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四川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三审。“修订草案”对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发展领导小组、旅游标准化、旅游安全、旅游行政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六方面内容进行了修改。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旅游资源不可再生,建议在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的同时,增加对旅游资源保护的规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希龙说,法制委员会经审议采纳了该意见,明确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将二审稿第二章修改为“旅游促进和资源保护”,并增加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利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以及其他历史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的内容。
在旅游安全方面,王希龙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对旅游安全作进一步规定,以更好地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因此,“修订草案”增加了“旅游经营者提供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的程序检测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运行。”同时,建议增加“旅游经营者组织登山、漂流、狩猎、探险或者经营蹦极跳、过山车、旱地雪橇等涉及人身安全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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