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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教(伊斯兰教)

2015-2-3 19:09|查看:4777|评论:0|字体: 繁体

伊斯兰教所谓叛教阿拉伯语:ارتداد‎;irtidād或riddah)通常被定义为一位先前信奉伊斯兰教(包括出生在穆斯林家庭)的人在言语或行为上摒弃伊斯兰教,例如公开宣称或被证实放弃伊斯兰信仰、持异端主张、对戒律明知故犯且拒绝悔改(不行五功、故意违犯禁令、跟卡菲尔联合对抗教胞等均属之)、故意辱教、公开质疑伊斯兰信仰本身等。

逊尼派的四个主要教法学派都认同一个人非因无知(如父亲是伪信者,致子女从小缺乏伊斯兰教育)或受胁迫(如因生命安全考量而触犯禁令)而叛教是一种罪。他们也把严重叛教(如上述行为)与轻微叛教(如表示自己不虔诚)区分。根据瓦埃勒·哈拉格(Wael Hallaq)的说法,关于叛教的律法不是从《古兰经》而来。

有些伊斯兰教法学家,诸如哈乃斐派教法学家沙拉赫西(Sarakhsi)、马立克派教法学家Abu al-Walid al-Baji及罕百里派教法学家伊本·泰米叶(Ibn Taymiyyah),以及一些当代伊斯兰教法学家,诸如沙斐仪派大穆夫提阿里·戈马(Ali Gomaa)及什叶派的大阿亚图拉侯赛因-阿里·蒙塔泽里,认为改变宗教信仰不应受“地上的”惩罚,或者仅在特定情况下才应受惩罚。

现代也有一些因为叛教而被判死刑或受死刑威胁的知名事例,包括阿富汗男子阿卜杜勒·拉赫曼因为改信基督教而于2006年被拘捕及面临死刑,后来当局以他“精神不健全”而释放他。

《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表明“改变宗教或信仰之自由”是基本人权之一。由伊斯兰会议组织成员国在1990年发表的《开罗伊斯兰人权宣言》却没有把“退教自由”包括在内。在2007年12月举行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会议上,伊斯兰会议组织透过与会的巴基斯坦代表团宣布该集团不承认个人有自由改变宗教信仰的权利。

古兰经的提及

伊斯兰教视叛教为重大罪过,见《古兰经》第2章第217节、3章86至88、90节、4章137节、5章54节、9章74节及16章106节。这些经文说真主会惩罚叛教者。除了16章106节以外,上述谈论叛教的经文都是属于麦地那篇章,即是穆罕默德建立伊斯兰政权后。

《古兰经》第4章第89节说穆斯林可以杀死“违背正道”的(第88节所指的)“诈伪者”,而第90节则列出了一些例外情况。

《古兰经》关于叛教的其它经文包括第3章第72节。

圣训的提及

《布哈里圣训实录》4:52:260、9:84:57、58及64、9:89:271记载穆罕默德说叛教者应被杀死。

叛教的刑罚

处死

在伊斯兰法(沙里亚法),共识是男性叛教者必须被处死,除非他有精神病或是非自愿情况的叛教,例如性命受到迫切威胁。根据逊尼派的沙斐仪派、马立克派及罕百里派教法学说,女性叛教者必须被处死,而根据逊尼派的哈乃斐派学说及什叶派学者的说法,女性叛教者须被囚禁,直至她重新信仰伊斯兰教为止。理论上,穆斯林社会有过滤及制裁叛教者的权利及义务;但为避免影响人心,破坏乌玛表面上的团结,针对叛教问题亦有审慎为之的一面,穆罕默德亦注意到这点。伪信者则无地上的处罚,虽然其严重性甚于叛教。

少数中世纪时期的伊斯兰教法学家,例如上面提及的沙拉赫西等人,认为叛教不应受到地上法律的惩罚。一些当代的伊斯兰教法学家,例如上面提及的阿里·戈马、蒙塔泽里等人,以及一些学者及作者也同样认为改变宗教信仰不应受“地上的”惩罚,或者仅在特定情况下才应受惩罚,不过这些少数派意见尚未被大多数伊斯兰教学者广泛接受。

在穆斯林世界的实施情况

在传统的伊斯兰法,叛教者在监禁中可被给予最多三天的时间去悔过及重新接受伊斯兰教,如果期限过后该人仍然不从,就可以杀他。或者发布教令追杀叛教者,刺杀叛教者的穆斯林将会得到奖赏。其它关于叛教的惩罚及考虑有:如果夫妇其中一方叛教,双方的婚姻即告自动无效;未成年的叛教者会被囚禁至成年才会被处死。

下面列出的近期关于叛教的事例,显示上述刑罚在现时已经很少会被完全地执行,亦带出了一些国家中世俗法律与伊斯兰法的调和问题。

在阿拉伯帝国时期,叛教被视作叛国,以死罪论处。时至今日,在沙特阿拉伯、索马里、卡塔尔、也门、伊朗、苏丹、巴基斯坦、阿富汗及毛里塔尼亚犯叛教罪可被判死刑。

反对处死的意见

奥斯曼帝国于1844年颁布法令废除叛教罪的死刑处罚。

巴基斯坦前首席法官S. A. Rahman认为《古兰经》没有指明要处死叛教者。Abdullah Saeed及Hassan Saeed认为伊斯兰法的叛教法及死刑处罚不符合伊斯兰教的一些基本原则。他们指早期的叛教法基本上是一种宗教政治工具,而在早期的穆斯林当中对于叛教刑罚的意见有不小的分歧。不过这些观点没有被主流的穆斯林学者接受。

一些著名的伊斯兰教学者,例如阿里·戈马,认为法律不应禁止叛教,应让真主在后世惩罚叛教者。

近期关于叛教的事件

虽然未有正式统计,在现今穆斯林世界,非政府的个人或团体杀害叛教者的事例多于政府当局对叛教者执行死刑的事例。其中一个例子是2003年孟加拉一位从伊斯兰教改信基督教的传道人于回家途中被刺死。孟加拉没有禁止叛教的法例,但是一些伊玛目鼓吹杀死从伊斯兰教改信其它宗教的人。英国有不少前穆斯林要面对穆斯林的辱骂及暴力,甚至死亡威胁。在其它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的针对脱离伊斯兰教的人的事例。

皮尤研究中心在2010年发表的一个调查显示在埃及有84%回应提问的穆斯林支持处死退出伊斯兰教的人,约旦有86%,印度尼西亚有30%,巴基斯坦有76%,尼日利亚有51%,而土耳其仅有5%,黎巴嫩有6%。该中心在2013年发表的调查报告显示在马来西亚、阿富汗、巴基斯坦、埃及、约旦和巴勒斯坦有超过半数受访穆斯林支持处死退教者。

阿富汗

虽然阿富汗宪法有条文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可是又规定任何法律不得违反伊斯兰教义,所以放弃伊斯兰教信仰的人可以被控以叛教罪。2006年的阿卜杜勒·拉赫曼案虽然引起西方国家的广泛关注,可是阿富汗宪法在事后仍然没有作出保障离教自由的修改。

2010年,改信基督教的阿富汗人阿萨杜拉赫(Shoaib Assadullah)因为把一本《新约圣经》给予另一阿富汗人而被告发及拘捕,随后被控叛教罪。阿萨杜拉赫在2011年获释,随后离开阿富汗。

伊朗

当代被指控叛教的最著名人物,大概是萨尔曼·鲁西迪。1989年,伊朗的霍梅尼向这位作家发出追杀令,指他的《撒旦诗篇》亵渎伊斯兰教。

1990年,一个于30年前(当时13岁)从伊斯兰教改信基督教的伊朗人Hossein Soodmand被当局以叛教罪执行绞刑处死。

根据美国智库“自由之家”,从1990年代起伊朗有时用“行刑队”对付改信者,包括基督新教的主要领导人。总统艾哈迈迪内贾德的政府展开一个有系统的行动,意图找出改信者,使他们重新信奉伊斯兰教或是杀掉他们。

2008年,伊朗有意立法把“互联网上叛教”定为判处死刑的罪行。

其他曾经被控以叛教罪的伊朗人包括哈希姆·阿哈加里(Hashem Aghajari)及Hassan Youssefi Eshkevari,虽然未有被处死。事件起因不是他们表示改投另一信仰,而是他们的言论及/或活动(在外人看来是伊斯兰改革主义者的政治表达)被法庭认为违反了伊斯兰教义。阿哈加里因为在一次演说中呼吁伊朗人“不要盲目跟从”伊斯兰教士而被裁定叛教罪名成立;Eshkevari则是于2000年到德国柏林出席“选举后的伊朗”会议后被控叛教罪。阿哈加里于2002年被判死刑,经过上诉及重审后改判有期徒刑;Eshkevari也曾被判死刑,上诉后改判有期徒刑。

2009年,早年从伊斯兰教改信基督教的伊朗牧师尤素福·纳达克哈尼被伊朗政府拘捕,其后被控叛教罪及被判死刑,引起国际关注。伊朗法院在2012年改判他叛教罪不成立而较轻的其它罪名成立。

巴哈伊信仰

巴哈伊信仰虽然起源于伊朗及是该国最大的少数派宗教,但是什叶派教士以巴哈伊信仰宣称在穆罕默德之后仍会有神的启示而视其信徒为叛教者。巴哈伊信徒认为自己的信仰是一种独立宗教,但是伊朗法律把该信仰视为异端。巴哈伊信徒因此在伊朗受到不少各种迫害。

沙特阿拉伯

沙特阿拉伯有一些逊尼派教士认为什叶派是叛教者。1992年,一名什叶派穆斯林Sadiq 'Abdul-Karim Malallah因为叛教罪及亵渎罪而被斩首处死。

埃及

2006年4月,埃及法庭在一次判决中对巴哈伊信仰予以承认,有教士说服政府提出上诉。反对派穆斯林兄弟会的国会议员Gamal Akl说巴哈伊信徒是改变信仰而该被杀死的异教徒。

2012年当选埃及总统的穆罕默德·穆尔西认为穆斯林有权以不引起注意的方式改变信仰,但是公开宣布改变信仰的做法会损害社会,应该受叛教罪惩罚。

苏丹

2014年5月,苏丹法院以叛教罪判处一名信仰基督教的女子Meriam Yehya Ibrahim Ishag(法官以她的穆斯林名字Adraf Al-Hadi Mohammed Abdullah称呼她)死刑。国际特赦组织指虽然她的父亲是穆斯林,但是父亲在她童年时不在家,而她自小已跟随母亲的宗教信仰作为基督徒生活。Meriam Yehya Ibrahim Ishag坚持她是基督徒,从来没有从伊斯兰教叛教。法院曾经给她三天时间让她改信伊斯兰教,但被她拒绝。同年6月上诉法院下令释放她。

阿尔及利亚

2006年3月21日,阿尔及利亚国会通过新法例,规定“试图向穆斯林传教以改变其信仰”的人可被判罚款及监禁2至5年,而该等刑罚也适用于“储存或流传出版物、影音作品或其它方式,用以动摇对伊斯兰教的信仰”的任何人。

马来西亚

在马来西亚,一个身份登记为穆斯林的人如果打算把身份改为非穆斯林,通常需要先取得宗教法庭的批准,可是这类申请大多数不会成功。此外,试图改变信仰的穆斯林有可能会被政府送往宗教“康复”中心,接受强制性的宗教教育。马来西亚法律禁止向穆斯林传播非伊斯兰信仰。另一方面,马来西亚政府不会阻止非穆斯林改信伊斯兰教,若日后宣布退出,可能被视为挑衅。

2007年,马来西亚联邦法院三名法官以二比一判决驳回一名从伊斯兰教改信基督教的女子要求更改身份证上宗教的申请,判决指穆斯林申请改教需要由伊斯兰法庭审理,非宗教法庭无权干预,而伊斯兰法庭先前已判决不准许她改教。

根据吉兰丹州及登嘉楼州的州法律,叛教(从伊斯兰教改投另一信仰)可被判死刑,至今未有人因此而被定罪,而且也与联邦宪法有抵触而无法执行。从伊斯兰教改信其它宗教在霹雳州、马六甲州、彭亨州及沙巴州是刑事罪行,可判处罚款或监禁,在彭亨州更可判处打藤。

许多改信基督教等其它宗教的马来西亚人被迫在表面上装作仍是穆斯林,即使在家人及朋友面前仍要隐瞒新信仰。

英国

2007年的一个调查指受访的英国16至24岁穆斯林有36%认为改信另一宗教的穆斯林应该被处死,而55岁以上的人有19%支持处死。同年英国圣公会一位主教表示担心在英国改变信仰的前穆斯林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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