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男童斌斌被挖眼案告破,这是半年来发生的极其恶劣的多起针对儿童犯罪的一起。
在对侵犯儿童的行为进行批评谴责的同时,有一些人开始行动起来,为改善儿童的生存环境努力。
上周百家基金会联合发起“守护童年”公益行动。同时,一些女记者自发行动的“女童保护”公益项目也走进云南漾濞乡村,开始给儿童培训如何保护自己。
社会力量参与到儿童保护中可以关照到很多政府涉及不到的细节,但毕竟能力有限。面对性侵、故意伤害、家庭暴力这些针对儿童违法犯罪行为高发的趋势,国家保护
不能缺位,制度和机构层面应当尽快调整以适应保护不足现实的需要。
数千年来,儿童被视为家庭“财产”的观念根深蒂固,在儿童保护的制度设计上也倾向于家庭在儿童保护中的第一责任,弱化儿童保护的国家责任。
这种基于传统社会秩序下的观念,在当前社会矛盾冲突剧烈、人口大规模流动、新的社会秩序尚未确立的现实下,已经表现出严重的不适应。自我保护能力最弱的儿童,往往成为社会戾气、发泄不满的对象。
国家履行儿童保护责任首先要改变的是这种观念。孩子不仅是家庭的,也是国家和社会的,一切对儿童保护不力的人和侵犯儿童的实施者,都是国家和社会不能允许的,并给予严厉的惩罚。
仅有观念改变远远不够,更需要在制度和机构层面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完善设计,改变目前国家对儿童保护事实上缺位的状况。
比如剥夺监护权制度,由于缺乏可操作性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提起剥夺监护权诉讼的主体是谁、如何监督主体履责、剥夺监护权的诉讼程序是否有别于普通民事程序、剥夺监护权后孩子由谁抚育,这些问题不明确,那些在冻饿饥馁、家庭暴力阴影下的儿童仍将生活在成长的恐惧中。
强调国家责任并不是要国家在孩子成长中频繁伸手,而是国家要创造父母养育孩子的条件。
人口大规模流动造成了数千万留守儿童,且这个数字仍在不断增长。即使那些跟随父母生活的流动人口子女,在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方面依然面临各种困难,失去父母庇护的留守儿童和弱势流动人口子女成为最容易被侵犯的群体。
问题显而易见,地方政府在儿童保护的制度和体系建设上,因“收效”慢鲜有大动作,而国家层面的重视程度仍然不足。
儿童保护国家责任应尽快实现到位,否则,这些个案仍会不断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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