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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刚过去的7月,国内多起涉及精神病患的社会新闻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不安:广西42名精神病患者从医院出逃,北京等地发生多起精神患者持刀伤及无辜的恶性事件。
有美国媒体下“诊断书”说,“中国对精神病患的医治不到位”。这是中国面临的一个问题,一个人口大国的精神科医生竟然和日本的一样多。但某种程度上,对精神病患的治疗、看护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精神病人砍杀无辜路人等事件在很多国家也时有发生,成为不易察觉的“定时炸弹”。近些年是否要对精神病患“强制治疗”等话题在各国引发出不少争议,甚至多国为此计划或曾修订过《精神卫生法》,尽管做法和效果大不相同,但国际上已形成的共识是,全社会应增加对精神疾病的了解,减少对精神病患的偏见。
精神病人行凶好比“定时炸弹”?
针对中国7月发生的多起涉及精神病患的社会新闻,美国《大西洋》月刊网站7月29日报道说,即使在北京,大约仅有10%的精神病患能得到门诊治疗,原因是一些患者“负担不起相关费用”或“医院收治空间不足”。更大的问题是,很多患者在长期住院治疗后很难重新融入社会。该报道称,全球每10万人中就有4名精神科医生和13名护士,而在中国,每10万人仅有1.5名精神科医生和2.2名护士。中国精神疾病患者约有1600万,而精神疾病医生只有1.5万名,这与人口只有1亿多的日本差不多。
在印度,有时犯罪嫌疑人会以精神疾病为由为自己开脱。据《印度快报》7月29日报道,嫌犯拉贾·巴拉普2003年在甘地纪念园附近使用镰刀砍伤一名行人,印度司法机构认定其行为为故意杀人。但拉贾日前上诉称,他行凶时有种幻觉,觉得自己是圣雄甘地的化身。新德里高等法院称,拉贾是在伤人后逃跑时被擒获的,这表明他不存在识别不了对错的情况,他当时的精神是正常的。今年4月,印度最高法院驳回犯罪嫌疑人布拉尔的上诉请求。布拉尔1993年在新德里国大党青年团办公室附近制造了9死25伤的爆炸。布拉尔被捕后,他妻子不停申诉,声称布拉尔患有精神疾病,医生鉴定也排除他“装病“的可能。但印度最高法院称,是布拉尔被判死刑后“超长期关押”严重损害了他的身心健康,因此不能就此认为,他的健康已恶化到刑罚无法执行的地步。
德国有3万多名心理治疗师。即便如此,精神病患者也时常成为“社会和经济的定时炸弹”。德国《莱茵邮报》2月21日报道,去年9月24日,一名37岁的精神病患者在被送医治疗时偷偷溜出医院,驾车狂奔时撞死一名妇女。今年6月28日,一名31岁的精神病患者在柏林红色市政厅前脱光衣服,用刀自戕,结果警察在试图制止时开枪击中其肺部。经法医鉴定,该男子死于枪击,而不是自己造成的割伤。很多德国人为此谴责警察是“国家的冷血杀手”,但也有人认为,该男子很有可能就要威胁到路人安全。
按照医学专家的分析,先天精神病人在受到家庭变故等刺激后可能会行凶,而后天心理问题导致的精神病人行凶犯罪往往带有一定的预谋性,如准备凶器后再去伤害他人。1981年刺杀时任总统里根的约翰·欣克利显然属于后者。精神错乱的欣克利枪杀里根的目的是想赢得一个女影星的芳心,并为此提前有所准备。欣克利因患有精神病而被判无罪,并被送到专门的医院看护。这起事件后,美国有几个州提出修改相关法律,要求精神病犯罪与正常人同罪,要进行“有病有罪”的裁决。
是“自愿原则”,还是强制治疗?
针对如何治疗和安置精神病患,各国也面临诸多新问题。患者“自愿原则”基本上是各国《精神卫生法》的核心。英国1959年颁布的《精神卫生法》规定,对精神病人的治疗和安置应遵循自愿原则。2000年,英国发生过很多起由精神病患引发的凶杀案,当时的内政大臣提出修改《精神卫生法》,要求将一部分对社会有巨大潜在危险的精神病重症患者强行收治。此举引发很大的社会争论,支持者认为公众安全就应该摆在首位,反对者说,这是蔑视精神病患者的人权。
德国的情况也有所改变。有数据表明,在德国的精神病院,每年有超过14万名患者被强制接受治疗。德国联邦议院今年1月17日通过一项对精神病患者可强制治疗的法案。然而就在2012年夏季,德国联邦法院还做出裁决,禁止对精神病患者强制治疗,理由是强制治疗缺乏法律基础。这一变化在德国引发激辩。强制治疗的倡议者认为这是关心病人的一种方法,许多精神科医生也对联邦议院的决定表示欢迎。不过,德国联邦精神病康复者协会的马蒂亚斯·赛布特对强制治疗的做法提出尖锐批评,他称自己亲身体验过被强制治疗时的痛苦,“这是在使对病人的迫害合法化。”
柏林法律学者塞巴斯蒂安·克莱梅尔7月30日告诉记者,德国一般不说“强制治疗”精神病人,而是“安置”。在精神病人本人不情愿或意识不清,无法表达意愿时,由监护人或国家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批准后进行强制安置。有效期一般一年,最长两年。如需延长,监护人要重新提出申请。他说,法院可以剥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资格,但不能绝对地限制其人身自由,他们也有诉讼资格。如果国家机关滥用权力,意味着国家需要进行赔偿。
韩国目前也围绕如何修订《精神保健法》有一些争论。韩国相关民间团体认为修正案内容仍然缺少保障精神病患者人权等内容。他们认为,韩国精神病患者大多数是被非自愿监禁治疗,从2001年至2008年期间,韩国国家人权委员会接到的精神病患者人权控诉多达1218件,主要包括强制被送入精神病院、无法出院、药物过量、治疗效果差、被隔离强制和遭受语言肢体暴力等。韩国2011年的一项调查显示,韩国约有11.5万人患有精神障碍,被精神疾病治疗机构收治的有七八万人。这样高的比例在很多国家是罕见的。
韩国收治了绝大多数精神病患者,这与精神病患者遭受社会和亲人排斥有一定关系。韩国很多社区有精神保健中心等促进患者回归社会的机构,但已可以出院的患者常常遭到家属的拒绝。社区保健中心都是由大的精神病院委托运营,因此,大多数无法回归社会的患者基本仍被“囚禁”在精神病院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去年公布的一份报告批评韩国精神病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的比例偏高,治疗长期化现象严重。该报告主要负责人之一、精神疾病专家苏珊·奥康纳博士认为,长期入院治疗效果并不好,费用也十分昂贵。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10月颁布,这与很多国家相比算是晚的。这部新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法令中也写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日本精神病患为何少见危害社会行为?
人类个体精神上的痛苦会受到政治、经济、社会、家庭等诸多因素影响,光从医学上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社会应对精神疾病增加了解,消除对精神病患的偏见。有统计说,每15名日本人中就有一人有过患忧郁症的经历,自杀比率高也与此有关。但在日本,做出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很少见。这与日本人对精神病患者普遍寄予同情,很少有嘲讽、刺激精神病患者的言行有关。精神病患者没有成为日本社会大的潜在危险,也是日本全社会数十年努力后的结果。日本1950年颁布《精神卫生法》,1949年成立精神病医院协会,对精神病人给予关心和照顾。当时的背景是,日本二战战败后,物资匮乏,社会秩序混乱,精神病患者增加,他们在社会上受到很多歧视,反过来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针对触犯法律但又不能被起诉和定罪的精神病患者,日本2005年开始实行《医疗观察法》,原则上要求患者要到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接受3年时间的诊治。
德国、日本等国精神病治疗条件相对好。记者参观过位于德国巴伐利亚东北部的海利根菲尔德精神病医院。这家医院位于森林之中,从外面看就像一个安静的度假村。医院里还设有“狗助理”,与病人“沟通”。
据统计,日本精神科病床数占病床总数的20%,精神科医院占医院总数的10%,精神科医生占医生总数的5%,而且每年新增400名精神科医生。日本有专门为精神病患提供接送服务的公司。比如,东京有家“三战警护士”的事务所,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在无法稳定患者情绪时会委托他们送医。在送医前,经过特别训练的“警护士”会先把患者房间里的危险物,如刀、剪刀、锤子等转移到安全地方。尽管这样的商业服务一次需1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6000元),但可以减轻精神病患者家属的负担,也为社会减少了安全隐患。
责任编辑:语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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