然资源部成立野生动物保护局,一方面提高其法律地位、增加其行政资源,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自然资源部门的管理和执法力量,有效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能力和执法水平。
阿拉善SEE基金会则建议,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确赋予公众和社会组织监督权 。
“17年前SARS疫情出现,公众开始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尤其是食用提出强烈质疑。此前《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时,这些质疑却没有被充分考虑进去。”周珂指出,“当时的修法陷入了一个困境,部门立法延续传统做法,主管部门有较强的话语权。同时,野生动物利用已经形成相当大的产业,影响力非常大。而一般公众获得的信息不对称,话语权很微弱。”
在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还没有达成全社会的基本共识的情况下,到底是否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中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或是将法律禁止的范围限定在滥食层面,多位专业人士认为,未来修法过程中,博弈将不可避免。
张立期望来自生物多样性保护行业的专业人士能同法律工作者、行政主管官员和相关领域科学家一道,参与到法律咨商起草的过程中去,而不仅仅只是在后期的公开评议环节建言献声,“要使立法过程更能反应民意,更加科学民主公正,更具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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