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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修法:争议“合理利用”

2013-3-20 21:07

来源:中奢网|1332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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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立足点是野生动物可以利用,不是不能利用,而是可持续地、明智地利用。而这一点,需要中国动物保护人士认真研究。 今年“两会”期间,37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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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修法:争议“合理利用”


       活熊取胆、虎骨入药、活剥动物皮毛、开办野味餐厅、动物表演和制作野生动物标本等都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15日,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法学、环境伦理、动物学专家就《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法举行座谈。在保护还是合理利用野生动物问题上,仍存在诸多争议。

 

       部分专家学者主张在《野生动物保护法》条文中,取消“合理利用”和“资源”的字句。但另一部分专家学者则指出,国际社会是倡导野生动物可持续利用的,一味地强调保护未必对野生动物有利。

 

       《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已逾24年,除2004年对单个条文进行修改外,一直没有予以整体修订。而1992年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也有20年之久。“其立法思路及规范精神早已落后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莽萍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说。

 

       野生动物遭乱捕滥杀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南昌航空大学副校长罗胜联与另外36位人大代表联署提交了“关于提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议案”。

 

       “目前,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形势严峻,生态危机加重。”罗胜联说。

 

       国家林业局公布的中国最新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消耗较严重或濒危程度较高的野生动物有252个物种,仍处于濒危的有104个物种,还有一些物种低于最低存活数量,需要进行抢救性保护。

 

       近年来,我国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案件居高不下。国家林业局2012年初两次打击濒危物种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就查获非法贸易案件700多起,收缴野生动物13余万头(只)、野生动物制品近2000件、野生动物皮147张。

 

       罗胜联说,眼下,活熊取胆、虎骨入药,活剥狐狸、貉、貂等动物皮毛的残忍做法,以及开办野味餐厅、野生动物驯化表演和大量制作野生动物标本等不当商业活动,都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大量野生动物遭到乱捕滥杀,生物多样性水平日益降低,生态平衡遭到严重破坏。

 

       “野生动物保护不力,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声誉。”罗胜联说,“我国自1980年以来便陆续加入了多项野生动物保护的国际公约。但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水平与法律实践却无法达到这些国际公约的要求。”

 

       罗胜联从立法角度分析,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不力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保护范围狭窄,立法原则定位有偏差。法律仅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对象,保护范围过窄,不利于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奖惩机制与损害赔偿制度设计不合理。法律缺少对因保护野生动物而有所牺牲的个人与群体的补偿机制。刑责、罚款的数额标准较低,无法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

 

       主管部门权责不清,缺乏公众参与途径。野生动物保护应由国家某一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但目前将陆生与水生两大类野生动物分别由林业、渔业部门管理,容易造成治理不当。

 

       违法行为列举单一,且存在大量开禁的例外条款。现行法律列举了如“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等例外条件,为捕猎、杀害、进出口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合法理由。

 

       “合理利用”界线模糊


       罗胜联等代表提交的议案建议扩大保护范围,突出以“保护”为立法的唯一原则,并建议《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改中新增一条,即“国家设立野生动物保护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野生动物及其生境的恢复、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值得一提的是,该议案建议增设相关机构,扩大社会参与途径。议案提出“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野生动物保护咨询委员会。其具体设置办法由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其中野生动物保护专家、伦理学者、民间动物保护人士等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野生动物保护咨询委员会参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制定及其调整工作”。

 

       而这一点得到了莽萍等专家的肯定。“要有伦理学家、法律学者,有一些NGO的代表,让全社会能够广泛地参与到野生动物保护里面来。”莽萍说。

 

       “咨询委员会在国外任何一个立法阶段都非常重要。”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执行会长杨通进说。

 

       亚洲动物保护基金会中国区对外事务总监张小海也表示,如果多学科的研究成果得以分享,并促进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和野生动物保护,显而易见,那些荒谬的东西(比如,在活熊取胆过程中,熊会不会痛的问题)就不会有市场。

 

       座谈会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贺海仁也说,《野生动物保护法》里有很多模糊的东西,“如保护和合理问题,什么叫合理,什么叫利用,能不能把合理和利用放在一起?”贺海仁说,虽然对野生动物做区分是对的,但过分对野生动物进行三六九等的划分,导致人类对有些野生动物过度保护,而对有些野生动物任意处置。

 

       贺海仁说,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使用了“合理利用”的字样,接下来的条文包括实施条例中出现了“出售”、“收购”的字样,这实际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这导致一些人追求经济利益,甚至有些地方把它作为农民脱贫致富的手段,实际上,“合理利用”野生动物就变成一种产业了。

 

       莽萍等专家更为强调“保护”,并且主张《野生动物保护法》里去掉“资源”二字。“野生动物确实拥有自身价值,是对整体生态非常有价值、有意义的一员。但不应是人类的资源,更不应该成为某些行业、某些部门的资源。”莽萍说。

 

       不过,对于这种“纯保护”的观点,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教授汪松认为:“仅提保护,恐怕还有很大的商榷余地。”他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立足点是野生动物可以利用,不是不能利用,而是可持续地、明智地利用。而这一点,需要中国动物保护人士认真研究。

 

       修法有望列入立法规划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曾公开表示,1988年制定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保护理念、管理内容、手段和力度等方面都已经不能适应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需要,特别是野生动物利用、野生动物损害补偿等问题长期为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所关注,急需通过修改法律补充完善。

 

       人大环资委表示:“已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尽快就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进行论证,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

 

       环资委介绍,国家林业局自1999年以来就开始围绕《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组织研究论证,并形成了更明确体现野生动物资源在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中重要作用的修改思路。

 

       不过,据本报记者从国家林业局了解到,“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这一点恐怕很难改变。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总工程师严旬去年在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时就表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三句话,一是加强资源保护,二是积极驯养繁育,三是合理利用。”

 

       “现在有些资源已经保护得很好,能够从野外直接获取;有些资源不够,需要繁育;有些则可以合理利用。”他说。

 

       事实上,一些专职从事动物保护的人士也不反对“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科学委员会(下称“濒科委”)常务副主任蒋志刚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经过多年的实践,无论是政府部门、科研机构,还是最基层的野生动物保护组织,都意识到通过完全保护并禁止狩猎的政策,来实现长期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并不现实。”

 

       蒋志刚说,北美、非洲、蒙古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狩猎作为国际上一项成熟、管理规范、生态补偿效益较高的活动,对自然资源和野生动物保护能够起到显著的激励作用,不仅能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在筹集保护资金、促进猎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生计等方面也能发挥作用。

 

       “保护生物学者,乃至环境保护主义者最重要的,是拥有一个全局观。这样,他才能看到短期经济利益下掩盖的环境污染和资源耗竭。同时,他也该能看到局部经济损失下,全局获得的环境收益。”濒科委专家曾岩说。

 

       责任编辑:语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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