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家公司总经理的王女士通过QQ相约与驴友一起同游西藏,到达后因高原反应严重而未成完成所有的行程。认为自己前期已经支付了全部费用,而驴友刘某拒绝退还未完成的旅游费用,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退还3325元。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王女士说,她与被告刘某是通过QQ认识的,后经对方邀请,决定一同前往西藏游玩。刘某还一再承诺,他会随身携带急救箱以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2012年2月28日,王女士向刘某指定的账户分别汇入火车票771元及旅行预算费用3995元,并和刘某以及其他驴友一起到达西藏。
据王女士说,在旅游期间,她出现了严重的高原反应。之后,刘某向她索取额外的住宿等费用时,她已无力与他进行理论,只要求对方记下其应该承担的费用,出行结束后一起结算。几天后,刘某的妻子又称4000元预算费用不够,还需要再支付320元。自己因身体虚弱只得同意,但在索取发票时遭到拒绝。
王女士说,旅行结束后,她多次要求刘某提供旅行期间的各项费用明细,退还剩余的旅行预算费用,被告均不予理会,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3325元。
庭审中,王女士表示,在计划出行过程中,刘某曾同意将旅行相关费用发票给付她,并向法庭提交了双方的聊天记录。
但刘某表示,在前期协商过程中,他已经向原告出示过行程表、预算费用单、注意事项等,原告当时表示认可,且他所组织的旅游属于商业带队,不对外公布旅行过程中支出的具体明细,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双方在前期协商的过程中,刘某已向原告出具了费用说明等明细,原告也已通过自身的行为认可费用明细上约定的旅游费金额,刘某亦按照约定支付了原告在西藏游玩的相关费用。其中,原告没有前往游玩的景点,门票费用刘某已经退还原告。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补住宿差价的问题,因根据费用说明显示,住宿标准为标间、独立卫浴。原告虽在前期协商时主张需要独立标间,但双方并未就住宿差价问题进行约定,原告认为住宿差价应包含在预算费用里,但未向法庭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其要求退还额外支出的费用并未包含在预算费用中。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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