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制自助游户外运动逐渐风靡的同时,也带来居高不下的事故发生率,遇难者家属往往会诉诸法律要求活动发起人及同行者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由于中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方的法院判决也不尽相同,由此引起的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近日,河南户外第一案判决让人们的目光又一次聚焦到这个颇受争议的问题上来。 没有明确法律规定 各地判决相当“任性” 河南一位小伙登山途中意外身亡,家属将组织者和同行的其他队友告上了法庭。今年4月,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正式判决:驳回原告诉求,判决被告无过。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认为:自助式户外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该种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明知,但仍然愿意参加,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该自助式户外活动,是由各驴友AA出资共同进行,不属于经营活动,没有盈利性质,相互之间是自由组织、自愿参加、自我管理、风险自担的关系,不存在谁领导谁,谁为谁负责的问题。 南宁骆某7.9案,被称为“中国户外运动第一案”。2006年,梁某通过网上发帖召集驴友到赵江探险,费用AA制,骆某参加。出发当晚山洪暴发,骆某不幸遇难。骆某父母向法院起诉。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为:被告梁某作为发帖人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其余11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损失近5万元。理由是发起人有主观过错和重大过失,同行人员亦有一定过错,依据《合同法》相关法条自行签订的免责条款无效。不过,被告人上诉后二审判决为: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发起人无过错,依照公平原则,同行“驴友”赔偿25000元作为经济补偿。 记者从其他一些类似案件的判决中发现,不同案例不同地方的判决不一样,总体来说,判决发起人免责的相对较多,但也有发起人和同行人员负连带责任的。 对此,记者采了苏州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现安,他说,目前苏州还没有遇到过类似的案件。此类案例属于新生事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如果发起人没有收取费用,且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和安全提示义务,一般认为发起人是没有责任的。但是民法里面有一个公平责任,法院可以基于公平责任判令组织者或参与人给予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一定补偿。 免责协议有没有效要看发起人是否有责任 苏州小伙冰冰是个户外探险爱好者,他从2007年就开始他的户外越野探险生涯,多次组织户外活动。他告诉记者,他组织的活动很少出现安全问题,最严重的一次是2012年的一次活动中,一辆越野车翻车,没有人员受伤,后续的处理也没有牵涉到纠纷。为了尽量避免事后纠纷,冰冰表示,他们出发前都会签免责协议。 免责协议在法律层面的有效性如何? 这也是这类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南宁骆某7.9案”中,法院一审判定自行签订的免责条款无效,不过在二审中又撤销一审判决。在2007年的“北京灵山夏子”案件中,法院判决发起人无过错,承认免责协议的合理性。 陈现安表示,所签署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力,还是得看发起人本身是否有责任,如果有,签了免责条款,还是得承担相应责任。 广泛召集改朋友圈组织 户外出游须买保险 随着社会上AA制户外活动事故纠纷越来越多,媒体报道和身边朋友提醒,冰冰和他的伙伴们也开始专注这个问题,“现在国家针对此事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每个地方的法院的处理情况也不同,我朋友说如果在上海,户外活动有人员安全事故发生,组织者和其他参与者都要负连带责任的,所以他劝我以后别再组织活动了。” 冰冰说,他从去年开始已经不再组织大规模的户外活动了,而是私下比较要好的车友一起相约出游,不会再在论坛上召集活动了,而且,出发前不但签免责协议,还会让每个人买份高额意外险。 从组织者的角度,冰冰建议活动发起人应当诚信公布组织者自身情况,登记完善每个报名者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紧急事故通知人,慎重考虑出行线路和时间。而活动其他参与者应该在途中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不去挑战身体极限,并携带一定的常备药品,务必给自己买份高额保险。此外,途中小伙伴还应互相帮助,多关心他人,尽量降低活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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