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阿勒泰地区旅游局印发《阿勒泰地区户外旅游活动管理规定》,旨在促进本地区户外活动组织规范化,推动阿勒泰地区特种旅游活动健康发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特种旅游活动发展,加强本地区户外活动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勒泰地区范围内海拔3500米以下的特种旅游活动。
第四条 进行特种旅游组团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三) 进行特种旅游活动,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四) 特种旅游活动的领队与队员的配比,不得低于1:33,即一名领队最多能够带领33名队员。队员人数超出的,应额外增配领队。
(五) 特种旅游领队必须持有红十字会医疗急救证书。
第五条 在阿勒泰地区范围内举行户外旅游活动实行实名备案制,特种旅游活动发起人应当在活动实施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实名备案,活动结束后,核销登记。活动发起人应当在本地公共媒体发布活动计划书和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备案信息:
(一)申请书;
(二)活动发起单位或者个人有效文件或证件
(三)团队所有成员名单
(四)领队的资格证书;
(五)有明确活动时间,线路和地图的活动计划书;
(六)装备清单;
(七)参加活动的参与者的保险合同文件;使用的车辆的相关手续;
(八)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
(九)难度系数较小的一天活动,组织者第一次按照程序申请备案后,以后再次组织类似活动,采取电子邮件登记或者电话登记即可。
第六条 在本地区内组织大型特种旅游和户外活动,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 特种旅游活动进入旅游景区的,应遵守旅游景区相关管理规定。进入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应遵守自然保护区有关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保护区缓冲区和核心区。
特种旅游团队未从景区正门进入景区的,应主动向景区管理部门进行通报。景区管理部门对于不以旅游景区为主要目的地的特种旅游团队,应通过协商给予一定的门票优惠,并提供便利。
第八条 特种旅游团队应当保持户外路线及营区的环境卫生,妥善处理户外垃圾,不得破坏途径地的生态环境。特种旅游途径地方有具体环保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安全与责任认定
特种旅游团队应当办理保险,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在特种旅游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向旅游管理部门进行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特种旅游活动中的责任,应根据活动组织者、领队、队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具体行为,由司法机构进行责任认定。
第十条 凡是在阿勒泰地区境内组织特种旅游的个人或组织,不得在地区旅游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线路进行活动,也不得在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命令禁止的线路进行活动。
第十一条 未进行备案或条件不具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特种旅游活动,地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活动。各市县旅游、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规定,加强对特种旅游活动的监督与管理,严把资质审查关。
责任编辑:语燃 |
赞助我们 您知道行者物语这些年来一直都是非营利网站吗?我们秉持“思想自由”与“价值共享”的信念,致力于打造一个不受商业操控、专注在读者身上的平台。如果您也认同我们正在努力呈现的观点,请通过左侧二维码赞助我们~
分享到:
|
|
行者公众号
北风的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