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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驴友溺亡案一审判决 活动组织者要担责

国内新闻|2014-2-21 08:44

来源:浙江日报|2169人参与|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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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驴友去漂流,谁知出现意外,橡皮艇被水流打翻,一人溺水身亡。2月18日,温州鹿城区法院一审宣判漂流活动组织者瞿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两万元,漂流活动的其他同伴不承担责任。

 

  约伴漂流遭不幸

 

  在漂流中不幸遇难的温州梅女士是个“老驴”,经常参加网友组织的户外活动。去年7月,网友瞿某在户外活动QQ群中发出到青田县滩坑电站坝下小溪漂流的公告,网友张某邀请梅女士参加这次活动。

 

  7月20日上午,瞿某、张某和梅女士等10人来到青田县巨浦乡大桥,都佩戴安全头盔,穿了救生衣。共有两只皮划艇,梅女士与瞿某等5人同乘一只。

 

  下午,在经过仁宫乡钓滩村水域时,梅女士乘坐的橡皮艇被激流打翻,5人全部落水。其中4人被激流冲向岸边,而梅女士的救生衣被钩住,无法脱身。张某说,发现梅女士被困后,队员立即施救,但被救出后,梅女士已经不行了。当天下午,梅女士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该不该赔引争议

 

  事后人们才发现,在事发水域附近,当地政府部门已经竖起警示牌:河道水位水势变化较大,严禁在水库区及下游河道内游泳、玩耍或从事其他活动。

 

  这引起了梅女士家人的不满。他们认为,其他9名同伴对梅女士的死亡结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将他们一并告到鹿城法院,索赔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瞿某通过网络发布外出活动的消息,梅女士等人自发参加,自助式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瞿某在发起户外运动之初,尽到了一般注意的义务,为参加人员配备了救生衣、头盔等安全设备,在事发后积极组织人员参与施救,并报警求助。但瞿某作为发起者和组织者所选择漂流的水域不适合进行漂流活动,因此存在过错,但过错轻微。

 

  所以,法院酌情认定瞿某承担两万元的赔偿责任。其他活动参与者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了梅女士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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