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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路漫漫:回望希望工程24年

|2013-11-4 12:40|来源:中国时刻网|5803人参与|0条评论

  1601年伊丽莎白一世女王颁布了被认为是世界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慈善法》。《1891年上议院帕姆塞尔判案》明确了慈善的4个目的:弘扬宗教,消除贫困,发展教育,法院认可的诸如医疗保健等其他公共福利。《2006年慈善法案》规定:慈善组织的目的必须是公共利益。英国还专门设有慈善法庭,负责审理有关慈善的案件。慈善法规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是义务的,不但慈善组织不得谋取任何利益,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也不得领取任何报酬。另外还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与政府组织有任何瓜葛,不得从事任何与慈善无关的活动。英国对慈善的受益人也有严格规定的,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接受捐赠,英国判例有个“慈善受益人临近原则”,就是说,如果最初慈善受益人不再符合受益条件或死亡,他临近的有类似条件的人可以继续接受捐赠。英国共有注册的慈善组织约20万家,对慈善组织免征收入所得税、资本获利税、遗产税、印花税和增值税。对年募捐额超过5000英镑的慈善组织,须依法向英格兰和威尔士慈善管理委员会注册;对年募捐额少于5000英镑的慈善组织,向皇家税收和海关总局注册。法律没有明确的慈善组织,则须向当地政府部门注册。按照英国的法律规定,谁给慈善组织注册,谁负责监督管理。英国无固定组织的慈善机构很普遍,这样的慈善组织大多是一些人通过合同形式组建的慈善组织,为某一特定慈善项目分摊费用。此种类型的慈善组织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如被起诉,则由该慈善组织的发起人承担诉讼责任。

 

  过去,澳大利亚一直沿用英国《1601年慈善法》,直到2004年才通过了自己的《2004年慈善补充法案》。澳大利亚对慈善组织的注册管理非常严格,只允许慈善组织在注册的州募捐,去没有注册的州募捐属于非法。例如,一个慈善组织在昆士兰州注册,则它只能在昆士兰州募捐,如果要到其他7个州募捐,就必须到那7个州分别注册,就是说全国募捐各州都要注册。澳大利亚公民为境内的慈善机构捐款均可免收个人收入所得税。

 

  由于公益服务机构数量众多,政府监管范围非常有限。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是,鼓励独立第三方机构对公益服务机构行为予以评估。虽然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果不具有法定约束性,但对于以公信力为生命线的公益服务机构而言,评估结果对组织存续和发展的影响力不言而喻。德国特别设立了社会福利问题中央研究所和天主教联盟两家独立机构,负责监督善款使用情况。尽管这两家机构不是行政机关,监督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是由这两家机构审查颁发、使用期为一年的“捐助徽章”却是政府认可的募捐资质认证标准。西方国家的慈善事业几百年前就已走上组织化、法治化轨道,积累起丰富的管理经验,其中有不少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希望工程这项慈善公益事业已经走过了24个年头,在这些年的发展中帮助了不少贫困地区的孩子实现了读书梦,但是同样我们也看到了一些问题,强大的组织能力是公益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服务、获取社会信任、实现社会价值的基础。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公益服务机构行政化色彩较浓,组织发展长期单纯依赖于政府扶持、经费来自于政府投入、决策让位于业务主管部门、活动依靠行政机构自上而下发起和实施,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较差,自身能力建设堪忧。因此,在推动公益服务机构组织能力建设方面,国家应为公益服务机构发展提供足够的社会空间,其核心要义是,政府选择让位于社会选择,政府规则让位于社会规则,依靠社会评价、社会竞争和社会淘汰机制,推动公益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对我国而言,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现代慈善既能够发挥社会稳定器的功效,更能够承担提升社会文明、凝聚道德和社会价值的积极功能。与世界各国相比较,中国慈善事业起步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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